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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对一、二被告的裁决将根据判决结果进行协商。法官裁定跨告方胜诉,对跨告方的反诉裁决。双方需在14天内就判决结果达成一致,并支付原告诉讼费用。任何关于替代或额外诉讼费用的申请需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法院做出以下命令:(1) 法院延长了2007年《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规则》第7.1(1)(a)款规定的时间,从2023年7月7日,即规定上诉时间的到期日,至2023年8月4日,即申请人提出的诉讼第三级申诉日期,该申请旨在就《1961年《新南威尔士州煤尘沉降赔偿法案》第12B条规定的沉降赔偿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由新南威尔士煤尘沉降咨询局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 费用保留。
(1) 上诉被驳回。 (2) 上诉人需支付被上诉方的上诉费用。
根据本命令日期起的28天内,被申请方父亲需支付申请方母亲在本诉讼中确定的150,000美元的费用。法院于所有其它申请予以驳回。请注意,命令的形式需符合法院记录的入口。请注意,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事法)规则》的规定(第10.14(b)节),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遭到检阅以解决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者记录根据第10.13节的命令变更。根据1975年《联邦家事法》第121节,在家事法诉讼中,除了极少数情况外,发布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记载都是违法的。请注意,根据1975年《联邦家事法》第121(9)(g)节的批准,本法院以假名瓦格纳与奥克利的名义发布本判决。
这篇文章提到了以下几个内容: 1. Ms. Randall(“父亲的祖母”)和 Mr. Ainsley(“父亲”)对孩子拥有平等的共同监护责任。孩子分别是X(出生于2014年)和Y(出生于2016年)。 2. 孩子们将与父亲的祖母一起生活。 3. 除非父亲的祖母和父亲另有约定,否则孩子们在新南威尔士州的学期期间将与父亲共度时间。具体时间为:每隔一周末,从星期六上午9点到星期日下午5点,从本次法令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第三学期结束。 4. 在母亲的请求下,允许母亲的祖母、继祖父和ZZ出席任何被监护的接触场合。 5. 父亲的祖母和/或父亲应立即采取一切行动和措施,与合格的儿童创伤和悲伤治疗师合作,以达到以下目的:(a) 孩子们能够获得对这些法令的解释和结果的好处。 6. 父亲和父亲的祖母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均应禁止更改孩子当前的学校注册。 7. 父亲将独自负责同意并安排为孩子办理护照的事宜。 8. 根据《1975年家事法案》第65Y条,父亲和父亲的祖母被允许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带离澳大利亚。 9. 根据《1975年家事法案》第121条,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与家事法案程序有关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法庭的命令是:(1)申请人被允许修改申请,依赖于在同意条件附件A中列出的修订计划和额外信息。 (2)上诉被支持。 (3)对于在Wildes Meadow路381号,Wildes Meadow建造木框架天板住宅并将现有小屋改建为工作室的开发申请22/1350号,经同意条件附件A批准。
The time for the court to make an order relating to a minor typographical error is extended from 5 August 2023 to 29 April 2021.
法庭命令如下:(1)申请人获准修改开发申请号DA20/1466,依赖附件A中标明的修改方案和文件。 (2)根据1979年环境规划和评估法第8.15(3)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支付因上述修改而产生的应诉方的费用,根据协议或评估。 (3)上诉被支持。 (4)DA20/1466号开发申请,用于拆除现有旅馆并在Lot 1 DP 518702、Lot 2 DP 518702和Lot 3 DP 523625(即8-12 Princes Highway, Mollymook NSW 2539)上建造28个单元住宅大楼,包括游泳池、相关停车、园林景观和雨水设施工程,经批准,但须遵守附件B中的条件。
法庭命令:(1)上诉得到支持。(2)发展申请DA22/1421寻求对位于Broughton NSW 2535边界路80号(也称为地块4 DP 826805)的现有谷仓/棚屋进行改建、增加和改变用途,被通过,但须遵守附件“A”中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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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民事诉讼法2005年第75条的规定,我对第一次传票做出以下命令:(1)判决原告对被告做出和解金额为800,000.00美元的支付。(2)被告按照同意的金额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100,000.00美元。(3)被告需支付20 万美元的资金管理费用。(4)被告需从和解金额中扣除任何法定费用,包括健康保险委员会和社会保障部的费用。(5)根据新南威尔士州1999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第83条的规定,被告需扣除44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提前支付给原告的款项。(6)被告需从和解金额中扣除69602.65美元,支付给原告的律师费用。(7)被告需将第2和第6条命令中提及的金额支付给原告的律师事务所RMB律师。(8)被告需将第3条命令中提及的金额支付给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和监护人处。(9)被告需支付经过扣除任何命令中规定的款项后的净金额余额给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和监护人处。关于第二次传票,我做出以下命令:(10)根据新南威尔士州2009年受托人和监护人法第41(1)(a)条的规定,宣布被告Mathew Brian Robert Pinchen在他因2016年6月18日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事故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方面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11)根据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和监护人法第41(1)(a)条的规定,将被告的与赔偿请求相关的财产部分,即在Mathew Brian Robert Pinchen诉澳大利亚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中获批准的和解金额余额,根据该法案进行管理。(12)根据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和监护人法第41(1)(b)条的规定,将被告的与赔偿请求相关的财产部分,即在Mathew Brian Robert Pinchen诉澳大利亚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中获批准的和解金额余额,交由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和监护人处根据该法案进行管理。(13)关于任何传票,不作出费用方面的任何命令。
法院的判决如下:(1)2021年5月21日提交的传票被驳回。(2)原告应按照普通方式支付被告的费用。
(1) 授予Tahmoor Coal Pty Ltd对于2021年8月25日和2021年10月21日土地与环境法院判决的上诉权。 (2) 要求Tahmoor Coal在7天内提交一份上诉通知,格式为白色文件夹中的草案上诉通知,但将第三被告标明为“服务中心部长,部门名称待确认”。 (3) 不需要遵守规则上对上诉通知的服务要求。 (4) 允许上诉并撤销2021年8月25日土地与环境法院的第1和第2项令状,以及该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第1和第2项令状。 (5) 要求将Tahmoor Coal作为被告加入Jan和Yvonne Visser在土地与环境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修改第3类申请以反映新增的当事方。 (6) 要求Jan和Yvonne Visser支付Tahmoor Coal在加入案件申请中的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费用。 (7) 要求Jan和Yvonne Visser承担Tahmoor Coal在本法院的费用。 (8) 不就本法院或土地与环境法院中部门的费用作出任何决定。 (9) 授予Vissers根据1951年新南威尔士州诉讼基金法(Suitors' Fund Act 1951 (NSW))的证书。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总结: (1) 命令原告通过司法复议形式对第三被告2020年10月4日的证书提起诉讼的时限延长至其提交传票的日期。 (2) 命令撤销该证书。 (3) 命令将此事退还给第二被告,根据法律指定一名医学评估员进行决定。 (4) 命令撤销第四被告于2021年2月3日的决定。 (5) 命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本诉的诉讼费用。
对此案行为不予起诉,并责令支付诉讼费用。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1)条规定,包括任何反诉在内的地方法院诉讼案件号为2019/00346074的案件,将被转移到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2)本传票的费用将成为主要诉讼案件的费用。(3)此事将于2021年8月30日在注册处召开指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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