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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华先生和夫人要承担默洛士的费用,就像他们同意的或者法官命令的那样。
"上诉被驳回。除非双方在7天内出庭,否则爱德华先生和夫人将按约定或评估支付梅劳斯特的费用。"
所有以前的监护命令都已解除。 2014年出生的孩子X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母亲拥有X的所有方面和决策的独立监护责任,但受限于法令第4条。 如果需要就X的长期问题做出决定,应遵守以下规定:(a)母亲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父亲即将做出的决定,以及所有可行选项和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推荐;(b)母亲还应指明母亲拟定的决定,以及做出决定的截止日期;(c)父亲应在七天内书面回复(如果情况紧急,则要提前回复);(d)母亲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考虑父亲的回复,根据X的最佳利益进行评估;(e)母亲应在决定做出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父亲最终决定。 双方应始终向对方提供用于通信的最新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系电话,以符合第4条的规定。 关于X与父亲的交流和相处方式如下:(a)每个月一次,四小时,受法令第8条的限制,面对面进行;(b)每隔一个星期天,通过电子平台(如FaceTime、Zoom、Messenger或Teams)进行交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具体时长由X决定。 注:该命令的形式需符合法院记录的要求。 注:根据《联邦巡回法庭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定》(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条例)第10.14(b)条,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经审核以更正次要的打印或语法错误,或根据第10.13条进行命令的变更记录。 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案》第121条(澳大利亚联邦法案),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表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程序并识别参与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是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该法院以Batty & McKay的化名批准发表该判决书。
法庭裁定如下: (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需在2021年6月29日前提交并送达修改后的答辩。 (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需支付2021年3月11日提起的动议的费用以及因修改而作废的费用。
根据共识,我下令:1. 判决被告胜诉,对原告不利。2. 各方自行承担自己的费用。
(1)费用暂无具体安排。 注意:由于法院还未在记录中输入该命令,因此命令的形式可能会有所变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9)(g)条款,本法院以Pergolesi&Bannister的化名公开发表了本判决。注意: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小的字体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A(b)规定),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规定记录对命令的修改。
以下是对上述文本的中文总结: (1)驳回丈夫的口头申请,要求提交进一步证据,但同意将有关位于C街B街的房产以290万澳元出售的证据作为例外採用。 (2)对上诉部分作出允许。 (3)删除由Rees法官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财产分割令的第9段,并替换为以下内容的段落: 根据B街房产的出售情况,销售受托人应按照以下方式和优先顺序使用收益:9.1用于支付销售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受托人的费用、代理人佣金和法律费用;9.2 用于支付针对B街产生的资本增值税,可由丈夫或妻子之一负责支付;9.3 向Centrelink缴纳59,150澳元;9.4 向妻子支付36,710澳元;9.5 向妻子支付余额的66.35%;9.6 向丈夫支付余额的33.65%;9.7前提是B街房产以2,900,000澳元的价格出售,将超过2,800,000澳元销售收入的净增加部分向妻子支付55%,向丈夫支付45%;9.8丈夫应从他的余额中支付以下款项:9.8.1 根据第6项命令,向妻子支付65,000澳元作为对G的维护费用;9.8.2 根据2018年3月1日作出的命令,支付Gomes夫妇在这些诉讼中的费用;9.8.3 支付给丈夫的律师费100,000澳元,并由他们保存,直到对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案件编号…………的诉讼费用支付纠纷作出决定后再进行分配。 (4)妻子支付第二被告的费用,金额固定为35,876.36澳元。 (5)不要求妻子和丈夫承担律师费用。 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批准根据Zubcic& Zubcic和Anor的化名发表这一判决。 注意:本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被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打印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的规定),或者记录对命令的变更(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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