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y search returns plain-English summaries grounded in published judgments — never invented precedent.
1. 这篇文章主要讲述了一个母亲对于孩子们的独立监护责任,其中X出生于2013年,Y出生于2015年。 2. 孩子们与母亲一起生活。 3. 母亲有权将孩子们的住所迁移到澳大利亚以外的Q国。 4.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为了保护母亲和孩子们的个人安全,父亲被禁止接触或试图接触(或让其他人试图接触)或以任何方式与母亲交流,也不能靠近母亲或孩子们的居住地500米以内。 5.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C条,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父亲违反了上述禁令,并对受保护人造成或威胁造成身体伤害,或对其进行骚扰、骚扰或跟踪,警察可以无需逮捕令逮捕父亲。 6. 根据2005年《澳大利亚护照法案》第11条第(1)(b)款,孩子们被允许拥有澳大利亚旅行文件,并被允许国际旅行。 7. 除非另有指示,所有通讯应通过注册处发送至...@fcfcoa.gov.au,交由案件经理或通过1300 352 000联系国家查询中心。 8. 注意:此判决书的形式取决于法庭记录的输入。 9.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涉及家庭法诉讼的人、关联人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10. 特此声明,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批准,此法院以伪名Argyros&Jarvi的形式发布了这个判决书。
Page 1 of 1 · 1 resul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