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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被允许; 恢复支付返还金$13,000、$85.10、$101.20和$80.10的命令; 确认法官所作的其他命令; 法院的正式人员应在判决记录中,在缓刑令相关的“Conviction recorded”一词前加上“No”一词。
(1)允许部分对米德尔顿法官于2019年4月1日做出的命令的上诉。 (2)撤销米德尔顿法官于2019年4月1日做出的第1和第2项命令。 (3)将此事提交给米德尔顿法官重新审理。 (4)关于费用不作任何命令。 (5)法院根据《联邦诉讼(费用)法案1981年(澳大利亚)》第9条向上诉方颁发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在法院的意见下,检察总长应当授权根据该法案向上诉方支付与上诉相关的费用。 (6)法院根据《联邦诉讼(费用)法案1981年(澳大利亚)》第6条向被上诉方颁发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在法院的意见下,检察总长应授权根据该法案向被上诉方支付与上诉相关的费用。 注释: (A) 注意到法官所做的其他命令在进一步决定前仍然有效。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该订单记录在法院档案中。(根据《家庭法1975年(澳大利亚)》第121(9)(g)条,法庭已根据首席大法官的批准以"Marsey & Marsey"的化名发表此判决。注意:此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修正,并修正一些次要的排印或语法错误(根据《家庭法规则2004年(澳大利亚)》第17.02A(b)条),或者记录一个根据《家庭法规则2004年(澳大利亚)》第17.02条对命令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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