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y search returns plain-English summaries grounded in published judgments — never invented precedent.
请参阅第76条的法官命令。
1. 法院裁定本次诉讼不成立。 2. 指示各方在2022年5月18日之前向我的助理提供任何关于费用的协议书,如果没有达成协议,被告方应在2022年5月18日之前提供其所依赖的任何材料和简要陈述,原告方则应在2022年5月20日之前回应,在我未收到相反意见的情况下,将在纸面上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与澳大利亚家事法庭(第2部分)(一般联邦法律)规则》第9.03(2)条,授予被申请人债务人马哈茂德·查伊克(Mahmoud Chaikh)的律师提交和送达律师撤回通知的许可权,从今天即2022年3月9日起,可以随时提交和送达。 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与澳大利亚家事法庭(第2部分)(一般联邦法律)规则》第9.03(5)条,以及2022年3月4日向法庭提交的律师撤职意向通知书(Notice of Intention)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现居地址,视为被申请人债务人马哈茂德·查伊克的最后已知居住地址,并代替之前在律师撤职意向通知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及其律师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常规承诺的前提下: 除了以上第3条之外,限制被申请人债务人马哈茂德·查伊克处置或转让位于新南威尔士州巴斯比(Busby)2168号21号Trevanna Street的财产,该财产的土地在《土地所有证书》中有描述,编号为Folio Identifier 815/223956。 根据以上第5条的规定,送达方式为:(a)将文件发送至2022年3月4日在律师撤职意向通知书中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或(b)通过文件压缩/云服务(例如DropBox或WeTransfer)将文件发送至被申请人,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传送相应链接至2022年3月4日在律师撤职意向通知书中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或(c)以上第5(a)和第5(b)条所述方式的组合。 申请人需要在2022年3月10日下午4:00之前提交和送达一份关于以上第5条和第6条的法庭送达证明书。 债权人的请愿书将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10:00在法庭的登记处进行听证。 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2个清除天的通知期限内提出申请。 注: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庭记录中的条目。 注:法庭可以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与澳大利亚家事法庭(第2部分)(一般联邦法律)规则》第17.05(2)(g)条更正次要的排字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与澳大利亚家事法庭(第2部分)(一般联邦法律)规则》第17.05条记录命令的变更。
对原告有利的总金额包括40,000美元(包括消费税)。
指令:(1)被告获胜判决。(2)保留费用,并有自行申请的自由。 (3)展品保留,直到进一步的指令。
1. 驳回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提起的动议通知。 2. 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于2021年4月12日提起的动议通知的费用。
(1) 提议将原告在新南威尔士尘肺疾病法庭提起的案件编号2020/179204/001,根据《法院司法管辖(交叉转判)法案1987年》第8条,移送至本法院的普通法庭。 (2) 建议根据《法院司法管辖(交叉转判)法案1987年》第5(2)(b)(iii)条款,将尘肺疾病法庭的诉讼案件转移到昆士兰最高法院。
在2021年4月9日做出了变更命令(2)(b),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普通基础上的审判费用,并从该日期起按赔偿基础进行评估。
判决要求驳回上诉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被驳回并被判支付费用。
以下是对文本的总结: (1)根据2021年4月8日在这些程序中发布的《变更令1号》,在“第七被告”一词后插入“金额为3,000,000.00美元(‘判决金额’)”的短语。 (2)从2021年4月8日在这些程序中发布的《令3号》和《令4号》中删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抗辩人”一词,并分别插入“达克华尔建筑有限公司”和“阿科塔建筑有限公司”。 (3)在2021年4月8日在这些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中,插入一项新的命令(3A),内容如下:“作为充足的注意事项,宣布,作为这些程序的命令结果,第一被告达克华尔建筑有限公司对判决金额承担100%的责任。” (4)撤销2021年4月8日在这些程序中发布的第8和第9条命令。 (5)第一被告和第三至第七被告应按照普通基准支付原告的费用,截至2020年8月26日(含)以及此后按照无限制基准支付费用。 (6)第一被告应按照普通基准支付第二被告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进行的诉讼费用,截至2020年7月31日(含)以及此后按照无限制基准支付费用。 (7)第一被告应按照普通基准支付第二被告在所有对抗要求上的诉讼费用,截至2020年7月31日(含)以及此后按照无限制基准支付费用。 (8)第一被告应就上述第5条命令涉及的费用令偿还第三至第七被告。 (9)第一被告应按照普通基准支付第三至第七被告/反诉原告的费用(对第一反诉)以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反诉被告的费用,截至2020年3月10日(含),以及此后按照无限制基准支付费用。 (10)否则,程序驳回。
驳回上诉。驳回交叉上诉。撤销一审法官作出的命令,并代之以:(1)命令在下级法院由被告提起的诉讼被驳回。(2)命令原告支付被告在该诉讼中的费用。(3)命令被告提起的反诉在下级法院被驳回。(4)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反诉费用。原告支付上诉和交叉上诉的费用,并根据1951年新南威尔士州«诉讼人基金法案»获得证书(符合条件的情况)。
(1) 在2020年5月1日,允许反诉并取消普通法部门在该日期作出的第1、2、3和4项命令。 (2) 取而代之的是: (a) 驳回进一步修改的索赔陈述书;(b) 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的审判费用。 (3) 驳回上诉。 (4) 要求伍德豪斯先生支付本法庭上被告/反诉人费用的50%。
(1) 對原告對第一被告和第三至第七被告的索賠陳述提起判決;(2) 對第二被告對原告的索賠陳述提起判決;(3) 對第三至第七被告/對第一被告的第一交叉索賠提起判決;(4) 對第一交叉被告的第一交叉索賠提起判決;(5) 對第二被告/第一交叉被告對交叉索賠人/第一被告的第二交叉索賠提起判決;(6) 對第三至第七被告/第二至第六交叉被告的第二交叉索賠提起判決;(7) 對第三和第四交叉索賠予以駁回;(8) 第一被告應支付訴訟中原告、第二被告和第三至第七被告因交叉索賠而產生的費用及相關費用;(9) 各方被授予申請對費用作出不同的命令;申請包括任何關於損害賠償的同意命令;以及任何與損害賠償或訂立的判決有關的方面。該申請應在判決日起七天內提出,被該申請影響的每一方應在申請後的七天內提交回應。所有此類申請或回應應直接通過電子郵件提交給羅斯曼大法官的助理。如果就此事存在爭議,法院將安排有關處理任何此類申請的指示聽證會。此聽證會應透過視聽連線進行。
根据以下顺序进行:1. 上诉人在本判决期限的14天内提交并交付有效执行上述理由的简明裁决书。2. 如果存在对适当的裁决书有争议,各方有权申请以解决此争议。3. 对于任何一方主张有必要考虑上诉人收到的和解金额,保留各方申请的自由。
请假上诉申请被驳回,需要支付费用。
Page 2 of 2 · 41 resul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