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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意申请人姑姑和第一被申请人母亲: 1. 2011年出生的儿子X和2012年出生的女儿Y("孩子们")与母亲一起生活。 2. 孩子们每隔两周与被申请人父亲进行电话联系,每个星期日通话三十分钟。 (b)根据孩子们的合理和可行愿望,通过电话、Facetime、短信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联系 - 孩子们可以自由地与父系姑姑进行此类电子联系,父系姑姑有权回应;并且(c)母亲和父系姑姑可以就其他时间达成书面协议。 父系姑姑有权以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与母亲联系,讨论和安排她与孩子之间的相处时间安排,母亲和父系姑姑需相互告知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实现此目的。 在本判决书的日期之后的十四(14)天内,(a)母亲将前往她的家庭医生那里获取参与药物和酒精问题评估和辅导所需的推荐,并遵循该辅导员的合理指示;(b)母亲将采取一切行动和进行一切调查,以参加"理解孩子们"项目,母亲将向父系姑姑的代理律师(或自我代表的父系姑姑)提供完成证书。 父系姑姑希望每月第三个周末从周六上午10点到周日下午5点与孩子们相处时间。 母亲将促进孩子们根据他们的合理和可行的真实意愿与父系姑姑相处和交流。 《家庭法1975(CTH)》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中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家庭法1975(CTH)》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经批准将本判决作为Sharpe & Boone的化名进行发布。
根据上述文件,以下是总结: 1. 丈夫必须在60天内支付给妻子237,045美元。 2. 妻子必须在支付款项同时完成将她在维多利亚州C区B街上的房产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丈夫。 如果到期时还未支付完全部款项,则该房产将立即在法院外全部出售,并在销售完成后,销售款项将被用于:(a) 首先支付销售的所有费用、佣金和支出;(b) 其次支付截至该日尚未支付的款项以及调整后的10%年利息给妻子;(c) 第三,剩余部分给丈夫;(d) 如果房产净值低于600,000美元,妻子将获得超过600,000美元部分的62.5%,或者少于600,000美元的净销售所得金额的62.5%。 如果丈夫或妻子拒绝或忽视执行与本决定的规定相符的契约和/或文件,则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庭的墨尔本或登登农登局的注册员将被任命为代表丈夫或妻子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06A条执行一切契约和/或文件并执行一切行为以确保契约和/或文件的有效性和运作。 子女与丈夫的时间安排如下:(a) 每隔一个周末,从周五下午6:30到周一上学开始;(b) 每个星期三从下午6:00到星期四上学开始;(c) 根据双方以书面形式(包括短信)达成的协议进行其他时间的安排。 子女与丈夫额外的时间安排如下:(a) 教学年度中的所有学期假期的一半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没有协议,则为第二半;(b) 圣诞节庆祝期间:(i) 从2021年圣诞前夕下午3:00到2021年圣诞日下午3:00,以后每个奇数年;(ii) 从2022年圣诞日下午3:00到2022年节礼日下午3:00以及以后的每个偶数年;(c) 长夏季假期:(i) 在连续七个晚上的某个周内,每隔一周,父亲将拥有第二周,并继续交替;(d) 在父亲节(如果子女不在父亲的照顾下)从上午10:00到父亲节下午6:00。 双方必须各自注册并参加D Families的亲子命令计划,以帮助建立减少冲突和支持共同育儿关系的技巧。 双方及其雇员和代理人被禁止进行以下行为:(a) 对另一方、他们的朋友或家人进行贬低,或者在子女面前或听到子女面前允许其他人进行此类行为;(b) 对这些诉讼进行讨论,或者在子女面前或听到子女面前允许其他人进行此类讨论;(c) 向子女展示任何与这些诉讼相关的法庭文件或其他文件,或者在子女面前或听到子女面前允许其他人这样做。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条,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到家庭法律诉讼的身份信息、相关人员或证人是违法的。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总结: 1.准予母亲于2021年9月30日提交的《起诉申请书》进一步修正回应以无抵抗的方式进行。 2.取消所有先前的育儿命令。 3.准许母亲对于孩子X(出生于2010年)和Y(出生于2013年)的长期照料、福利和发展做出独立的决策。 4.允许父亲给孩子寄信、卡片和礼物。 5.母亲和父亲需要及时告知对方他们的当前电子邮件、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6.母亲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孩子的学校报告复印件转交给父亲。 7.独立儿童律师的任命将在这些命令生效后30天解除。 注意:该判决的形式视乎法院记录的录入情况。 《家庭法1975年(Cth)》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揭露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人物、相关人物或证人是一种犯罪行为。 特此注意,根据《家庭法1975年(Cth)》第121(9)(g)条的批准,法院署名为“Bao & Cang”的判决的发布是被允许的。
这段文本主要讨论的是处理婚姻住房的销售事宜。根据法院的命令,双方必须立即进行所有行为和签署所有必要文件以完成在维多利亚州C区B街上的财产("财产")的销售。根据销售要求,以下规定适用:在这些命令颁布后的14天内,双方必须进行一切行动和签署所有文件,以授权房地产经纪人将该财产列为待售物品。在拍卖会上,双方将与各自的律师一起参加,如未达到保留价,将与最高出价者进行谈判。根据法律规定,一旦申请人的利益(会员号码:...21)需要支付可分割支付,应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90XT条(1)(a)项的规定,根据《2001年家庭法超级养老金规定》第6部,使用基准金额26,300.95美元,支付给被告一定的金额,并相应减少本应向其他人支付的可分割支付金额。此段规定的有效时间是在原始认证副本的命令正本服务日期后的四个(4)个工作日。双方必须根据书面要求在收到后的十四(14)天内进行一切合理要求的操作和签署或执行所有必要文件,以使这些命令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的规定,该法院批准了本判决以Kahlon & Ryman假名发布。
1. 2014年出生的孩子X和2018年出生的孩子Y(以下简称“孩子们”)与母亲一起居住在维多利亚州。 2. 孩子们与父亲的交往和沟通如下: (a) 2021年10月9日星期六上午10点至下午4点,以及之后的每个星期六; 父亲必须继续就他处理愤怒的能力进行心理学改进。 为了实施这项命令:(a)父亲需要维持他的头发长度不少于四(4)厘米,在本命令颁布之日和收集头发之时期间,不得剪、漂白或染头发或身体毛发;(b)父亲需要提前预约AWDTS(澳大利亚酒精和毒品测试服务中心)的日期,以符合这些命令中指定的日期,并致电13003378483提供头发样本进行酒精测试;(c)每一方及其法律代表均有权向AWDTS提供本命令的副本;(d)父亲需要前往AWDTS或AWDTS指定的地点进行头发药物测试,根据命令7和8,按照命令7和8中规定的时间提交父亲的头发样本,并授权采集人在每次头发采集前记录父亲的照片身份证件,并在接到测试结果后向所有当事方、其法律代表和独立儿童律师提供测试结果;(e)AWDTS需要利用符合国际标准ISP/IEC 17025:2005的适当实验室进行头发药物测试的测试服务,选择应根据所需测试类型、具体药物、实验室符合国际头发测试学会(SoHT)指导方针的程度、成本以及获得结果所需的时间来进行。 (b)每个父母可以自费获得学校提供的所有通讯、通知、照片和其他信息的副本,包括访问任何在线门户网站。 每个父母都应尽快通知对方有关孩子的任何医疗紧急情况、严重伤害或疾病,包括任何急诊部就诊或住院,并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发生后的4小时,包括治疗者、医院或其他机构的详细信息,如果孩子住院父母都有权前往医院。 母亲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孩子X得到完善儿童健康中心的治疗,以解决她的行为问题。 母亲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孩子Y按照D诊所的要求接受言语治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家庭法1975年(Cth)》第121(9)(g)条,本法庭已经批准以Cyrus&Tabbener为假名发布本判决。
2017年11月15日达成一致的育儿令仍然完全有效,但有以下变动: (a)将于2017年11月15日授予的令书中的第3、4、5、6和12款暂停执行,直到进一步通知为止; (b)第10款仍然完全有效,并禁止双方父母诋毁或体罚孩子,或允许他人这样做。 如果可能的话,交接将在孩子的学校进行,否则将在位于B郊区的麦当劳停车场进行,或者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由独立儿童律师指定地点。 父亲: (a)在14天内自费向独立儿童律师和母亲的律师提供最新的肝功能检查报告;(b)遵守独立儿童律师要求进行碳水化合物缺乏转铁蛋白(CDT)测试或监督的尿液酒精测试:(i)在收到要求后24小时内;(ii)随机进行,每两周最多一次,除非结果显示有酒精存在或结果不确定;(iii)测试结果将尽快提供给独立儿童律师和母亲的律师;(iv)费用由父亲承担;(c)要求父亲与专门的药物和酒精辅导员联系。 根据本文第7款的规定:(a)父亲尽快向独立儿童律师提供CDT测试的结果;(b)如果根据第5款或第7款父亲向独立儿童律师提供了显示饮酒的测试结果,则根据第3款规定,他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将仅限于每个交替周六和周日的白天,从上午10点到下午6点,直到他能提供进一步的测试结果证明他戒酒为止。 双方必须在7天内向独立儿童律师提供所有在过去五年中接受过医疗服务的医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在心理评估报告发布后,双方必须参加由独立儿童律师发起的FDRS会议。 该案件将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30在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进行临时审理。 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批准以Rhodes & Lanzer的假名公布本判决。
这段文字总结如下: 1. 母亲对于2010年出生的X和2017年出生的Y孩子拥有独自的监护责任。 2. 孩子们与母亲居住。 3. 父亲不与孩子们共度时间。 母亲被授权和允许为2010年出生的X和2017年出生的Y申请并获得澳大利亚护照,无需事先获得另一父母的书面同意。 母亲有权将这些命令的副本提供给任何政府或非政府机构,涉及任何与以下事项有关的事宜:(a) 监护责任;(b) 对孩子或其中一个孩子的照料;(c) 为孩子或其中一个孩子申请和获得护照;(d) 孩子们在澳大利亚以外地区旅行。 母亲被禁止故意让孩子们接触任何摩托车组织成员或带他们去任何由该组织运营的场所。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中的条目。 注意:根据《2021年联邦电路和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Cth)第10.14(b)条规定,为了纠正微小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联邦电路和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Cth)第10.13条规定记录变更,本法庭判决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 《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条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透露涉及家庭法诉讼中的个人、关联人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注意: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的规定,以Hambleton & Pryce为化名发表此判决是获准的。
在上诉案件SOA 52 of 2019最终确定之前,要求对被告母亲采取限制措施,并授予禁令,禁止她与她的现任丈夫A先生一起获得关于维多利亚州D镇和C镇两个共同拥有的房产贷款,以及禁止她以任何方式处置她在上述房产销售的任何或全部净收益中的16,682.18美元的份额。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该命令的记录进入法院记录。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第121条第9(g)款,被批准根据Brantley&Swenson化名的审判文书由该法院出版。注意:本裁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Family Law Rules 2004(Cth)第17.02A(b)规定),或根据Family Law Rules 2004(Cth)第17.02规定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1)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于2019年4月29日做出的判决的上诉被驳回。 (2) 上诉人支付上诉的被上诉人费用,金额为19,124.55澳元。 (3) Strickland J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禁令将继续有效,直到相关费用的支付完成。 备注:此命令的形式需在法院记录中确认。经首席大法官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批准,法院已授权在Swenson & Brantley (No.2)的化名下公开发布此裁决书。备注:此份裁决文件可能会进行审核,以修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17.02A(b)条),或记录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17.02条对命令进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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