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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妻子的“妻子”的终审救济申请被驳回。 申请人丈夫的(“丈夫”)被宣布为以下财产的唯一合法和有利益的所有人: (a)他在Cavendish家族信托中的权益; (b)通过B信托他在他已故母亲的遗产中的权益;以及 (c)自此命令作出日期起,他所有或丈夫作为注册所有人拥有的个人和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银行或建筑协会中的丈夫所持有的所有或任何款项、股份、机动车和任何与信托或遗产有关的现在或未来的期望。 被告妻子被宣布为以下财产的唯一合法和有利益的所有人: (a)她的储蓄;以及 (b)自此命令作出日期起,她所有或妻子作为注册所有人拥有的个人和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银行或建筑协会中的妻子所持有的所有或任何款项、股份、机动车和任何与信托或遗产有关的现在或未来的期望。 双方各自有权享有其各自的退休金利益,排除对方。 任何寻求费用奖励的申请必须在这些命令日期后21天内提交并附上支持的宣誓书,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申请,则不受费用规定的限制。 注意:订单的形式受到法院记录的限制。 注意:这份法庭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更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第10.14节(b)《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Cth)》),或根据第10.13节《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Cth)》记载对命令的变化。 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Cth)第121节,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中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2022年5月9日》的第三单据已被解禁。在销售“F物业”后(包括至少DP中的Lot...以及DP中的Lots...,...和...),禁止第三和第五被申请人以除下列条款之外的方式处理销售所得: (a) 用于支付经纪费和销售费用的解禁; (b) 用于支付担保该物业的任何注册抵押贷款的解禁; (c) 用于支付由销售所得引起并应支付给税务局的任何资本利得税责任; (d) 剩余的销售所得须存入第三和第五被申请人的自管理超级基金账户,被禁止未经所有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院的进一步令下提取或转移这些资金。 申请人妻子应支付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被申请人依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VIII部分的审理纠纷中决定的甲方/甲方成本费用,金额为7,500澳元,支付将推迟至最终确定申请人妻子和被申请人丈夫之间纠纷的加权。 各方不需要对《第5条之原因》的令行禁止进行公开。 注:根据法院记录,该命令的形式可能经过变更。 注:本法庭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检查来矫正轻微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的第10.14(b)条),或者记录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的第10.13条对命令进行变更。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澳大利亚联邦),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的诉讼程序以识别个人、相关人或证人都是违法的。 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本法院以Pejic & Pejic这个化名的名义发布了这个判决。
2022年1月25日提交的申请被驳回。2021年2月15日作出的1.1和1.2号命令自这些命令的日期起被撤销。法庭裁定,截至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2021年2月15日作出的1.1号和1.2号命令分别欠申请人2.4万美元和2.8万美元。2021年12月17日提交的申请被驳回。自这些命令的日期起: (a)被告或代表其支付给律师的账单和费用外的律师费和专家费等与此案有关的费用,被告要在付款后七(7)天内向申请人的律师支付同样的款项; (b)在被告向其律师支付此类款项后的24小时内,被告应向申请人的律师提供一份详细支付金额的备忘录; (c)被告支付的这笔款项应由被告的律师信托保管,并在遵守第4(a)项要求的支付发生之前不得用于支付他们的账单; (d)如果申请人的律师在七(7)天内没有支付根据第4(a)项要求支付的款项,则被告要求其律师支付被告支付给申请人律师的款项的50%; (e)申请人的律师根据上述命令从被告或其律师那里收到的款项只能用于支付申请人律师的费用和费用,不包括律师费。 2021年10月25日提交的第二次修订的起诉申请中包含的临时指令申请被驳回。 注:订单的形式受法庭记录的影响。 注:根据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澳大利亚联邦法)第10.14(b)条,本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可能经过检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者根据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澳大利亚联邦法)第10.13条记录有关订单的变更。 《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条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公开明确指明与家庭法律诉讼有关的人物、相关人物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Garnier & Garnier(No 2)的假名发布了此判决。
以下是对文本的简要概括:1. 针对于2021年3月11日提交给C Garnier女士的传票第2段描述的文件的反对意见被驳回。 2. 审判程序定于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上午10点进行指导。 注意: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的输入。 注意: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CTH)第10.14(b)规定,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一些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第10.13条规定记录对命令的修改。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涉及家庭法讼程序的当事人、关联人或证人的内容是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条第9(g)款,本法院批准以Garnier&Garnier为化名发表本判决。
以下是文本的汉语摘要: 1. 上诉被驳回。 2. 上诉人父亲需要支付被上诉人母亲的上诉成本,金额为9,480澳元。 注意:订单的形式视为记录在法院记录中。请注意:根据《2021年联邦电路和家庭法院法(家庭法)规则》,此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核,以纠正一些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第10.14(b)条),或者根据《2021年联邦电路和家庭法院法(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记录订单的变更。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案》第121条款,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中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身份的诉讼是一种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案》第121(9)(g)款,本法院以Reema&Baboor的化名批准发布此判决。
以下是对文本的汉语总结: (1)驳回于2019年5月17日提出的上诉申请。 (2)驳回上诉。 (3)在这些命令生效的28天内,上诉人需支付上诉费用,金额为17,184.45澳元。请注意: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中的录入。此法院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9)(g)条规定,已经以Jolaha & Hanas的化名批准公布此判决。请注意:本判决原因的复印件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A(b)条),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条记录命令的变更。
1. 2016年9月5日提交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2. 2016年9月28日的第7项命令被修改,删除了“2016年12月9日”,改为插入“2016年12月2日”。 3. 2016年9月28日的第8项命令被修改,删除了“2017年2月3日”,改为插入“2016年12月16日”。 4. 双方同意上诉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进行听证。 5. 本次申请的费用将成为上诉费用。注意:该判决的形式将受到法院记录中的命令项的影响。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澳洲)第121(9)(g)条款,该法院已经批准以Rosemond & Rosemond为化名发表该判决。注意:本判决原因书的副本可能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印刷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洲)第17.02A(b)条款),或者记录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洲)第17.02条款的命令变更。
(1) 在申请人丈夫于2015年12月22日和2015年12月31日提出的上诉申请中被驳回。 (2) 申请人丈夫须支付被申请人妻子在2015年12月22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申请方面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根据双方协议或按照党派/党派的方式进行评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本法院批准以George&George为化名公开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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