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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日的财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1975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90UM(1)(g)条款,应撤销2017年10月2日的财务协议。在此之后的14天内,被告应提交一份旨在准确说明最终请求令的回应。当事人和记录中的任何律师必须遵循主持会议的登记处员给出的有关亲自出席、通过Microsoft Teams或电话参与的任何指示。在会议日期前的14天内(不迟于下午4点),每方必须:(a)确保依照2021年《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6章的规定,应当在当事人间交换的所有文件已经交换;(b)确保已提交任何与诉讼相关的私人专家报告;(c)向法院提供一份整理的文件捆绑包,包括:(i)一份机密案件大纲(争议解决);(ii)详细的被请求命令的记录;(iii)任何先前或当前的家庭暴力命令的详细信息;(iv)当事人之间交换的任何与仍存在争议问题直接相关的文件的副本(并突出显示相关部分);(v)任何财务资源的详细信息;(vi)有争议的任何房地产或其他资产的评估或市场评估价值;(vii)任何补充年金利益的陈述和价值评估(如适用);(viii)书面确认对可能成为拆分指令对象的任何基金的受托人已被给予程序公平待遇。在调解会议之前,每个受代理方的律师必须向其客户和其他当事方提供一份通知,说明该当事方是否获得法律援助资助,如果没有,还应提供以下详细信息:该方在诉讼中迄今为止所发生的总费用和支出;在每个剩余阶段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估计;最终听证会的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在诉讼的其余部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总费用和支出的估计。在调解会议的结果出炉前,该事项将被提交至哈兰德法官的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的案件管理。根据1975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除非有非常有限的情况,否则在揭示与家事法庭程序有关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过程中,将构成违法。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批准以伪名巴尔森和桑德伯格发表此判决。
2020年出生的X的母亲拥有X的独立抚养权,但有以下条件:(a)在做出任何重大长期问题的决定前,尽可能提前通知父亲;(b)考虑父亲对提议决定的回应;X与父亲共度时间:(a)每周从周一下午4:30到周二下午4:30;(b)从2023年7月2日开始,每周从周一上午9:00到周二下午4:30;(c)从2026年第一学期开始:(i)在学期期间,每个周末轮流从放学后(或非上课日的下午3:30)到学校开学前(或非上课日的上午9:00);(ii)在每个学期假期中的一半时间,由父母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取第一半时间,从学校最后一天下午4:30开始,到中途周六上午12:00结束;(iii)每年的夏季长假中的一半时间,由父母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按周轮流分配,父亲在奇数年份获得第一周,偶数年份获得第二周,之后每隔一周轮流分配;第一周将从学校最后一天下午4:30开始,到下个周六上午12:00结束;(d)父母书面协议的其他时间也要共度时间。父母应尽快告知对方X或任何一方在他们照顾下所遭受的重大疾病和/或受伤情况,并提供治疗医生、牙医、心理学家和/或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每个父母与其联系。如果X或任何一方需要住院治疗(包括紧急诊所就诊)或专科治疗,则应允许双方父母都能够在场/参与。请注意:此命令的形式可能受到法院记录的影响。请注意: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年第10.14条第(b)款,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因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年第10.13条的变更而进行审核。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将揭示与家庭法律诉讼有关的人物、相关人物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批准,该法院已通过伪名Gulden & Nazmi发布该判决。
申请人Randolph女士(“母亲”)在涉及2014年出生的孩子X(“孩子”或“X”)的教育和健康方面拥有唯一的父母责任,而除此之外,母亲和被申请方Melides先生(“父亲”)在父母责任方面享有平等的共同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母亲在做出任何关于X的教育或健康的重大长期决定之前: (a)母亲需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父亲有关拟议的决定;并且 (b)如果父亲按时并尊重地以短信、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回复,并且没有家暴行为,母亲应考虑此回应;并且 (c)母亲需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父亲所做的决定。 母亲和父亲之间对任何问题的沟通或磋商应以短信、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以尊重的方式,不得有家暴行为。 除非:(a)父亲提供不含非法物质的清晰化验结果,符合上述第6号指令的要求,而测试时间不早于2022年11月30日;和(b)在每次与孩子共度时间之前,父亲提供在该时间之前不超过三(3)天进行的监督尿液药物筛查结果,也不含非法物质:父亲应在每个交换时间的前一个小时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母亲提供监督尿液药物筛查结果,并进一步要求测试机构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将测试结果直接提供给母亲。 母亲有权自由选择在2022年圣诞节期间与孩子前往新西兰度假两(2)周,父亲的时间将被暂停以便同意此行程。 父亲有权自费从孩子所就读的任何教育机构获得照片、报告、通讯和通常提供给家长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庭已经批准以Randolph和Melides化名发布此判决。
被告母亲对2013年出生的孩子X拥有单独的监护权,孩子与母亲一起生活。法院允许母亲将孩子的居住地迁往昆士兰州的C镇地区。申请人父亲有权与孩子交流:(a)每月最多两次通过信件或卡片,由母亲在7天内通过短信提供给祖父母的地址;以及(b)在孩子的生日、复活节和圣诞节通过礼物卡片和信件。母亲应向父亲提供孩子的学校报告、通知和照片的副本,并被允许删除其中标识孩子所在学校的细节。母亲有权撤回她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的关于财产的请求。申请人父亲目前被监禁,并且最早于2023年4月才能获释。父亲计划在被释放后,无论何时,提出进一步关于孩子的监护权的申请。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揭示涉及家庭法案诉讼中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身份是违法的。本法院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批准以Peck & Merrett为假名公开此判决。
以下是下面文本的中文摘要: 1. 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最终育儿命令被撤销。 2. 父母(第一和第二被告)对2014年出生的孩子X享有平等的共同责任(“孩子”)。 3. 孩子与第一被告母亲同住。 孩子与申请人祖母约定的时间待遇和交流。 修改的申请如果于2021年4月16日前提交,否则将被驳回。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法)第62B条和第65DA(2)条,这些命令所产生的义务的详细信息以及如果违反这些命令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详细信息将在附件中说明,并包含在这些命令中。 注意:命令的形式受法院记录的限制。 注意:本法院对判决原因的副本可能会由于纠正次要的排字或语法错误(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第10.14(b)条)或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定的第10.13条进行命令的变更而进行审查。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法)第121条,在有限的情况下,发表确定与家庭法律诉讼有关的人物、相关人物或证人的程序是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法)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Katten&Katten为化名发表这一判决的做法得到了批准。
总结:该文件概述了以下内容: 1. 解除之前的育儿指令。 2. 母亲对于出生于2014年的Z,2007年的V,2009年的W,2010年的X和2012年的Y的子女拥有独立的监护责任。 3. 母亲应尽快从儿童的全科医生处获得儿童参见心理学家的转诊证明。 4. 母亲应为儿童寻求心理健康服务计划。 5. 如果心理学家的专业费用与Medicare的精神健康护理计划资金不匹配,或儿童无法获得Medicare的资金支持,父母应平分承担该儿童个体心理治疗的费用。 6. 母亲每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父亲发送一次关于儿童健康,教育和福利的更新邮件。 7. 如果儿童发生医疗急诊或重大伤害,母亲应尽快通知父亲。 8. 母亲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父亲:(a)儿童所在学校的变更(包括新学校的详情),(b)她打算就儿童的教育或健康作出的任何其他长期决策,并考虑父亲在收到通知后可能作出的书面回应(明确授权父亲以书面回应)。 9. 如果母亲打算与儿童或其中任何一个一同出国旅行,她应在离开前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父亲:(a)拟定离开日期,(b)拟定返回日期,(c)儿童将要访问的国家清单。 10.2022年2月23日B先生的报告副本被发布给:(a)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以及(b)任何独立儿童辩护律师。 11.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规定,未经法院特别授权,将涉及在家庭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证人或其他参与人的任何账户发布或传播给公众是违法的,可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
1. 母亲已获准继续寻求获得她于2021年4月16日提交的修正申请中的法令。审判日期 2. 这些诉讼将在2022年3月15日上午11:00在McNab法官主持下进行最终听证。申请人和被告必须在听证前14天下午4:00之前以相等金额的形式支付立案和听证费用(或寻求豁免),根据2012年(联邦)家庭法(费用)法规第2.03条。在听证前7天下午4:00之前,每一方都必须提交并提供一份案件概要文件,其中包括以下内容:(a)依赖的文件清单;(b)简要的时间线;(c)关于以下问题的争论概述和论证摘要:(i)是否适用平等共同监护的推定(第61DA节);(ii)关于平等时间和重要时间的相关考虑(第65DAA节);(iii)关于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考虑因素(第60CC节);(iv)其他相关考虑因素(包括,第60CG节,第61F节,第65DAB节,第65DAC节等);以及(v)与决定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和(d)引证文件清单;(e)招标文件清单;以及(f)列出具体所寻求的法令的命令纪要。在听证前7天下午4:00之前,各方应协商并准备,并将申请人转交给McNab法官的办公室。 (a)以Microsoft Word格式制作一份共同时间线,列出各方要求法庭考虑的所有约定事实;和(b)一份审判计划。在听证前5天下午4:00之前,各方必须:(a)在Commonwealth Courts Portal上进行电子归档,提交法庭/审判手册(招标包),作为各方打算在最终听证中依赖的材料,如下所示:(i)案件概述文件,列出:文件清单;时间线;与相关立法有关的陈述和争论概述;引证文件清单;和各方提出的申请书,回应书或命令纪要,该纪要列出了各方寻求的法令;(ii)各方在最终听证中所依赖的书面申明/宣誓证词:请注意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5.08条的规定;以及(iii)任何其他各方在听证中寻求依赖的材料,这些文件应连续进行标记页码。 (b)将以下认证发送至Associate.JudgeMcNab@fcfcoa.gov.au:(i)法庭/审判手册已经进行了电子归档;和(ii)该案已准备好进行最终听证。《1975年(联邦)家庭法案》第121节规定,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揭示与家庭法律诉讼相关的个人、相关个人或证人都属于违法行为。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总结:1.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提交的申请被驳回。 2. 任何费用申请必须在2021年12月13日下午4:00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我的助理。 3. 寻求费用的一方必须在2021年12月27日下午4:00之前提交并提供书面申请支持费用申请。 対费用令的申请方必须在2022年1月14日下午4:00之前提交并提供反对费用令的书面申请。 5. 关于费用的决定将通过文件方式作出。 注意:此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庭记录的输入。 注意:根据《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2012年(澳大利亚联邦)》规定,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字或语法错误,或者根据《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2012年(澳大利亚联邦)》第10.13条的规定记录的订单变更。 《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程序中涉及的人物、相关人物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据悉,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节的规定,本法院以“Cardellini&De Bono”的化名发布本判决已获得批准。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摘要: 1. 母亲的单独抚养权申请被驳回。 2. 根据2020年2月17日的命令,要求父亲的伴侣B女士负责接送孩子的第7段被撤销。 3. 母亲应采取一切行动,确保C先生不参加任何接送事宜。 经双方同意,将2018年9月10日命令的第4(b)段修订,父亲与孩子共度时间延长至周日下午6点。 (b) 从2019年3月1日开始,根据第4(a)段,父亲的时间延长至每两周末的周五下午6点至周日下午6点,如果接下来的周一是公共假日,则延长至下午5点;如果母亲在任何一个周五的下午5点之前无法结束工作,父亲将短信通知母亲,在前一天晚上6点30分之前,孩子与父亲相处的时间将推迟到周五晚上7点,而不是6点;(c) 每周二和周四的电话时间为晚上6点30分至晚上7点;(d) 就复活节而言,如果达成一致,则按照协议进行,否则从下午2点开始,如X的生日落在周末,则至少为期4小时,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从上午10点至下午2点;(g) 在父亲节周末,从周六下午5点至周日下午5点;(h) 在墨尔本杯赛长周末,(i) 从周日下午5点到墨尔本杯日上午10点;(ii) 如果父亲已经在墨尔本杯赛长周末有X,则父亲的时间将延长到墨尔本杯日上午10点。 双方及其仆人和代理人禁止根据一项禁制令:(a) 在孩子面前或听到孩子面前侮辱、辱骂、贬低、斥责或否定对方的行为;(b) 让孩子有意接触可能受到滥用药物或酒精影响的人;(c) 向孩子谈论这些诉讼,并阻止任何其他人这样做。 注:判决书的形式受法院记录的影响。 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Cth)第121条,除非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公开识别与家庭法诉讼有关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本法院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已批准以Kaligos & Rafael作为化名进行本判决的公开发表。
1. 以前的父母命令被解除。 2. 申请人父亲对2006年出生的X和2013年出生的Y(“孩子们”)拥有独立的监护责任,并应就孩子们的健康和教育方面的重大或长期决定通知被申请人母亲。 3. 孩子们与父亲住在一起。 孩子们通过电话或视频与母亲交流:(a)每周一和每周三下午5点至6点;(b)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时间。 父亲有权将家庭报告和法庭的最终命令副本提供给任何治疗孩子们的心理学家或咨询师。 禁止双方违反禁令:(a)与孩子讨论此诉讼案件或让他们看到出于本诉讼目的而提供的任何文件;(b)与任何一方或两方的孩子讨论他们对另一方或母亲对外祖母所提出的任何指控或投诉,在母亲的情况下是对父亲的指控或投诉。 母亲应继续接受心理学家G女士和精神病学家H医生或他们各自提名的建议,并按其关于持续治疗的建议遵循。 如果父亲有合理理由相信母亲的精神不健康对孩子们构成风险,他应暂停母亲与孩子们的时间或交流,以保护他们,并邀请她提供她继续接受治疗精神健康专业人士的证据,以及证实她的精神健康对孩子们没有风险。 法律与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案第121条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否则公开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诉讼是犯罪。 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案第121条第9款(g),以化名Bachman & Leopold出版此判决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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