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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上诉被驳回。请注意:法院记录条目可能会影响法庭的命令形式。请注意:此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根据《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第10.14(b)条或根据第10.13条进行审查,以纠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或记录根据规则所做的变更。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识别参与家庭法律诉讼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诉讼是一种罪行。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批准以Vanetti&Harrison假名发布本判决。
婚姻双方对于关于孩子X(2016年出生)的长期护理、福利和发展决策拥有平等的共同监护责任。 婚姻双方确保孩子随时拥有有效和现行的澳大利亚护照和乡村B护照,妻子将保管孩子的护照。 在孩子的居住地迁至乡村B之前,孩子与丈夫的交流和相处如下: (a) 在学期间: (i) 每隔一个周末,从周四放学或非学校日下午3:15开始,到周一上学或非学校日下午3:15结束;(ii) 每隔一个周四,从放学或非学校日下午3:15开始,到上学或非学校日下午3:15结束;(b) 在2023年第三学期的假期期间,连续七个晚上,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在根据上述7(a)命令会与孩子度过时间的周三的下午放学或3:00以后开始,到下一个周四的下午3:00为止,丈夫可以在上述时间开始时从妻子的家中接孩子,如果这个周四不是上学日,妻子则可以在这个时间结束时从丈夫的家中接孩子; (c) 在2023/2024年长期暑假期间,直到孩子离开前往乡村B,连续七个晚上,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d) 其他达成的协议。 孩子与丈夫共同旅行的费用按以下方式由双方分担:(a) 每个父亲都要支付自己的机票和住宿费用,包括任何隔离费用(如有需要);(b) 孩子的旅行费用,包括任何隔离费用(如有需要),将由双方平分,每个父亲支付孩子经济舱机票的一半;(c) 妻子应预订并支付孩子的往返澳大利亚的旅行费用,并向丈夫提供电子机票和返回航班的发票副本,丈夫应在孩子计划从乡村B出发的日期前不少于60天将一半票款(包括任何税费和费用)存入妻子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丈夫在预计离境日期前60天内没有存款,妻子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取消机票,并尽力追回她支付的款项,丈夫必须偿还妻子所支付的航班费用总额的一半(减去妻子能够从航空公司追回的金额)后,孩子与丈夫在澳大利亚的时间暂时中止。 父母双方都应在电话上通知对方,关于孩子出现的紧急或非例行医疗问题,包括尽快向另一方提供相关医生、医院和联系方式的详细信息。 妻子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这些命令的副本在乡村B的相关家庭法庭机构进行注册。 在付款同时:(a) 妻子应进行必要的行动和签署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以将水权高可靠水份额ID...(“水权”)转让给丈夫,费用由丈夫承担;(b) 丈夫应对国民澳大利亚银行的贷款#…32进行再融资,以免除妻子的所有责任,并对贷款的所有付款和责任进行赔偿。 如果全额付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那么将在丈夫的名下登记的相应数量的水权立即进行出售,并将销售所得用于:(a)首先支付销售的所有费用、佣金和费用; (b) 其次,支付仍未支付的款项的余额,以及从日期开始的按照家庭法规定的利率进行调整的利息给妻子;(c)余额归丈夫。 申请人妻子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超级年金行业(监督)法规 1994》第7A.06条的规定,要求将被申请人妻子指定的超级年金基金的可转让福利从被申请人丈夫在该基金中的权益转入或支付给另一超级年金基金。
2023年7月30日母亲的执行申请被驳回。本判决的原因将被记录并放入法庭文件,并提供一份副本给各方。独立儿童律师未出庭或代表任何一方出庭,该律师在本案中没有资金支持。注意:法院记录可能影响判决的形式。由于字体或语法错误,此判决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核(《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款),或者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款记录订单的变化。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公开身处家庭法法务中与此案有关的人士、关联人或证人的信息是违法的。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本法院已批准以笔名Vanetti&Harrison发布此判决。
概要: 所有先前的育儿令将被解除。就于2014年出生的X和于2017年出生的Y的亲职责任,将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双方父母: (a)在涉及孩子问题上,父亲拥有对孩子的独立育儿责任。 父亲在收到有关孩子或两个孩子的医生或相关保健专业人员的报告后,及时向母亲提供副本。 该命令并不使母亲有权访问孩子接受治疗的地方,除非在父亲(在与健康问题相关的方面独自拥有亲职责任的情况下)的邀请下。 当母亲与孩子共度时间,并且她有权让新的治疗医师提供以下文件的副本:(a)由C医生于2020年2月14日和2021年4月22日签发的精神评估报告;(b)由B女士于2020年3月3日和2021年5月11日签发的家庭报告;以及(c)决定理由和本令的副本。 双方得以自由参加任何学校活动、聚会或会议,这些活动、聚会或会议通常应允许孩子的父母出席。 (C)根据请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应根据上述(b)款项,在澳大利亚联邦所有入境和出境点将上述孩子的姓名列入旅行监控名单,并在进一步命令前继续保留孩子的姓名在监控名单上。 双方可以向孩子各自的学校和诊治医生及相关保健医疗专业人员提供本令的副本。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90XT(1)(a)条款,只要对Harrison先生在该基金中的利益产生可分割的付款,受托人将按照2001年家庭法(退休金法规)第6部分的计算方法向Vanetti女士支付相应金额,并相应减少Harrison先生的权益。
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60G(1)条,准予申请人在维多利亚县法院对出生于2021年的X(“孩子”)进行领养起诉。 法院裁定如下: 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继父对孩子享有平等共同的监护责任。 孩子与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继父一同居住。 所有现有的申请均被驳回。 注意:该裁定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进行录入。 注意:根据《2021年(Cth)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本判决书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Cth)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记录对裁定的变更。 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中的人、相关人员或证人身份的诉讼是违法的。 特此声明,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9)(g)条,本法院以Waters & Vasati的化名发布本判决已获得批准。
在此文本中,回应人麦霍尼先生向澳大利亚家庭法庭的登记员支付了8,944美元作为诉讼费的担保,该金额将作为费用的担保而暂时保留,直到对于于2021年2月4日提出的违反申请与该申请相关的任何费用申请的判决被作出并按照法庭进一步的指令释放。在此之前,于2021年2月4日提出的违反申请暂停。原定于2021年5月19日进行的麦霍尼夫妇提出的2020年5月2日的一个案件的审理将被推迟,并在日后确定新日期并列为主要事项。在支付了8,944美元作为诉讼费的金额后,麦霍尼先生于2021年2月4日提出的违反申请将与Rice和Asplund案一起由尊敬的麦克沃伊大法官审理。保留双方在今天的费用,直到2021年2月4日提出的违反申请的审理。法庭告知各方,关于需要麦霍尼先生提供诉讼费担保的判决的原因将在法庭就Rice和Asplund案的判决中提供。请注意:判决书的形式可能会根据法庭记录进行修改。请注意:此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更正次要的排字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法庭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事法)规则》第10.14(b)条),或者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事法)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命令进行修改。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第121条款, 出版与家庭法诉讼中相关人员、关联人员或证人有关的诉讼程序是违法的,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第121条款第9(g)款的规定,法院已批准以马霍尼和迪特伪名出版此判决。
1. 该案件将固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10时进行最终听证会,预计需时5天(“最终听证会”)。 2. 双方如有需要,可以各自发出无限数量的传票以出示文件,前提是传票必须由2022年1月之前进行检查。 3. 双方应提交和送达任何修订的申请或答辩,以及为支持他/她/他们的案件提交的任何补充宣誓材料或证据,注意最后一次最终听证会所依赖的宣誓材料可作为首席证据。进一步的证据应按以下方式提交: 最终听证会开始前不少于14天,双方确定是否需要对证据的可接受性进行任何裁决,并通知我的助手 — 电子邮件...@familycourt.gov.au - 该事项需要法庭时间,以便在最终辩护听证会开始前安排任何撤诉申请。 任何律师/执业者如果准备了一份部分被裁定不可接受并被删除的宣誓材料,可以在被删除的部分不收费的同时,还要负担撤诉申请产生的费用(或部分费用)。 独立儿童律师应安排B女士出庭作证(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并: (a) 于2022年2月14日或之前向B女士提供双方父母的最新证据,包括专家证据; (b) 询问B女士是否愿意与X(2014年生)和Y(2017年生)两个孩子见面,以评估他们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以及他们的消息情况,注意任何进一步的评估费用由母亲独自承担,但可能在最终听证会上进行费用调整。 双方的法务代表确保在最终听证会前更新了使用EBrief Ready的电子法庭文件。 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和澳大利亚救济庭(家庭法)规则12.06的规定,每方的律师需于2022年2月25日前向自己的客户书面提交并送达费用通知,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我的助手 – 电子邮件associate.justicebennett@fcfcoa.gov.au。 如果此事在听证日期前解决,各方律师和独立儿童律师需及时通知我的助手。 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将以Vanetti&Harrison的化名批准发布此判决。
根据上述文本,于2021年7月5日提交的案件申请被驳回。该案件申请被判定为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02(Q)(1)条的含义,作为滥用诉讼程序进行的诉讼。申请人需支付被申请人在2021年7月5日提交的案件申请中所产生的费用,金额为5418.22美元。此判决的形式可能会受到法院记录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此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法规》第10.14(b)条)或根据第10.13条发生的变化记录。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澳大利亚联邦),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将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的涉及个人、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特此注意,法院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批准以Mahoney和Dieter的化名发布本判决。
2019年第50号SOA上诉被驳回。注意:订单形式需根据法院记录进一步确定。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本法院以Mahoney&Dieter化名发布本判决经首席大法官批准。请注意:根据澳大利亚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款,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接受审查以纠正轻微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或根据澳大利亚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记录订单的变更。
(1)允许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申诉人的补充上诉书。 (2)驳回上诉。 (3)关于费用的决定暂不作任何裁定。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中订单的输入。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条,法院已经批准了以马洪尼和迪特为化名的这个判决的发表。注意: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更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者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记录对订单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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