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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允许从E先生那里获取证据,以涉及申请人在这起诉讼中所承担的行为和适当性。 2. 对E先生的宣誓陈述提出的异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如下: 如果申请人寻求提交答辩证据,则所有依赖于该答辩的宣誓书必须在2021年10月22日星期五下午4点前提交和送达。 然后将该事项列入由司法注册官进行进一步指示的日期,以完成该事项的审判。当时,各方有责任告知法庭是否接受据称是答辩的材料,并根据答辩和收尾陈述的范围,告知法庭需要处理任何对E先生或任何答辩或关于答辩问题的证人的进一步质询的时间。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受法庭记录的影响。 注意: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更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事法)规则2021》(Cth)中的第10.14(b)条),或根据《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事法)规则2021》(Cth)的第10.13条记录变更。 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家事法案(Cth)第121条,公开涉及家事法程序的案件并确定涉及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身份是违法行为,除非在极少的情况下。 注意: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家事法案(Cth)第121(9)(g)条的规定,法庭允许使用Campbell&Diboll的化名发布本判决。
以下为文本的中文摘要: 1. 2020年12月21日递交的初始申请应予驳回。 2. 如果14天内没有提出关于赔偿费用的申请,则在28天内,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的费用,费用可以是协商一致或经过审定。 注: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庭记录的录入情况。 注:本裁决书副本可能经过审查,以纠正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地区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规定),或者根据第10.13条 《2021年联邦地区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庭法)规则》的要求记录订单的变更。 《1975年澳大利亚家事法》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不得公开确定参与家事法庭程序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事法》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Hien&Chien的化名批准发布本裁决。
1. 2019年2月26日制定的第7个订单被解除。 2. 丈夫被禁止从AA银行账户...91和...52(作为B Pty Ltd - 企业的工作账户)提取任何金额,除非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2.1. 由C Business(“企业”)作为B Pty Ltd交易的租金; 为经营企业向持续供应商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文具和互联网费用; 2.11. 应付给BB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总额为67,249.96美元; 但前提是,丈夫提供证据文件以证明目前欠Mr EE的资金或Mr EE欠企业的资金的情况,包括证明他有权获得未来佣金的就业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妻子保留在本案最终听证会上对她根据第4个订单支付的任何税务负债处理的立场。 关于第2.5个订单,每个月结束时,提供证明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用的文件。 关于第2.10个订单,每个月结束时,提供证明企业支付给持续供应商的付款的文件。 关于第2.15个订单,每个月结束时,提供证明由企业支付丈夫当前租金费用的文件。
有关ACT JJ街郊区KK的一处名为“KK郊区房地产”的不动产在2021年8月9日将进行出售。根据命令,丈夫应按以下方式处理KK郊区房产的销售所得: (a)支付销售的所有费用、佣金和开销; (b)支付通常的地税调整费用; (c)支付给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足够偿还抵押登记号...42的金额; (d)将销售剩余收益放入丈夫名下的账户; (e)除非本命令另有规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丈夫在处理KK郊区房地产的销售所得前必须提前至少28天通知妻子,除了支付由于处置丈夫在ACT KK郊区房产的权益可能引发的任何税务责任。 在14天内,双方应共同向M估价师提供更新指示,告知不对KK郊区房地产进行估值。 在任何Swift Pty Ltd收到的分配款项和/或丈夫作为V集团权益处置的结果而享有利益的任何其他实体的14天内,丈夫必须在个人能力和董事身份下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将资金处理如下:(a)72%的任何分配款项(减去根据第7条支付给妻子的款项),支付到Swift Pty Ltd名下的受控资金账户中,此类款项将暂时保留,待当事人书面协议或进一步的命令; 在Swift Pty Ltd收到的任何分配款项和/或丈夫作为处置V集团权益的结果而享有利益的任何其他实体的7天内,丈夫必须在个人能力和董事身份下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通过向ACT法律实践信托账户支付50万澳元的部分财产清算款项给妻子,BSB:...账户:...参考:....以进行支付。 在丈夫收到有关销售V集团相关信息或文件的信息后的24小时内,丈夫应: (a)书面通知妻子的律师收到的信息或文件; (b)向妻子的律师提供所有相关记录的副本。 丈夫的个人纳税申报表和截至2020年6月30日财政年度的评估通知; 与丈夫的家事法事项有关的信托和办公分类帐的副本,自2020年7月13日至今。
上诉被驳回。母亲支付父亲上述上诉费用,金额为12,500美元。注意:该命令的形式需根据法院记录填写。注意:此份法院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17.02A(b))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17.02进行命令变更记录(Cth)。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Tanberg&Remmy的化名批准发布该判决。
The text discusses the option for a discovering party to serve affidavits outlining the steps taken in relation to specific issues identified during the discovery process. If these affidavits are not provided, the other party will be allowed to cross-examine the individuals who provided the original affidavits during discovery.
以下是对上述文本的总结:(1)上诉被部分允许。 (2)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下达的第6号指令被撤销。 (3)上诉人于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违反申请被提交给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重新审理。 (4)否则,上诉被驳回。 (5)关于费用问题没有作出指令。注意:该指令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的输入而确定。注意: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9)(g)条,该法院已批准以Dautry&Wemple为化名的形式发布本判决。注意:本法院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检查以纠正轻微的排字或语法错误(2004年《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或根据2004年《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记录对指令的变更。
以下是对文本的中文总结: (1)驳回请愿留与上诉的申请。 (2)被申请人的父亲支付与该申请相关的被要求人母亲的费用,金额为3806美元。注意:订单的形式需根据法院记录的录入来确定。注意:法院已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的规定,批准该法院以Nahos&Bell的化名发表本判决。请注意:此法院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经过审核,以纠正一些字体或语法上的小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或者记录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对订单的变更。
(1)对Faulks DCJ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第1号令的上诉被允许,该令被撤销,并在其代替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命令:父母对C(2007年出生)、B(2008年出生)和D(2011年出生)三个孩子享有平等的共同抚养责任。 (2)上诉其他事项被驳回。 (3)被上诉方需在这些令下的14天内提交并提供书面陈述(不超过10页),涉及上诉费用问题。 (4)上诉方需在收到第3条令所提到的陈述的提交的14天内提交并提供对此作出回应的书面陈述(不超过10页)。 (5)被上诉方需在收到第4条令所提到的陈述的提交的7天内提交并提供任何回复陈述(不超过5页)。 注意:该令的形式需在法院记录中登记。应根据《家庭法案1975年》(澳洲联邦法)第121(9)(g)条的规定,经首席法官批准,本法院准许以Granville & Blakeslee为笔名出版本判决的内容。注意:本判决的副本可能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依据澳洲《家庭法规则2004年》(澳洲联邦法)17.02A(b)条的规定),或由于根据澳洲《家庭法规则2004年》(澳洲联邦法)17.02条的规定而做出变更记录。
(1) 拒绝上诉布鲁斯特法官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命令。 备注: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进入法庭记录的命令。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总裁已批准该法院以化名Ortleib&Lloyd刊登此判决。备注:本法院判决理由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核,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A(b)规定),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条变更命令。
以下是对上述文字的中文总结: (1)准予上诉。 (2)准许上诉。 (3)将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命令撤销。 (4)将儿童抚养诉讼案件提交给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的其他法官重新审理。 (5)各方承担自己的费用。 (6)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9条授予上诉原告母亲一项费用证书,该法案规定,法院认为授权根据该法案向上诉原告母亲支付与上诉有关的费用是合适的。 (7)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8条,授予上诉原告母亲和被上诉原告父亲一项费用证书,该法院认为根据该法案,授权向上诉原告母亲和被上诉原告父亲支付各自在重新审理中发生的费用是合适的。注意:订单的形式受到录入法院记录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该法院以“贝尔和纳霍斯”为笔名批准了本裁决的出版。注意:本裁决理由副本可能经过审查以纠正一些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A(b)条),或者记录一项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条对订单作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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