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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指定一名法务会计专家,对2021年B Pty Ltd业务出售前双方在该公司的利益进行价值评估。法官命令如下:妻子提名三名专家;7天后,丈夫选择其中一名专家任命为单一专家;再过7天,妻子提供联合指令信草案,并发送至单一专家;接着7天,丈夫确认同意联合指令信或提出修改建议;双方随后将联合指令信以及C Valuers准备的房地产估值副本发送给被提名的单一专家;丈夫在单一专家要求的情况下在7天内提供任何额外文件;双方均应在诉讼初期均摊单一专家的法务会计成本,之后任一方可以自由申请对方支付部分费用。在收到根据命令1的业务价值评估书的4天内,申请人应提名三名调解员,被告在7天内选择其中一人作为双方调解员。丈夫应在21天内支付妻子在今天听证会上的费用,金额为$10,000。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家庭法法案1975年第121条第9款第(g)项的规定,本法院以Peraza&Durbin的化名批准了本判决的发布。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法案1975年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刊登涉及家庭法诉讼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判决是违法的。此判决的发布已获得法院批准。
根据之前的育儿指令,关于2007年出生的Y和2010年出生的X,所有父母的指令被解除。父母应对孩子有平等的共同育儿责任。父亲应根据Y的意愿花时间陪伴她,并且父母应平分Y在B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旅行费用。母亲被允许将X的居住地从澳大利亚迁至B国,根据第7项命令。父母应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和同意书,以适时申请孩子的澳大利亚和B国护照的续签。在这些指令签发后60天内,父亲应支付给母亲6050美元作为报销费用,用于支付K先生于2022年9月13日提交的单一专家家庭报告的一半费用。在这些指令签发后60天内,父亲和母亲各自应支付1650美元给独立的儿童律师。法院鼓励父母在X在B国期间和返回B国后倾听和考虑X的意见。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程序中涉及个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身份是违法的。
被告者Myers女士是1977年出生的受讯者,根据初步证据,被判定违反以下规定: (a) 2020年5月22日的第2号令,于2021年2月; (b) 2020年5月22日的第5(a)(i)号令,于2020年6月27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批准以Papp & Myers为化名发布本判决。 Papp and Myers是包含18项违规控告的申请,母亲承认对不遵守带孩子到悉尼与父亲共度时间的令单已经无视了至少6次。 我并没有阅读母亲提交的材料,即关于她的正当理由的书面陈述,因为尽管孩子未按照他尊敬的法官的令单在Town B或悉尼与父亲共度时间,但母亲声称父亲未能提出关于孩子在Town B的8次未能与他共度时间或咨询教育方面等问题的初步证据。 这些场合包括2020年6月27日星期六,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11日以及2020年圣诞节。 母亲无疑使孩子上学,刷牙,在适当的时间上床睡觉,并且表现出合适的行为。她提供证据证明他是一个乖巧听话的小男孩。 现在我将休庭,因为我已经初步认定母亲有罪,将阅读她的材料,因为她根据我的指示提交了一份书面陈述来说明她的正当理由。 特此证明,前面的14段文字是在2022年9月23日草率作出的审判理由的真实副本,由Henderson法官拟于此。
根据1975年大陆法院《家庭法》第65Y条的规定,母亲被授权安排移除儿童X(出生于2010年)从澳大利亚聚会时间到国家B。 X与父亲同住。 X将在2021年12月14日离开澳大利亚前往国家B,在2022年1月18日返回澳大利亚,期间与母亲共度时间。 父亲提供X的澳大利亚护照以便他前往国家B。 如果X在前往国家B或从国家B返回澳大利亚的航班上没有与他的兄弟姐妹C(出生于2002年)或D(出生于2002年)中的任何一个同行,母亲在自己被通知后的48小时内通知父亲并向他提供关于未成年人无人陪伴安排的书面信息。 法院宣布澳大利亚是X的常住地。 父亲的临时申请于2021年6月30日提交并经修改,母亲的临时回应于2021年8月16日提交并经修改,其他部分被驳回。 注:此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的输入。 注:本判决原因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字或语法错误(2021年大陆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10.14(b)),或根据2021年大陆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10.13的规定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根据1975年大陆法院《家庭法》第121条,在家庭法律诉讼中,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否则发布涉及识别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诉讼程序属违法。
以下是该文本的中文摘要: (1)对于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的上诉申请予以驳回。 (2)将申请上诉的要求予以驳回。 (3)申请人妻子支付被申诉人丈夫固定费用5243.40美元。请注意:该判决书的形式将由法院记录入口。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法院已批准将该判决以Fabron&Fabron的化名发表。请注意: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的规定,这份法庭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者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的规定记录变更。
(1) 原告被允许上诉蒙纳汉法官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命令。 (2) 上诉对蒙纳汉法官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命令被支持并被撤销。 (3) 申请的听证会被提交给联邦巡回法院由另一位法官听取。 (4) 关于费用证书等的任何提供必须在这些命令发出后的14天内提交和送达。注意:该命令的形式视其进入法庭记录而定。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案第121(9)(g)条,法院在 Rich&Shortland 的化名之下对此判决的发布已获得首席大法官的批准。注意:本判决理由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一些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则第17.02A(b)规定),或记录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对命令的变更。
(1) 在成本方面没有任何秩序。 (2) 法庭根据《联邦诉讼费用法》1981年(联邦)第9条授权给上诉人一份成本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总检察长有权支付给上诉人与上诉有关的成本费用。 (3) 法庭根据《联邦诉讼费用法》1981年第6条的规定,授权给被告一份成本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总检察长有权支付给被告与上诉有关的成本费用。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需在法庭记录中录入。根据《家庭法》1975年(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庭批准以Rich&Shorland(No. 2)为化名发布本判决。注意:这份法庭裁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错误的排印或语法错误(《家庭法规则》2004年(联邦)第17.02A(b)条),或记录根据《家庭法规则》2004年(联邦)第17.02条对命令的变更。
以下是摘要的中文翻译: (1)驳回于2018年2月2日由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申请。 (2)允许于2018年2月2日由被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申请。 (3)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在2018年2月2日提起的上诉申请相关的费用和零星费用,金额可以商定,如果商定失败,将进行评估。 (7)驳回由Benjamin J于2017年5月18日(于2017年6月2日修订)作出的财产结算令的上诉。 (8)如果必要,各方有权就于2017年5月18日(于2017年6月2日修订)作出的第3和第4项命令,即关于有关该命令所涉及的房地产出售时间表的变更情况,申请自由。 (10)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9条的规定,授予上诉人一份费用证书,该证书由法院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部长有权为上诉人在上诉与儿童赡养令和维护令有关方面所承担的费用授权支付。 (11)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6条的规定,授予被上诉人一份费用证书,该证书由法院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部长有权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与儿童赡养令和维护令有关方面所承担的费用授权支付。 (12)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8条的规定,分别授予双方每个一份费用证书,该证书由法院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部长有权为双方在重新审理儿童赡养和维护程序方面所支出的费用的适当部分授权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批准以Walters&Carson为化名公开发布该判决。 注: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的规定,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微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者记录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的规定对命令的变动。
以下是对上述文本的概括翻译: (1)允许对邓克利法官认定的2016年12月21日的命令提出上诉。 (2)撤销2016年12月21日的第2条命令。 (3)将原告母亲于2016年9月7日提交的经过进一步修正的起诉申请提交给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在邓克利法官以外的法官面前重新审理。 (4)撤销2016年12月21日的第1条命令,因其规定支付9611美元数额的金额,而将915美元的金额代替之。 (5)被告父亲支付上诉母亲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该费用由双方协商或裁定确定。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以其进入法院记录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庭批准以O'Brien&O'Brien为化名发表这一判决。 注意:此版本的法庭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17.02A(b)规定),或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17.02规定的命令变更进行记录。
根据2017年3月9日提交的上诉修正申请,该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应支付第一被告与此次申请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经评估或协商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获得最高法院主席的批准,本法院以Lan & Hao为化名对此判决进行了发布。需要注意的是,此判决书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A(b)条款),或根据第17.02条款记录对判决的变更。
(1) 上诉人获准上诉。 (2) 上诉被驳回。 (3) 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上诉费用,如经评估同意或不同意的。
(1) 给予上诉人上诉权,以对于斯蒂文森法官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第2号决定提起上诉。 (2) 于2015年12月24日提起的上诉EA5/2016,允许对第2号决定提出上诉。 (3) 放弃斯蒂文森法官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第2号决定。 (4) 原告2014年12月23日提起的案件申请以及上诉人2015年3月27日提起的申请,需转交给澳大利亚家庭法庭中的另一位法官,不得交由斯蒂文森法官处理。 裁定如下: (5) 上诉费用不作裁决。 (6) 法庭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9条的规定,授予上诉人费用证书,该证书将被视为法院认为适合授权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向上诉人支付与上诉有关的费用。 (7) 法庭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6条的规定,授予被上诉人费用证书,该证书将被视为法院认为适合授权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向被上诉人支付与上诉有关的费用。特此说明,根据1975年《家事法》第121(9)(g)条,本法庭已经批准用Hao & Lan的化名公开发布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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