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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以前的育儿命令全部废除。 肯尼迪女士(“母亲”)确实有权利对2015年出生的X和2017年出生的Y(统称“孩子”)担任独立监护责任,但在做出任何关于孩子的健康和/或教育方面的决定之前,母亲应与佩顿先生(“父亲”)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或相互协议,但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母亲有权做出最终决定。 母亲被允许将孩子的常驻居住地迁至维多利亚州市JJ的某个地点或L镇半径约200英里的某个地点(以较大者为准),母亲需向父亲提供她将要迁居的地址以及X和Y将就读的学校。 在夜间时间开始时,父亲必须确保为孩子提供适当的睡眠安排,包括为每个孩子准备单独的床铺。 双方应按照书面协议进行交接,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a)如果母亲居住在E镇,父亲居住在L镇,则在E镇的GG咖啡馆进行交接;(b)在母亲搬迁后,交接将在一个周末进行,之后每隔一周进行一次,母亲要将孩子送到距离父亲家最近的麦当劳餐厅并将孩子接回,之后每隔一周的周末父亲(或其监护人)要将孩子从距母亲家最近的麦当劳餐厅接回或者送到双方当事人不时书面同意的其他公共场所。 双方应通过达成的育儿应用程序在所有非紧急问题上进行沟通,包括孩子的照料、福利、发展、健康、教育和课外活动,以及孩子与双方的时间安排。 母亲会告知父亲任何医学专家、全科医生、牙医、联合卫生专业人员、心理学家或辅导员,他们可能会咨询X和/或Y的任何信息,但父亲索取的信息应由其自行承担费用。 双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任何影响X和/或Y的严重疾病或医疗急救事件,如果X和/或Y被送往医院,还应通知对方医院的名称和主治医生,以便双方在医院期间访问X和/或Y。 双方应受到限制,并获得禁令,限制他们:(a)在孩子在场或听到的情况下对对方进行滥用、诋毁、羞辱或责骂或允许其他任何人这样做;(b)允许孩子或其中一个孩子阅读或允许其他任何人阅读在本诉讼中提交或为此目的制作的任何文件。 请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批准对本判决进行伪名出版。
2020年出生的孩子X与母亲一起生活。孩子会与父亲共度时间,由父亲的祖母监督,具体安排如下: (a)2022年7月9日和10日,每天上午9:30至下午12:30; (b)2022年7月23日和24日,每天上午9:30至下午1:30; (c)2022年8月6日和7日以及每隔一个周末,每天上午9:30至下午3:30,需由父亲的祖母监督,但其中有2个小时可以在无父亲祖母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与孩子相关的活动,前提是父亲不在祖母住处。 在2023年1月24日或之前,申请人需支付设立费用或提交相关豁免证明文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独立儿童法律顾问的律师应立即通知布朗法官的助理,邮箱为associate.judgebrown@fcfcoa.gov.au,并告知案件已达成和解,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会按规定日期进行全面审理。 在审判日期前的不迟于7天,各方的律师应交换和提供给布朗法官的助理一份案情大纲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分为标题):(a)要依赖的文件;(b)所寻求的具体指令;(c)重要事件简要编年史;(d)当事各方争议的问题摘要;(e)简明的论点摘要(具体参考任何法定考虑事项);和(f)任何相关权威资料的清单,以及对其相关性的陈述。 除非有当事人书面异议,在发布报告的日期起14天内,如法庭要求与这些诉讼相关的儿童的照料、福利或发展的目的,报告的副本还可能提供给以下机构:(a)儿童法庭;(b)儿童保护机构;(c)各州或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d)任何法律争议解决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未经法院明确授权,发布或向公众传播任何涉及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与诉讼相关的人员的家庭法诉讼记录是可判有期限最长一年的监禁的犯罪行为。除非另有命令,任何人不得发布报告或将报告提供给其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法)第121(9)(g)条的规定,法院已批准以匿名“Skinner和Laramie”发表本判决。
以下是对文本的中文摘要: 1. 对于在2021年12月2日提起的有关南澳大利亚城市C市F街财产(“F街财产”)的独占使用和占有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2. 只要被申请人居住在F街财产,他应平等分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市政费、紧急服务费、房屋和财产保险、修剪草坪和花园维护费用。 3. 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其中一方离开F街财产,剩余一方将负责F街财产的所有费用支出。 4. 将本案安排在2022年4月4日上午9:15进行首次庭审。 注意:对于判决的形式根据法院的记录进行调整。 注意:根据《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事法)规则2021》(Cth)第10.14(b)条款,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进行修正以更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者根据《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事法)规则2021》(Cth)第10.13条款记录订单的变化。 《1975年家事法案》(Cth)第121节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事法诉讼中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特此说明,根据《1975年家事法案》(Cth)第121(9)(g)节的规定,本法院以Sharp & Sharp为笔名发布此判决。
1. 所有以前的命令在此作废。 2. 在进一步或其他命令前,2010年出生的孩子X和2012年出生的孩子Y将与母亲一起生活。 3. 父亲与孩子的相处时间如下: (c) 按照3(a)(i)的规定,正常的每两周一次的学期时间将从2022年2月4日星期五开始。 根据1975年的《家庭法案》第68L节,委任独立儿童律师代表2010年出生的孩子X和2012年出生的孩子Y的利益,并通过各方律师将所有相关文件在14天内发送到南澳大利亚法律服务委员会的ICL@lsc.sa.gov.au以促成该任命,并要求独立儿童律师尽力与孩子会面,以在延期日期前向法院提交意见陈述。 在获得南澳大利亚法律服务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的委任后,独立儿童律师必须提交一份服务地址通知。 进一步审议此事将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30进行,以作出进一步指示。注意:此次诉讼将在城市D的法庭面对面进行。 注意:订单的形式受法院记录的影响。 注意: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款,本判决书中可能存在的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可进行评论修正。或根据联邦法庭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Cth)第10.13条款记录对订单的变更。 根据1975年的《家庭法案》第121节(澳大利亚)第121节,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涉及家庭法诉讼的诉讼程序以识别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是违法的。 注意:根据《家庭法案》1975年(澳大利亚)第121(9)(g)节的批准,本法院以化名Abner&Easley发布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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