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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命令将C街,D郊区,B地区的任何保险索赔款项支付至达尔文家庭法律信托账户,法庭批准各方向F保险提供这些命令的副本。被告需在2023年10月31日下班前提交一份发现资料。此外,法庭禁止被告处置法院命令或最高法院诉讼的任何款项,但需保存25,000美元。涉及任何保险索赔或最高法院诉讼所得的款项,被告需提前通知申请人,且需与申请人共同安排将这些资金存入高利息账户。最迟在2023年11月25日下午4点前,各方需提交一份提交一份附加声明。如果任何一方打算修改其诉讼申请,必须在2023年11月25日下午4点前提交和提供。各方有权申请修改,并在2023年12月5日的听证会上提出要求。此法庭判决以Bodin和Roy化名在《家庭法案1975年》第121(9)(g)条款下获得批准发表。
针对2018年出生的X,之前的所有与养育相关的决定均被解除。双方对X享有平等的共同育儿责任。在学校学期和假期期间,根据既定的每周交替周期,每周一下午3点进行换交。父母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与C咨询师的报告性家庭疗法,为期不超过12个月,包括妈妈和爸爸安排时间去接受治疗,并鼓励X按照治疗师的指导去接受治疗。双方应均分担共同会谈的费用,并自理个人会谈费用。可以允许双方向治疗师提供以下文件的副本:本命令和裁决理由、单一专家的报告和补充文件。如果任何一方计划根据这些命令带孩子出国度假,该家长应在旅行开始日期前提前至少28天书面通知并提供完整的行程单,包括航空公司和航班号码、出发和返回日期时间、孩子将要去或途经的国家、孩子每个国家的抵达和离开日期、孩子在每个国家的座机或手机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以及支付覆盖整个海外旅行期间的旅行保险和保险单的副本。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款(澳大利亚联邦),在很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涉及家事法律诉讼中的个人、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据本法院注明,依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此判决已经获得伪名发布的批准。
根据此命令,第二和/或第三被申请人需在本命令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妻子支付2425.50美元。对申请费用的临时程序被驳回。需要注意的是,此命令的形式可能会按照法庭记录进行修改。此份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纠正一些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规定记录订单的变更。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的第121条,除非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程序并揭示相关人员或证人身份是违法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的第121(9)(g)条,法院已批准以化名形式发布本判决。
该文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1. 母亲对孩子X(2007年出生)拥有独立的父母责任。 2. 孩子与母亲同住。 3. 如果孩子表达了与父亲交往和沟通的愿望,母亲将尽一切努力促成孩子的愿望。 4. 父母双方应随时告知对方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孩子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在有任何变动时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5. 父亲有权通过电子邮件与孩子交流。 6. 在孩子与父母交流或相处期间,父母应互相尊重对方的隐私,不询问孩子关于对方父母个人生活的问题;尊重地谈论对方父母;不与孩子讨论任何问题或重述之前的法律诉讼的任何部分,也不在孩子的听见或面前贬低或辱骂对方父母,并尽力确保其他人也不在孩子的听见或面前贬低或辱骂对方父母。 注:该判决书的形式需遵守法庭记录的要求。 注:此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规定)或记录对判决的变更(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3规定)。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刊登涉及家庭法诉讼的程序并认可识别涉案人员、关联人员或证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Ramridge&Nalber”的化名刊登该判决。
被告母亲应于2023年4月6日中午12点前将2012年出生的孩子X(“孩子”)交还给申请人父亲,并在城市B的C公园进行交接。 由于与今天的命令相冲突,暂停于2021年11月1日的同意命令,包括孩子暂时与父亲共度时间。 孩子的父母不得对其进行身体惩罚。 孩子每隔一个周末从周五放学后至周日下午4点继续与母亲共度时间,开始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 当孩子与母亲通讯时,父亲应确保手机在信号覆盖范围内并且电池充满。 有关父母和孩子在该日期上的出席的具体细节将在活动的第1部分向各方提供。 完成后,将向巴曼法官的庭室提交儿童影响报告,并向各方发布。 其他命令:将此诉讼传给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第1部分)布里斯班的注册员,于2023年8月7日上午11点进行指示听证会。 在2023年4月6日,如果孩子未能返还给父亲,父亲有权申请重新列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9)(g)部分,本法院以Neave&Jameston为假名批准发布判决书。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法官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命令的上诉被驳回。关于费用没有作出任何决定。请注意,命令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的输入而确定。请注意: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17.02A(b)条款,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文字或语法上的细微错误,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17.02条款记录命令的变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该法院以Amery&Kedrina的化名发布此判决的出版已获得首席大法官的批准。
2020年6月30日提出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上诉被驳回。 上诉人母亲支付被告人父亲上诉费用,共计2574美元。 上诉人母亲支付独立儿童律师的上诉费用,共计4140美元。 注意:所述命令的形式需受法院记录的入口限制。 注意:本法院理由判断书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阅,以修正小的印刷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定》第17.02A(b)条)或者记载命令的变化,依照《2004年家庭法规定》第17.02条。 请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该法院以Syms & Syms为化名经由首席大法官的批准发布此判决书。
以下是对文本的概括: (1) 2020年8月19日提出的关于引证进一步证据的申请被驳回。 (2) 对上诉进行允许。 (3) 取消2020年3月31日的16(a)指令,删除“并前往[国家B]”的字眼。 (4) 在7天内,独立儿童律师向法院提供一份可以通过一致同意来管理儿童生活安排的命令备忘录,以在联邦巡回法院进一步开庭前使用。 (5) 如果上述暂行命令没有达成协议,应按以下方式提交不超过5页(包括命令表格)的书面提交:(a)上诉方在接到回应方提交的意见书后的10天内,(b)回应方在接到上诉方提交的意见书后的7天内,(c)独立儿童律师在接到回应方提交的意见书后的5天内。 (7) 法院根据《联邦诉讼(费用)法1981年》第9条规定,为上诉方授予费用证书,即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司法部长授权根据该法向上诉方支付与此上诉相关的费用。 (9) 法院根据《联邦诉讼(费用)法1981年》第6条规定,为独立儿童律师授予费用证书,即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司法部长授权根据该法向独立儿童律师支付与此上诉相关的费用。 (10) 法院根据《联邦诉讼(费用)法1981年》第8条规定,为上诉方、回应方和独立儿童律师授予费用证书,即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司法部长授权根据该法向各方和独立儿童律师支付与重新审理此案相关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家庭法1975年(Cth)》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庭以Aldous&Samways为化名批准了对本判决的公开发表。 注:本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后续进行修订,以纠正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家庭法规则2004年(Cth)》17.02A(b)条),或者记录根据《家庭法规则2004年(Cth)》17.02条对命令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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