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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命令于2023年7月19日提交的被告动议被驳回。根据1999年《新南威尔士州机动车事故赔偿法》第109(3)条规定,原告获准提起和继续这些诉讼。被告支付原告动议的费用。
法官部分支持申请人的裁决,撤销起诉书,其他命令保留。
法庭命令如下:(1) 指令被部分授予如下顺序。(2) 每年2月和8月,在2023年8月开始,被告必须雇佣有经验和有保险的承包商修剪沿其西部边界的所有白千层树,使每棵树的高度不超过3.8米,从基底测量,并且这些树的任何树枝不得悬挂在边界之上。工程必须按照澳大利亚安全工作指南(2016)“修剪和清理树木工作风险管理指南”执行。(3) 被告必须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每一次每年两次的修剪事件。(4) 申请人必须允许为完成每次修剪事件所需的任何进入必要,并且必须在合理的白天时间内完成。
(1)原告在2022年8月8日之前需按照普通基准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之后需按照赔偿基准支付。
根据2005年新南威尔士统一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原告未能证明根据2005年新南威尔士诽谤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严重损害声誉,因此诉讼被驳回。原告需支付被告诉讼费用,并可申请上诉。
依照新南威尔士州2005年民事诉讼法第140(1)条的规定,区法院的进程将被转移,与这些进程以及两个普通法部门的责任有关的进程一起进行审理,根据UCPR28.5规则。
法庭:(1) 指示各方在10天内以硬拷贝和软拷贝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反映这些理由的简短法院指令;(2) 指定本次诉讼将于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下午2:00继续进行以确定费用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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