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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申诉申请编号EA 160 of 2018的听审加快进行。 (2) 申请中的费用将成为申诉中的费用。 注:该判决的形式取决于被记录在法庭记录中的判决。特此指出,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本法院以Salaway & Clavell的化名发表本判决已获最高法官的批准。注意: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Cth)第17.02A(b)规定进行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字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Cth)第17.02规定记录对判决的变更。
以下是对文本的概括: (1)驳回于2016年8月30日提交的上诉申请。 (2)申请人妻子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经评估支付被申请人丈夫的费用,包括此申请的费用和相关费用。 (3)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79条的最终裁决,应从妻子的财产分配权利中支付上述法定费用。 (4)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第19.50条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丈夫聘请律师是合理的。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其在法院记录中的录入。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经首席大法官批准,本法院批准以化名Acharya&Bhatt发布此判决。注意:本法院对判决原因的复制可能会经过审查,以更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A(b)条),或记录对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条进行的命令的变动。
以下是对文本的汉语总结:(1)驳回丈夫在上诉中提出进一步证据的申请。 (2)部分上诉被允许。 (3)被推翻的命令包括第18、19、20、28、29和30条。 (5)通过删除“直到他们各自达到18岁”这句话来修改第6条。 (6)修改第13条,使之规定“父亲被禁止进入孩子所在的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7)将财产分配、配偶维持和禁令的诉讼提交给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另一位法官重新审理。 (9)驳回独立儿童律师的费用申请。 (10)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8条赠予丈夫费用证书,该证书在法院意见下,将由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授权向丈夫支付重新审理相关费用。 (11)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8条赠予妻子费用证书,该证书在法院意见下,将由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授权向妻子支付重新审理相关费用。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款,本法院经首席大法官批准决定该判决草案以Shan和Prasad的化名进行公开。 注意:该判决的此份副本可能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17.02A(b)条款进行回顾,以纠正一些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者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17.02条记录对订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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