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和时间
事件描述 (Event Description)
本案涉及一对双方在关系中是否构成“事实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的争议。申请人(Applicant)声称与被申请人(Respondent)在法律意义上存在事实关系,并请求进行财产分配。被申请人则寻求法庭裁定两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关系。
申请和诉求 (Application and Claims)
- 申请人诉求:
- 请求依照《家庭法1975年》(Family Law Act 1975 (Cth))第90SM条获得财产分配订单。
- 被申请人诉求:
- 请求法庭声明两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关系,依据第90RD条。
司法决策 (Judicial Decisions)
法庭最后决定撤销申请人的修正启动申请(Amended Initiating Application),并裁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关系。随后的费用申请将在指定日期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 双方立场:
- 申请人主张两者在过去16年中有性关系,并认为这是事实关系的基础。 - 被申请人则坚持两者从未建立事实关系,并证实其与其他人有持续的性关系。
- 论点:
- 申请人提出双方共享的生活经历、财务支持及对彼此的关心构成了事实关系的依据。 - 被申请人则强调双方没有共同居所,并且申请人主要在与另一名女性伴侣(Ms B)的关系中生活与经济独立。
- 证据与逻辑:
- 证据包括双方关于财务独立、居住情况的详细口供,以及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同在场合时与另一伴侣的关系。
裁决和影响
裁决结果
法庭基于多项考虑决定:
- 双方并无共同住所。
- 双方的性关系并不排他,且申请人在与其他人维持关系。
- 双方在财务上独立,没有共同财产或银行账户。
裁决分析
- 法律解释和适用:
- 法官引用《家庭法1975年》第4AA条关于事实关系的定义,提出裁定必须考虑是否为“共同居住于真正的家庭基础”。
- 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