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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有关与2013年出生的孩子X交流的口头申请被驳回。法院指出,以上命令的效果是没有为孩子与父亲的交流作出任何命令。该案件将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10点进行临时听证会。届时将提供一份儿童影响报告。请注意:命令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的输入进行调整。请注意: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款,本法庭作出的裁定理由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款记录对命令进行变更。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律法》第121条款,在家庭法律诉讼中,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与案件有关的人、相关人员或证人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据悉,该法院以Shaheed&Kameel的化名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律法》第121(9)(g)条款批准了发布此判决的公开。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家事法庭(家庭法律)规则2021》(Cth)第2.8部分的规定,妻子被授予休假权利,以便根据其提议的进一步修改的申请(即附件2)修改她的最终救济措施,该进一步修改的申请应在此命令发布之日起七天内提交并送达。 根据规则的第3.1部分,C Pty Ltd(以下简称“C Pty Ltd”)被加入为本诉讼的第二被申请人,B女士被加入为本诉讼的第三被申请人。 在妻子遵守本命令第1条的规定后,丈夫、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分别于妻子遵守本命令第1条规定的14天内,提交并送达对妻子的进一步修改的申请的任何回应,包括他们的辩护观点。 通过一致同意,在妻子、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之间,并在丈夫没有反对的情况下,根据附件10作如下命令: (a) 除正常业务外(仅在提前14天通知妻子的情况下),禁止第三被申请人以其个人身份和作为C Pty Ltd董事的身份进行以下行为: 1. 出售、处置、转让、赠予、负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C Pty Ltd的股权; 2. 发行C Pty Ltd的任何其他股份; 3. 转让任何与任何股份相关的权利; 4. 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 5. 转让或行使她根据章程改变C Pty Ltd发行的任何股份的投票权的权利; 6. 出售、处置、转让、赠予、负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C Pty Ltd中注册或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无论仅由C Pty Ltd独自持有,还是与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共同持有,包括K1 Pty Ltd、K2 Pty Ltd、C Pty Ltd和B女士之间的D公司特许经营协议; 7. 辞去C Pty Ltd的任何职务或对职务进行任何变更; 8. 在C Pty Ltd中任命另一位董事、秘书或股东。(b) 在收到根据第4条(a)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后,准许妻子重新列入本案件。 除本命令规定的情况外,丈夫和妻子应在书面上提前14天通知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如果丈夫和妻子共同书面同意修改或申请修改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第4条(h)的命令,则可访问P Pty Ltd信托账户中持有的94091.37美元,并在收到该通知后,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有自由在书面上发送一份电子邮件给我的办公室,抄送所有当事方,并附上他们认为适当的关于费用担保的法庭裁定的草案。 根据规则7.04(1)的规定,双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任命Q公司的J先生为单一专家,准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C Pty Ltd估值报告,包括D公司特许经营权的估值报告,并报告丈夫在2022年6月30日的信托和公司利益的短期更新报告。根据此命令: (a) C Pty Ltd估值报告的费用在起初应由丈夫支付65%,由妻子支付35%,妻子的份额应从P Pty Ltd的信托账户中取得,丈夫和妻子均有能力在审判中向对方寻求进一步的C Pty Ltd报告费用的贡献; (b) 丈夫应承担关于更新其信托和公司利益价值的报告的费用,根据2019年10月4日的命令第4条的规定。 如果丈夫未能按时支付J先生报告的费用,妻子有权根据规则11.1的程序向注册官员提起强制执行诉讼。 注:该命令的形式应遵守法院记录的输入。 《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识别参与家庭法律诉讼的个人、相关人士或证人的诉讼程序是非法的。 特此指出,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Adamson&Korac的化名为该判决的出版获得了批准。
截至2022年7月29日,妻子应递交并送达以下文件: (a)根据“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联邦)”第2.8部分,就任何诉讼提出的任何修正申请,附上任何她将寻求获准递交的修正起诉申请,明确指定她寻求对丈夫和任何额外被告的救济请求,并通过索赔陈述途径明确说明所寻求救济的细节; (b)一个概述文件,准确地指出她的庭审陈述和她于2022年7月13日递交的陈述与她在诉讼中的修正申请有关的段落; (c)如有需要,一份单独的陈述,仅限于更新2022年7月23日之后的证据。 截至2022年8月9日: (a)丈夫应递交并送达:(i)作为对妻子根据本命令提出的修正申请的任何回应;(ii)一个概述文件,准确地指出他的庭审陈述和他于2022年7月19日递交的陈述与妻子的修正申请有关的段落;(iii)如有需要,一份单独的陈述,仅限于更新2022年7月23日之后的证据。 (b)按照本命令提出的妻子修正申请中所确定的任何额外被告应递交并送达:(i)作为对妻子可能提出的修正申请的任何回应;(ii)一个概述文件,指明他们可能在妻子的诉讼听证会上依赖的材料;(iii)他们认为必要的任何陈述,要注意,对于所添加的额外被告所依赖的材料不设限制。 妻子于2022年7月13日递交的诉讼申请或者其任何修正版将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10点亲自在法庭上进行听证。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受到法院记录的限制。 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案》第121节,除非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身份、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是犯罪行为。 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该法院以亚当森和科拉斯的化名,获得了此判决的公开发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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