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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暂时清算员代表公司进行相关协议。
法院裁定:(1)上诉被支持。(2)根据1979年《环境规划和评估法案》第8.18(4)(b)条款,法院改变了被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的《开发控制令第10号令》中的期限规定(并于2023年8月21日修改),内容如下,并附在附件A中:“本令必须在法院对2023/267001案件作出裁定后的28天内遵守”。
法官命令被告支付修改后的反诉原告三分之二的诉讼费。
法院裁定如下:(1)上诉得以支持。(2)建设申请书(DA/2021/1143)兴建位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罗泽尔曼宁街814430号地段现有供电所设施内的移动电话基站,根据附件A中的条件授予发展许可。(3)1-8号和K号展品退还,其余展品保留。
法官命令暂停对反诉方的判决,直到进一步的命令;当事人需对民事裁定采取进一步步骤。
法官命令允许上诉。取消了Ball J在2023年5月5日做出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要求:a)宣布根据合同(B300服务支持合同-ACOTS2(合同编号:HP 201771/2018/001)的附件B的附录E的1.1条款的正确解释(2018年7月31日由原告[现上诉人]作为“承包商”与被告[现被告]作为“霍克太平洋”签订,生效日期为2018年8月1日),“基准日指数值”是包含了2018年1月1日日期的季度的指数值,用于每个价格调整日期的价格调整计算;b)被告[现被告]按照合同条款4.3的规定支付原告[现上诉人]在合同下所欠款项,包括已经利息按欠款金额累计计算;c)反诉被驳回。被告支付上诉人的上诉费用。一审费用不另行裁定。
两个案例中,上诉被驳回并需要承担成本。
告诉人的案件失败;被告和反诉方有权对反诉方作出判决;征求意见,是否应暂缓判决,待中国法院处理或认可中国法院的判决。
原告的申请被驳回。
修改后的传票被驳回;跨索赔人获得对跨被告的判决,金额为11,746,194.22美元;原告/跨被告需支付被告/跨索赔人的诉讼费用。
被告的采购订单条款和条件未纳入协议;根据1923年《货物销售法》(新南威尔士州),无配合销售描述;根据货物销售法第19条款,呼吸机不符合用途要求;原告在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目的意图下进行了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原告需偿还1039.5万澳元。
请参阅附录1中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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