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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销所有先前的监护命令。 要求孩子X(2010年出生)、Y(2011年出生)和Z(2013年出生)与母亲一起生活。 要求母亲对孩子拥有独立监护权。 要求父亲不与孩子相处或与之交流。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5DA(2)和第62B节的规定,本命令所产生的义务及违反本命令可能引发的后果的具体内容,以及谁可以帮助各方适应和遵守本命令的详细信息已在附带的事实说明中列出,并包含在本命令中。 备注:本命令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进行修订。 备注:本法院关于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庭规则(家庭法)》第10.14条(b)进行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庭规则(家庭法)》第10.13条记录命令的变更。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节,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可以识别与家庭法律诉讼有关的人、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节,该法院以化名的方式发布本判决已获得批准。
以下为文本摘要的中文翻译: (1) 上诉被允许。 (2) 2018年5月25日做出的第6项和第7项命令被修改为将"66%"和"34%"分别替换为"53%"和"47%"。 (3) 废除第5项(c)命令,并指示各方在七(7)天内向法院提出一项达成一致的替代命令,以实现非养老金资产的53/47%划分。 (4) 经双方同意,从根据修改后的第5项(c)命令收到的款项中,妻子应向丈夫支付10万美元。 (5) 丈夫应支付妻子在上诉中发生的费用,金额为35,536.91美元。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中的订单。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款,本法院准许将本判决以Jabour & Jabour假名发布。注意:本法院判决理由副本可能需要进行审查,以纠正较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Cth)第17.02A(b)规定),或者记录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Cth)第17.02规定的订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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