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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意申请人姑姑和第一被申请人母亲: 1. 2011年出生的儿子X和2012年出生的女儿Y("孩子们")与母亲一起生活。 2. 孩子们每隔两周与被申请人父亲进行电话联系,每个星期日通话三十分钟。 (b)根据孩子们的合理和可行愿望,通过电话、Facetime、短信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联系 - 孩子们可以自由地与父系姑姑进行此类电子联系,父系姑姑有权回应;并且(c)母亲和父系姑姑可以就其他时间达成书面协议。 父系姑姑有权以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与母亲联系,讨论和安排她与孩子之间的相处时间安排,母亲和父系姑姑需相互告知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实现此目的。 在本判决书的日期之后的十四(14)天内,(a)母亲将前往她的家庭医生那里获取参与药物和酒精问题评估和辅导所需的推荐,并遵循该辅导员的合理指示;(b)母亲将采取一切行动和进行一切调查,以参加"理解孩子们"项目,母亲将向父系姑姑的代理律师(或自我代表的父系姑姑)提供完成证书。 父系姑姑希望每月第三个周末从周六上午10点到周日下午5点与孩子们相处时间。 母亲将促进孩子们根据他们的合理和可行的真实意愿与父系姑姑相处和交流。 《家庭法1975(CTH)》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中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家庭法1975(CTH)》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经批准将本判决作为Sharpe & Boone的化名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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