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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级登记员Tran于2021年3月22日做出的命令被解除。 2. 母亲有权将孩子X(出生:2019年)的居住地迁至悉尼地区。 3. 母亲将致电自己的法律代表,告知独立儿童律师和父亲的法律代表她和X已迁至悉尼地区,时间为母亲迁至之日起7天内。 在这些命令的日期起算的14天内,即2021年11月3日之前,父亲应安排并参与肇事者之间的毛囊毛发药物检测,以提供足够长的毛发样本,以便检测过去6个月是否使用任何非法物质。 父亲的检测结果副本应在收到后的48小时内转发给独立儿童律师(ICL)和母亲的律师。 在经过连续6个月的负性药物检测后(起始日期为第一次药物检测的日期),父亲和孩子之间由协商确定的监督时间将在约定的接触中心开始,如无协议则在市郊D或市郊E的C辅导中心开始。 父亲的心理学家F女士将获得一份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的母亲书面陈述的副本。 在这些命令的日期起算的21天内,即2021年11月10日之前,双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向法院(Associate.JudgeWJNeville@fcfcoa.gov.au)通知对该案件的约定程序课程。 《家庭法1975年》(澳大利亚)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确定与家庭法诉讼有关的当事人、关联人或证人的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家庭法1975年》(澳大利亚)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化名Abberley&Clement的形式发布本判决已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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