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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命令是:(1) 拒绝申请。
对于停止裁决和费用裁决的命令进行执行
求償主張成立。雙方應提交簡明會議記錄。
申请人Adderley女士(“母亲”)将对2011年出生的孩子X拥有独自的父母责任。 X将与母亲一起生活。 当X不在任何一方的照顾下时,X应按照书面协议通过电话或视听方式与该方进行交流,但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如下:(a)每周二和周四晚上7:00至7:30与父亲通话,父亲通过母亲提供的电话号码/电子链接联系X;(b)每两天一次晚上7:00至7:30与母亲通话,母亲通过父亲提供的电话号码/电子链接联系X。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任何混淆,“两天”指的是例如,如果X从星期五开始与父亲度过周末,则应在周日进行一次电话。 为了促进第四项规定,母亲和父亲应确保:(a)X可以接听电话; (b)X在与对方交流期间有隐私。 母亲和父亲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其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两者都有,如果父母均已连接),并应在发生任何变动前七(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果X在其抚养下发生紧急情况,母亲和父亲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如果X住院,双方父母可以前往医院。 如果父亲允许X骑摩托车,父亲应确保X从头到脚都穿着防护摩托车装备,包括头盔、手套、裤子和夹克,并配备肩部、肘部、臀部和膝盖的冲击保护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款的规定,本法院在一个化名Adderley & Wiley下发布了这一判决。
以下是该文本的中文摘要: 1. 所有关于2015年出生的孩子X的原有命令都被解除。 2. 父亲将独自负责孩子的抚养责任。 3. 孩子将与父亲一起生活。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68B条的规定,未经父亲明确书面同意,母亲被禁止进入或接近以下地点100米:(a)孩子;(b)父亲的住所;以及(c)孩子就读的任何学校。 父亲应当通知母亲,如果孩子出现需要专业治疗的医疗紧急情况、疾病或伤害,父亲将授权任何治疗医疗专业人员与母亲就孩子的情况和治疗进行沟通。 如果任何一方报告或知悉有关向警方或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通报孩子实际上或可能是虐待对象的情况,许可各方向警方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以下文件的副本:(a) 这些命令; 以及(b) 对这些判决的理由。 禁止母亲将孩子从澳大利亚联邦移走,也禁止其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造成或允许孩子被移走,要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通过将孩子的姓名列入到澳大利亚联邦所有抵达和离开点的机场观察名单,并将孩子的姓名保持在该观察名单上长达12个月。 各方应立即将孩子交付至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庭和家庭法院(第一部门)纽卡斯尔注册处的高级法庭儿童专家处,向他解释这些命令的影响,如果主任认为适当,还解释这些命令的理由。 这些命令故意没有为孩子与母亲相处或沟通提供任何规定。 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涉及家庭法案诉讼中的个人、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摘要: (1) 修改审讯记录,将第二个上诉人的名字改为C Pty Limited。 (2) 允许上诉人上诉。 (3) 允许上诉,并撤销Cleary J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第1至第10项命令。 (4) 驳回于2016年5月18日提交的有关任命接管人的案件。 (5) 指示任何寻求费用命令的当事方在28天内提交并送达有关费用的任何意见书。对于寻求费用命令的被申请人,其需要在另外的28天内提交并送达对费用的任何答辩意见书。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受到命令在法庭记录中的登录的限制。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Cth)法律法的第121(9)(g)条的规定,法院已经批准以D Pty Ltd和其他人和Sadler和其他人的化名为由本法院发布本判决。注意:本法院作出的该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根据2004年(Cth)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对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进行审查,并根据2004年(Cth)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记录对命令的变化。
文本简述:(1) 上诉人申请要求第一被上诉人妻子支付上诉费用被驳回。 注意:订单的形式需在法庭记录中输入。 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案》(第121(9)(g)款),本法院已获得首席大法官的批准,以 D Pty Ltd和Sadler及其对手为化名进行本判决的发布。 注意:该法院通过《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章》(第17.02A(b)款)对该判决理由副本进行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印或语法错误,或记录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章》(第17.02款)对命令进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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