事件和时间
事件描述 (Event Description)
被告人在县法院面临起诉,被控在1999年至2011年间对两个兄弟'MW'和'EW'实施了27项性侵犯罪。此期间,MW和EW是被告人的继子,他与他们的母亲处于家庭关系中。
申请和诉求 (Application and Claims)
检方根据《证据法》第97条第1款(a)项于2023年9月12日发出的通知,寻求依据被告的倾向性提出证据,指控其有:
- 对继子们(MW和EW)有不当性兴趣,并且愿意进行性行为。
- 趁机利用对继子们的信任和亲密关系进行性行为。
- 利用与投诉人单独相处的机会进行性行为。
- 在他人附近进行性行为,且有较高被发现的风险。
- 威胁投诉人保密其不当行为。
检方还依赖于其他六项不在控罪中的性不端行为作为倾向证据。被告的辩护律师承认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倾向证据,但认为法官应指示陪审团在使用这些证据之前,必须在合理怀疑之外确认这些行为的发生。
司法决策 (Judicial Decisions)
法官在2023年9月12日的即兴裁定中接受了被告律师的主要主张,拒绝了检方的论点,指出同时对控诉的每一项行为应用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会造成混淆并且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公正的风险。法官决定陪审团的指导原则应是: 1. 首先决定六项不在控罪中的行为是否发生。 2. 然后才能判断第一项控罪。
争议焦点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 被告辩护:
- 呼吁设定合理怀疑标准以确认控罪行为发生。 - 主张在倾向性推理中将控罪行为的标准降至非刑事标准不合理并可能导致对被告的不公正。
- 检方立场:
- 反对设定合理怀疑标准,主张依照《陪审团指引法》第61条进行指导。 - 认为被告辩护引用的案例(Dempsey)不适用此案。
- 提出的证据:
- 控罪行为和未控罪行为的倾向证据被相互关联。 - 举证指控被告遵循的倾向性行为。
裁决和影响
裁决结果
法官认为,陪审团应被指导对每一个控罪行为实施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以确保不会对刑事证明标准产生混淆和不公正。法官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包括:
- 《陪审团指引法》第61条。
- Dempsey案例的法律观点,强调证明标准的重要性。
裁决分析
针对法律从业者的分析如下:
- 法律解释和适用:
- 明确了倾向性证据的引用标准,保证了被告的正当程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