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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内容,妻子代表丈夫向丈夫的律师Keith A Elliot Pty Ltd支付294,916美元(“支付款项”),支付款项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 与支付款项同时: (a)丈夫应尽一切必要行为和签署所有必需文件,将位于维多利亚州C区B街(“房产”)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妻子,费用由妻子承担; (b)妻子应承担费用偿还抵押贷款,并保护丈夫免于根据Westpac抵押贷款账户号...17和Westpac抵押贷款账户号...65(“住房贷款”)所承担的所有支付和责任; (c)妻子应承担费用偿还双方联名的Westpac Visa卡的余额,并且双方应做必要的事情来关闭该账户; (d)妻子应就丈夫先前涉及的房产相关的任何性质和时机的所有责任向丈夫提供保证和保障。 如果妻子未能或疏忽于截止日期前支付全部款项,则立即将房产出售,并将销售所得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 (a)首先,用于支付与销售相关的费用和佣金; (b)其次,偿还抵押贷款和任何其他拖累房产的负债; (c)第三,用于偿还和关闭双方联名的Westpac Visa卡; (d)第四,用于支付截止日期时仍未偿还的款项和利息,支付给代表丈夫的律师Keith A Elliot Pty Ltd,并按照《1984年家庭法规定》的利率计算,自截止日期起至销售结算之日止; (e)第五,余额支付给妻子。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90XT(l)(a)条款的规定: (a)丈夫(或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获得在前一判决中分配的基本金额,根据《2001年家庭法(养老金)法规》第6部分计算得出的金额; (b)妻子在养老金基金中的权益(或成为有权获得养老金基金养老金的其他人的权益)因本判决而相应减少。 养老金基金D公司,即养老金基金的受托人(“受托人”),应尽一切必要行为和签署所有必需文件,以便: (a)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的要求计算在上述第5项判决中授予丈夫的权益; (b)每当受托人从妻子在该养老金基金中的权益进行分割支付时,支付该权益。 在根据《1994年养老金业(监管)法规》(“SIS法规”)传递分割支付通知之后,丈夫和妻子应尽一切必要行为和签署所有必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SIS法规行使丈夫的请求,以保留非会员配偶权益在该养老金基金中以丈夫的名义。 双方应各自承担与准备、提出和实施这些判决有关的费用。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除非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与家庭法案纷争相关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身份的内容将构成犯罪。
根据这些命令,双方需在命令签发之日起的14天内完成一切必要的事项和签署所有相关文件,以便将位于维多利亚州C市B街的夫妻共同住宅(以下简称“B街,C市住宅”)列出并出售。以下条件适用:(a)双方必须完成所有事宜并签署文件,以委任一位销售代理人,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维多利亚地产协会总裁推荐;(b) B街,C市住宅将根据双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拍卖出售,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被指定的销售代理人进行推荐。 自本日起至交付完毕之前,(a)丈夫有权独自居住B街,C市住宅;(b)丈夫应按期支付与B街,C市住宅有关的任何税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按比例分期付款;(c)任何一方未能事先获得他方书面同意,不得对B街,C市住宅设定任何限制。 B街,C市住宅的净收益按以下方式支付:(a)首先用于支付所有销售费用、佣金和费用;(b)其次用于清偿B街,C市住宅的抵押贷款和其他负债,包括未付税费以及清理垃圾和车辆以准备销售所产生的费用;(c)第三项为50%归妻子所有;(d)第四项为50%归丈夫所有。 除非这些命令另有规定,并且除了执行这些或任何后续命令下应付的款项的目的外:(a)每一方对于在这些命令签发日之前处于其名下或占有的所有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机动车)拥有独立权利,对他方来说是排他性的;(b)每一方放弃对另一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养老金和/或与就业相关的福利的任何索赔权利;(c)保险单仍然是拥有者的独有财产;(d)每一方对其根据这些命令享有的任何财产的任何限制负有独立责任,并对他方进行赔偿;(e)每一方对其名下或个人负有责任的信用卡余额或个人贷款的偿还和赔偿负有独立责任。 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81条,双方打算通过这些命令在可行的范围内最终确定他们之间的财务关系,并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请注意:命令的形式可能受到法院记录的影响。 请注意:这份判决原因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印或语法错误(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Cth)第10.14(b)条款),或根据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Cth)第10.13条款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根据《家庭法》1975年(Cth)第121条款,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在家庭法程序中发表涉及参与家庭法程序的人、关联人或证人的记录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份文件中,申请人妻子独自负责2016年出生的孩子X的抚养。孩子与申请人妻子居住。申请人妻子每月至少一次会向被申请人丈夫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孩子的视频和/或照片。如有与孩子有关的紧急医疗情况,申请人妻子会立即或尽快通知被申请人丈夫。在第四次探望之后,被申请人丈夫将获得督导员的反馈,并将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妻子。除非被申请人丈夫按照第6和7段所述的时间与孩子一起,双方应一起去找一位有经验的家庭咨询师,讨论被申请人丈夫和孩子之间的将来接触的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妻子将提名三位咨询师,被申请人丈夫将选择其中一位。申请人妻子有权保留其叔叔持有的代表摩托车销售净收益的金额。法庭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条批准在虚名Resnick&Haber下发布此裁决。
(1)于2020年4月7日提交的争议通知被驳回。 (2)于2020年4月14日提交的进一步证据申请被驳回。 (3)针对2019年10月23日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的命令的上诉被驳回。 (4)关于费用的订单不做任何规定。 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中的订单条目。根据《家庭法1975》(Cth)第121(9)(g)条,根据首席大法官的批准,法院以Sotto&Hensley的化名发表了本判决。注意:本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家庭法规则2004》(Cth)的第17.02A(b)条),或者根据《家庭法规则2004》(Cth)的第17.02条记录订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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