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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被申诉人将对有关2016年出生的X的重大长期问题负有独自抚养责任。X与被申诉人一起生活。被申诉人有权带着X返回B国居住。X每年6月在B国暑假期间,将在澳大利亚与申请人共度四周,申请人支付X的旅行费用。具体安排如下:在X未满13岁之前,被申诉人将陪同X前往澳大利亚(支付自己的旅行费用),X将与申请人共度时间:(i)2023年:首周:连续三天包括过夜,并在第四天与被申诉人返回,包括过夜;接下来的三周,申请人将协助X和被申诉人每隔一天进行电话交流。(ii)从2024年开始:共度四周,并且申请人将协助X和被申诉人每隔一天进行电话交流。 一旦X年满13岁,X将乘坐未成年人服务前往澳大利亚,并与申请人共度整个访问期,在每周三和周六与被申诉人通过视频通话,时间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在2023年6月假期之后,申请人有权在B国与X共度最多四周的时间,为此:(a)申请人必须提前至少十四(14)天书面通知被申诉人计划的旅行日期,收到通知后,被申诉人将确保X在旅行日期期间可以与申请人共度时间,前提是如果是在上学期间,X必须继续上学;(b)申请人将协助X和被申诉人每隔一天进行电话交流。 请注意:该决定的形式受法庭记录的记录模式的限制。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的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程序且明确涉及当事人、相关人士或证人的身份,将构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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