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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文本的中文摘要: 1. 解除所有以前的育儿命令。 2. 父母对于2008年出生的X和2009年出生的Y(“孩子们”)享有平等共同的育儿责任。 3. X与父母一起生活,并按照她的意愿与父母共度时间。 父母双方都有权参加任何涉及孩子们的公共或学校的社交、体育或教育活动。 在60天内,申请人父亲向被申请人母亲支付与资产池减去她的所得等于40%的现金款项(“支付”),并在解决前48小时,被申请人母亲将搬离G区F街的住宅。 在被申请人父亲未能支付第20款中所列款项的情况下,F街G区的住宅将在日期后的30天内上市销售,由申请人父亲提出3名房地产经纪人,被申请人母亲选择其中一名,根据房地产经纪人的建议确定销售条件,并按照结果分配销售收益,申请人父亲获得资产池的60%,被申请人母亲获得资产池的40%,包括他们的所得。 父母共同关闭以“…12”结尾的NAB账户,并根据上述第23条订单分配收益。 根据法案第90XT(1)(a)条的规定,无论何时向申请人父亲支付可分割款项,从他在该基金中的利益中,被申请人母亲有权获得根据家庭法(养老金)法案2001年(澳大利亚)的第6部分计算的金额,使用基准金额为130,569美元,并相应减少申请人父亲会有的权益,但上述命令不包括。 在达到以下情况之前,申请人父亲被自己、仆人或代理人限制,不得执行有利于任何人的死亡受益提名,也不得采取任何行为或做出任何行为,使他在该基金中的任何部分成为“不可分割的支付”(根据澳大利亚2001年家庭法(养老金)法规的规定):(a)在基金中,设立被申请人母亲名下的独立养老金资产;或者(b)转移或滚存付款拆分;或者(c)申请人父亲满足兑现条件,并向被申请人母亲支付付款拆分;或者(d)被申请人母亲根据法案第90XZA条对付款拆分行使放弃权利,此前的四种情况发生时,上述约束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Cth)第121(9)(g)条,法院以Kamenski & Kamenska为假名对本判决的发布获得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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