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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段文本,母亲对于2009年出生的孩子X和2011年出生的孩子Y拥有独自的监护责任。孩子们与母亲一起生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孩子们将与父亲的祖母Willis女士度过时间,安排如下: (a) 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日(除了一月)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孩子们将由母亲交给父亲的祖母在B市的T购物中心,由她将孩子归还给母亲或其代表同一地点。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母亲将在每个时期的开始时将孩子交给父亲的祖母,并且父亲的祖母将在访问结束时将孩子归还给母亲或其代表在B市的T购物中心。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母亲和父亲的祖母将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他们可以使用手机。 母亲将向父亲的祖母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以帮助父亲的祖母照顾Y的健康、治疗和症状,并告知她任何孩子将要接受的医疗程序。 法院注意到,在孩子们由父亲的祖母照顾时,如果出现与孩子有关的任何医疗问题,父亲的祖母将联系母亲并遵守母亲的指示。 监督探视不得在除了一月以外的任何月份的第一个周末或孩子们由父亲的祖母照顾期间进行。 《1975年联邦家庭法法案》第121条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露家庭法诉讼的各方、相关人员或证人身份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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