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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5月7日,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2) 上诉被驳回。 (3) 上诉人需在90天内支付被上诉方诉讼费用,金额为2300美元。注意:该判决书的形式取决于法庭记录中的判决书的输入。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本法院以Renahan & Svitah的化名发布此判决书。 注意:该判决书的副本可能需要检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A(b)条),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条记录判决的变更。
(1) 申請人邱女士的上訴EA87/2017的費用,包括在2017年11月9日提交的上訴申請,將由被申請人維恩先生負擔,根據一方負擔的原則進行評估。 (2) 被申請人將按照賠償基礎支付申請人本次申請的費用,金額為3,661美元。註:訂單的形式取決於訂單進入法院記錄之後。據悉,根據《家庭法案》1975(聯邦)第121(9)(g)條的規定,本法院將以“邱與維恩(2)”的化名對本判決進行公開發表。註:本法院依據《家庭法規則》2004(聯邦法)第17.02A(b)條對本判決的原因進行複查,以更正輕微的排印或語法錯誤,或根據第17.02條家庭法規則2004(聯邦法)對訂單進行變更的記錄。
(1)在这项命令下的28天内,Vien先生应向Chiou女士的律师支付2万美元,由他们在受控的资金账户中保存,作为对Chiou女士在2017年EA87号上诉中可能获得的任何费用的担保。 (2)如果Vien先生未能遵守此命令的第1条,2017年EA87号上诉将暂停,直到该金额支付为止。请注意:此命令的形式需待法院记录该命令后才生效。依据1975年(Cth)家庭法案第121(9)(g)条项下,本法院已批准以Chiou与Vien的化名发表此判决。请注意:本法院发布的裁决理由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纠正轻微的排字或语法错误(2004年(Cth)家庭法规规定17.02A(b)条项),或记录根据2004年(Cth)家庭法规规定17.02条项对命令的变更。
(1) 申请复审2016年11月28日注册处决定的申请被驳回。 (2) 申请人父亲需支付被申请人母亲的和与此申请相关的费用,费用必须在达成协议或评估后的二十八(28)天内支付。注意:判决形式须根据法院的记录录入。据悉,根据《1975年婚姻法典》第121(9)(g)条款,本法院已批准以“Valdez & Frazer”的化名对该判决进行公开发表。注意:此份判决原因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纠正一些小的印刷或语法错误(《2004年婚姻法规则》第17.02A(b)条款)或记录根据《2004年婚姻法规则》第17.02条款对判决进行的任何变更。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摘要:(1)同意上诉。(2)撤销2015年8月13日做出的命令,并将此事案转交给其他法官重新审理。 在进一步的命令之前: (5)同意父亲通过书面协议(包括短信或电子邮件)与[C]和[B]共度时间,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如下: (a) 每隔一个周末(从2015年6月27日起)从星期六中午12点到星期天下午4点;和 (b) 每隔一个星期三(从2015年7月1日起)从托儿所/学前班结束后到当天晚上7点。 (c)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父亲或其代表应在星期六中午12点从[X机构]接走[C]和[B],并在星期三托儿所/学前班结束后直接从那里接走孩子,并在结束其与孩子共度时间后将孩子送到母亲的住处。 (6)同意父亲通过书面协议(包括短信或电子邮件)与[A]共度时间,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如下: (a)每隔一个周末(从2015年6月27日起)从: (i)星期六中午12点到星期六下午3点;和 (ii)星期天上午11点到星期天下午4点。 (h)父亲或其代表应在星期六从[X设施]接走[A],在星期天从教堂接走[A],并在星期三在其与[A]共度时间开始时从母亲的住处接走[A],在共度时间结束后将[A]送到母亲的住处。 (19)在另行命令之前,每一方,出生于...1985年的[MR SALAH]和出生于...1987年的[MS SALAH],以及他们的仆人和/或代理人,根据禁制令的规定被禁止,与是否有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VII部分规定的认证同意无关,离开或试图离开或导致或允许在澳大利亚联邦移动该子/子女,即[C]出生于2011年,[B]出生于2012年和[A]出生于2013年;(20)并且请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根据该命令,在澳大利亚联邦的所有出发和到达点上将上述孩子的姓名放入家庭法观察名单上,并在观察名单上保持孩子的姓名在该时期内,或直到法院命令其移除。 (23)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Cth)第9条的规定,向上诉申请人母亲颁发费用证书,即在法院的意见下,将允许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向上诉申请人母亲支付上诉申请人母亲在2015年8月13日针对临时监护命令上诉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24)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Cth)第6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父亲颁发费用证书,即在法院的意见下,将允许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向被申请人父亲支付被申请人父亲在2015年8月13日针对临时监护命令上诉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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