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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附表44的规定,执行以下订单: 妻子的汽车1 在出售R街1号后,销售款项按以下方式和顺序支付:(a) 所有销售费用和支出,包括法律费用、代理佣金、市场费用、估值师费用和拍卖费用(包括由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付款的任何支出的偿还);以及(b) 偿还CBA抵押贷款所需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i) CBA业务贷款...76;(ii) CBA业务贷款...29;和(iii) CBA工作资本经营线...98;(c) 支付1 R街上所有的市政税、地税和其他支出所需的金额;和(d) 用于支付出售1 R街所产生的所有资本利得税;和(e) 用于支付剩余款项:(i) 50%给妻子;和(ii) 50%给丈夫。 财产D集合 面对辩论的基础上,双方立即采取一切行动并签署一切必要文件,以便通过公开拍卖以最好的合理价格实现AG街、AD区物业合并(包括于...所知道的物业,如2 AE街,AD区,第...地段,册...,以及1 AE街,AD区,第...地段,册...),方式如下:(a) 财产D集合的公开拍卖应在这些订单的日期后四个月内进行;(b) 在这些订单的日期后二十一天内,双方将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i) 列出财产D集合的代理人,并通过公开拍卖进行销售;和(ii) 律师将就销售行为进行代理;(c) 如果双方无法在这些订单的日期后二十一天内就拍卖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的身份达成一致意见,则:(i) 在这些订单的日期后二十八天内,丈夫将以书面形式向妻子提供三个拟议的代理人和/或律师的身份,包括有关他们的上市和拍卖协议、营销计划和销售和拍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和拍卖人的费用、广告和营销和佣金)和/或律师的费用协议的详细信息;和(ii) 之后七天内,妻子将在这三个被提名的代理人和/或律师中选择一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丈夫她的选择,所选择的代理人/律师将成为这些订单的目的和代理律师;并(iii) 如果妻子未能按照本命令书面指定代理人/律师,则代理人/律师将根据丈夫提名的三个代理人之一的选择入选,并书面通知妻子。 如果财产D集合在第一次拍卖过程后仍未售出,则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所有必需的文件,立即重新将财产D集合以公开拍卖的方式重新列出出售,拍卖日期由根据25(b)-(c)的订单选择的代理人提名,并且在第二次拍卖过程的保留价格不得超过根据25(e)的订单所设定的保留价格的10%,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双方应各自执行按照这些订单选定的律师准备的销售合同;丈夫有权在合理通知(不少于72小时)后每两周一次进入并查看财产D集合的陈述和维修状况。 为了计算妻子根据第37条所识别的临时和永久许可证销售所涉及的N信托的净收入,在这方面双方应:(a) 各自指示各自的会计师在这些订单的日期后四十二天内准备并向对方和其他一方书面任命的会计师提供有关妻子在第37条所识别的临时和永久许可证销售所涉及的N信托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年度内的净收入的计算,并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提供有关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年度的计算;和(b) 随后在七天内指示各自的会计师与对方协商,如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有关妻子进行该等销售所涉及的N信托的净收入和税款的问题,并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准备一份联合备忘录,说明存在分歧的原因,对于解决该未决问题应采取的行动,随后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解决该未决问题;并(c) 如果在任何联合备忘录的日期后的四十二天内,双方就该等销售中所涉及的N信托的净收入仍存在分歧,他们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重新聘请单一法证会计专家见证人AF女士,对该等销售中所涉及的N信托的净收入和纳税所涉及的价值发表意见,并将联合备忘录以及为解决该未决问题应采取的行动的声明提供给AF女士;在提供了AF女士的专家意见后,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遵守和执行该等意见。 如果任何一方拒绝或忽略执行与这些订单有关的任何文件或文书的必要性,则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06A条的规定,法院注册员将被任命,根据书面证据对违约方的任何失职或忽略进行短期通知,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使这些订单具有合法性和效力。 根据《1994年退休金产业(监督)条例》第7A部分的义务,在这些订单后七天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受托人AH Pty Ltd的董事身份,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进行投资出售,以便根据受托人根据《1994年退休金产业(监督)条例》第7A部分的义务,获得足够的现金以支付与转让转让利益相关的款项。 在拆分命令编号2之后,在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307-125条中的比例规则计算妻子的超级养老金利益的税务组成部分。
该案文包含驳回延长上诉时间的上诉的命令。该命令规定,申请人丈夫必须支付答辩妻子的申请费用,定为 2,990.80 美元。如果申请人的丈夫没有在 30 天内支付这笔款项,作为财产清算令的一部分,这笔款项将从他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对Faulks DCJ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第1号令的上诉被允许,该令被撤销,并在其代替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命令:父母对C(2007年出生)、B(2008年出生)和D(2011年出生)三个孩子享有平等的共同抚养责任。 (2)上诉其他事项被驳回。 (3)被上诉方需在这些令下的14天内提交并提供书面陈述(不超过10页),涉及上诉费用问题。 (4)上诉方需在收到第3条令所提到的陈述的提交的14天内提交并提供对此作出回应的书面陈述(不超过10页)。 (5)被上诉方需在收到第4条令所提到的陈述的提交的7天内提交并提供任何回复陈述(不超过5页)。 注意:该令的形式需在法院记录中登记。应根据《家庭法案1975年》(澳洲联邦法)第121(9)(g)条的规定,经首席法官批准,本法院准许以Granville & Blakeslee为笔名出版本判决的内容。注意:本判决的副本可能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依据澳洲《家庭法规则2004年》(澳洲联邦法)17.02A(b)条的规定),或由于根据澳洲《家庭法规则2004年》(澳洲联邦法)17.02条的规定而做出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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