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y search returns plain-English summaries grounded in published judgments — never invented precedent.
有关孩子X(2018年出生)的先前所有命令均被废除。 Thatcher女士(母亲)将对X拥有独自的监护责任。 任何一方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其新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在任何变更发生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父亲被禁止进行的行为包括:(a)对母亲进行辱骂、侮辱、贬低或其他贬低行为;(c)参加X参与的任何课外体育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训练,比赛,排练和表演。 如果Suburb G的净收益不足以达到这个金额,那么母亲将支付余款给父亲,以补足总支付金额。 如果母亲不遵守第12-15条命令,则默认命令规定: (a)在42天内,母亲必须执行所有必要的行为和签署所有文件,以实现Suburb D Property的出售;(b)母亲还应按照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2021年《家庭法》规定的利率向父亲支付利息,从结算日起直到付款日止; (c)Suburb D Property应由双方商定的房地产经纪人通过私下协议或拍卖方式销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由父亲提议三名经纪人由母亲选择一名; (d)Suburb D Property的挂牌价格或保留价格应由双方商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房地产经纪人提名;(e)如果该房产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则双方应在拍卖现场出席并与最高出价者进行谈判;(f)房产的销售价格应由双方商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双方应接受任何至少达到挂牌价格/保留价格95%的购房报价作为销售价格。
所有先前的监护令被撤销。 孩子X(出生于2018年)将与父亲一起生活。 父亲将对孩子行使单独监护责任。 母亲应在7天内提出回应,如果有的话,父亲在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考虑她的意见或评论;如果母亲在7天内未提出任何回应,父亲可以继续做出相关决定。 除非经书面同意,母亲不得联系任何医疗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有关孩子的事项。 母亲每周可以通过Facetime与孩子进行一次通话,时间和日期由双方商定,如果双方商定不成,每周三晚上6点,母亲应通过给父亲打电话来发起通话。 除非经书面同意,孩子的相处时间如下:(a)母亲根据第25号法庭命令进行头发检测,持续三个月,母亲每个月可以和孩子相处两小时,时间和日期由B Contact服务确定,由母亲自费承担,并且母亲应支付一份联系报告的费用,供双方和法律代表ICL查看;(b)在第9(a)号法庭命令规定的前面时间三次监督时间结束后,并且没有不利的B Contact服务报告,孩子可以每两周和母亲相处两个小时,时间和日期由B Contact服务确定;(c)2024年第三学期开始,如果没有不利的B Contact服务报告,孩子可以每两周和母亲相处三小时,双方需要书面同意时间,如果没有书面同意,时间为下午2点到5点,交接在B Contact服务进行;(d)2025年第一学期开始,孩子每隔一个星期六或星期日和母亲相处六小时,时间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商定,每隔一个星期日上午10点到下午4点,交接在B Contact服务进行;(e)2025年第三学期开始,孩子每隔一个周末,即每个星期六和星期日上午10点到下午4点可以和母亲相处,交接在B Contact服务进行;(f)2026年第一学期开始,孩子每隔一个周末,即每个星期六上午10点到周日下午4点可以和母亲相处,交接在B Contact服务进行。 在遵守第25号法庭命令之后,之后每六个月,母亲需要进行一次监督的连环隔离5面头发检测,以检测非法物质的使用,头发长度足够覆盖六个月的时间;为了上述第25和26号法庭命令:(a)母亲需承担测试费用;(b)母亲不得剪、染或剃头发,或以其他方式使头发不能用于头发检测;(c)母亲需要在7天内向父亲提供参加测试的证据;(d)母亲需要在收到测试结果后的24小时内将结果副本提供给ICL和父亲的律师。 限制:母亲不得未经父亲明确书面同意带孩子去看任何医生,情况紧急时可致电救护车;未经父亲的明确书面同意,母亲不得向她居住的州或地区的相关儿童福利机构(包括CYPS和DCJ)通报情况;未经ICL的明确书面同意,母亲不得向警方或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通报有关孩子和/或父亲涉嫌性虐待和/或身体虐待和/或忽视孩子的情况;未经法院许可,母亲不得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申请。 特此记录,法院已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批准本判决使用匿名方式发布。
根据以上的文件内容,法官下令让父母平等分享对孩子X Groth的长远决策权。X将与母亲生活,并且父母会按照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此外,双方父母会对孩子的学校和额外活动提供信息。双方父母也不得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最后,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的规定,父母需经过认证才能移出孩子离开澳大利亚。
一旦开庭,法官将命令律师停止为被告妻子继续行动。同时,被告妻子也将被限制提供或公开与被告丈夫或B Pty Ltd相关的任何信息。被告妻子还必须提交最新的财务报告,并在28天内交换任何未交换的披露文件。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公开涉及家庭法庭诉讼的相关信息。
撤回和驳回上诉NAA335/2023。 允许上诉NAA262/2023。 规定于2023年8月25日的5-11、13-17、20、24和33号令被撤销。 此案被提交给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第2分部)的法官进行重审,但不得是主审法官。 上诉人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成本)法获得成本凭证,法院认为应当根据该法案授权支付给上诉人有关上诉NAA262/2023的成本。 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成本)法的规定,各方获得成本凭证,法院认为应当根据该法案授权支付给各方有关新审判的成本。 请注意:订立的命令形式受法院记录的影响。 请注意:本法院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受到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家事法)规则10.14(b)),或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10.13进行命令的变更记录。 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第121条规定,除了极少数情况外,发布涉及家事法庭诉讼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诉讼程序属于犯罪。 特此注意,本法院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条款批准了以Kearney&McMaster化名发布本判决。
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第2、4、9和10号法官命令被撤销。 2022年10月27日制定的第3、5、6、7、11、12、13、14、15、16、17、18、19、20、21和22号法官命令应继续有效。 父母责任 母亲被限制不得在未获得父亲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孩子的学校。 为了实施这一命令,接到学校通知孩子生病需要接回家的父母应立即联系对方父母安排孩子接回家。 其他在2023年12月17日之前,双方父母应进行一个月内的毛囊药物检测,并在收到检测结果后7天内提供给当事人的律师和法庭代表。在2024年3月17日之前,双方父母应进行三个月内的毛囊药物检测,并在收到检测结果后7天内提供给当事人的律师和法庭代表。 就第4号命令的目的,注意到孩子目前就读于C学校。 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9)(g)条款,本法院已经批准以Richmond & Tirado的化名发布本判决。
所有以前的监护令均被解除。母亲独自负有孩子X(2008年出生)和Y(2012年出生)(“孩子们”)的监护责任。母亲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监护申请通知父亲有关孩子的任何重大长期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健康和生活安排。在另一种情况下,父亲须向独立儿童律师和母亲提供入学和参加NN课程或类似期限的愤怒管理课程的6个月的出勤证明,这些课程涵盖与之相同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遵守第8号命令并向母亲和独立儿童律师提供证据后,第7号命令被解除,Y将每隔一个周末与父亲度过时间,从周五放学后(或非上学日下午3:00)直到周一上学前(或非上学日上午9:00)(或节假日时为周二)。 在第9号命令的时间安排开始后,Y与父亲的时间将增加到每两周5个晚上,即每隔一周从周三放学后(或非上学日下午3:00)直到周一上学前(或非上学日上午9:00),除非以书面形式达成另行协议,或者父亲向独立儿童律师和母亲提供以下证据:(a)过去3个月内检测出违禁物质和酒精使用情况的毛发样本测试结果表明未使用违禁物质或过量饮酒;和(b)已完成第8号命令(a)-(b)列出的所有3个监护课程;或,替代第10号(b)命令:(c)已完成NN计划。 根据《家庭法案》第65Y条款,任何一方父母都可以将孩子带离澳大利亚联邦长达一年的时间。只有在收到判决交付日期的通知后,父亲才试图向法院提供信息(未经母亲同意),包括医疗记录和其他事项。 还有迹象表明父亲计划在下周返回B市后向法院提供此信息,但迄今还没有申请重新开庭的申请。假设情况属实,这意味着约束是以最终方式做出的,因此父亲任何尝试获取或使用母亲的医疗资料都将违反该命令。
驳回2023年第75号NAA上诉。 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费用,金额为12,339.67美元。 注意:裁决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进行录入。 注意:此份裁决原因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打字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或者根据规则10.13条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涉及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批准以匿名名称Gipps&Ning发布此裁决。
2022年12月22日的第2-7和第14-16令已被废止。直到另行通知为止,母亲将独自对2021年出生的孩子X负有监护责任。孩子每周二上午10点至下午2点与父亲共度有监督的时间,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根据第4令,孩子与父亲共度的时间应由以下人员之一监督,前提是要符合第10令:(a) B女士;(b) Q博士;(c) R女士;(d) K先生;(e) C女士;(f) F女士。在任何被列入第9令的人员监督孩子与父亲共度时间之前,该人员必须签署一份进一步的书面承诺(需被归档,并向各方、法定代表人和法庭提供),内容如下:(a) 监护人已阅读并理解与父亲时间相关的这些令;(b) 监护人愿意遵守与父亲时间相关的这些令;(c) 监护人愿意在需要时负责更换尿布、上厕所和给孩子洗澡。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所有换交将通过D中心接触交接服务进行。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条(澳大利亚联邦法),在家庭法诉讼中,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识别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一项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批准,法院已经以化名方式公开了这篇判决。
2023年5月15日提交的P先生的宣誓书中包含了2022年12月19日和2023年5月12日的报告,除去被划掉的事项,可以由母亲作为依据。对于母亲依赖此宣誓书的反对意见被驳回。附注:此命令的形式根据法庭记录的登记而定。附注:该法庭裁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一些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2021年家庭法律规则10.14(b)),或者记录根据规则10.13作出的命令变化。《家庭法法案》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参与家庭法诉讼的人、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特此注意,澳大利亚《家庭法案》1975年第121条第9条第g项批准本法庭以化名发布此判决。
本文提到父母对于2017年生的孩子X和2020年生的孩子Y享有平等共同的监护责任。同时,母亲被允许在2023年学年结束后将孩子们迁居至D地区。在学期期间,孩子们将与父母住在一起,具体安排由双方父母以书面形式协商达成,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第一周(3天夜晚):(a) 周日下午4点至周三上午9点与母亲同住;(b) 周三上午9点至周六上午9点与父亲同住。双方父母打算将文中提及的第4学期假期时间进行改变,以使每个父母拥有相同的时间段,并且每年轮流交替,但这一变更将在孩子们发展到适宜时进行。如果父母在这一变更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他们将参加FDRP调解,如果问题无法解决,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此命令。此外,这些命令还作为对孩子们的医疗、健康、体育和教育提供者的授权,以便向任何一方父母提供有关孩子们的进展、健康和其他需求的信息。此命令还允许双方父母提供任何可能需要的书面授权,并告知对方父母有关任何这些医疗、健康、体育和教育服务提供者的姓名和地址。最后,法院根据《家庭法典》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核准了本判决的伪名发布,伪名为Halsey和Darlow。
2022年7月4日的2项限制父亲离开澳大利亚联邦的决定已经解除。2022年7月4日的第3项决定,导致父亲的名字被列入家庭法监察名单,也已经解除,并且要求立即将他的名字从该名单中删除。需要注意的是:彭德尔先生,您需要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墨尔本登记处执行一份反映此承诺的文件。如果父亲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墨尔本登记处执行了此文件,并在那里交纳了一项5000澳元的保证金,那么父亲有权要求将护照归还给他,并且不再有交出护照的义务。双方不得豁免之前提交文件准备2022年10月庭审的义务。庭审将继续进行进一步指示,并包括考虑是否就庭审地点问题提出申请,以及可能取消2022年10月庭审日期,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10点。在此阶段,庭审将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除非有免于亲自出庭的情况。彭德尔先生必须向法院、独立儿童律师和母亲的律师提供当前的联系方式,以便在他一直在B国或者澳大利亚时能够与他联系。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除了极少数情况外,发布涉及家庭法案的诉讼中涉及的个人、相关人员或证人的信息是违法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法院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批准以Ahjua & Pandher的化名发布此判决。
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被告父亲Pandher先生(1978年出生)被禁止离开澳大利亚联邦。 要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根据法庭的命令,在澳大利亚的所有出入境口岸的家庭法警戒名单上,列出这位1978年出生的Pandher先生的名字,并将其保留在警戒名单上12个月或直到法庭下令撤销。 Pandher先生应立即将任何以他名字登记的护照送至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和家庭法院最近的登记处,以待法庭进一步的命令。 任何一方都可以寻求这些诉讼的紧急再次列入。 在不违反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和家庭法院(家庭法)条例2021年第10.14(b)条关于送达的义务的前提下,母亲应通过电子邮件将所有已提交的文件、这些命令和判决发送给Pandher先生。 注意: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庭记录的录入。 注意:此法庭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轻微的字面或语法错误(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年第10.14(b)条),或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年第10.13条记录对命令的修改。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条款,在家庭法诉讼中,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与案件有关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身份的诉讼内容是违法的。 请注意,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本法院使用Ahuja & Pandher这个化名公开判决是被批准的。
韩先生是《X》1993年委托法案(ACT)的义父,出生于2011年。他是X的母亲韩女士的继父。 X的生物父亲是B先生,出生于1965年。他于2017年去世。 领养父亲的居住地址位于澳大利亚首都领地H郊区G街。 领养父亲的出生地点是新南威尔士州J郊区。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5J条的规定,所有现行的育儿命令均被撤销。 请求澳大利亚联邦法庭和家庭法庭(第1分部)堪培拉分庭的注册员按照上述声明签署《1993年领养法规》表格3,并注意这一领养令是由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下的联邦法庭和家庭法庭(第1分庭)颁布的,而不是由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最高法院颁布的,并将认证的表格提供给新南威尔士州出生、死亡和婚姻主管注册主任。 请求澳大利亚联邦法庭和家庭法庭(第1分部)堪培拉分庭的注册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这些命令的颁布。 注意:所签署的命令形式需与法庭记录相符。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的规定,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发布公开涉及家庭法律诉讼中的个人、关联人或证人的诉讼程序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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