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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命令如下:(1) 上诉得到支持。(2) 开发申请号DA/1240/2022,经修订,用于在位于NSW 2258 Fountaindale的100 Berkeley Road,DP 840141分块的土地上建造一栋双居住房和一条车道,获得同意,并受到附表A中包含的条件的约束。
要求被驳回并须负担费用。
犯人已被判罪。根据1999年《刑罚(刑事判决程序)法》第8(1)条的规定,不会判处监禁刑,而是下令犯人在三年内遵守社区矫正令。该令的标准条件包括:(a)犯人不得犯任何罪行;(b)犯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官员的监督。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额外条件:(a)犯人必须按要求参与并接受心理健康治疗;(b)犯人不得与Ethon Paul接触;(c)犯人必须完成80小时的社区服务。犯人必须在2022年10月26日下午4点前向怀恩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
(1)新南威尔士民事与行政裁决庭在2021年7月30日关于DVR诉儿童监护人的案件中做出的裁决被撤销了。(2)该案件被退回给新南威尔士民事与行政裁决庭主席根据法律作出决定。(3)被告需支付原告的费用。
根据《家庭法案》1975年第93A(2)条的规定,准予上诉人在上诉中提交以下进一步证据: (a) C女士于2020年6月4日提交的附件A、C和L,及其证词; (b) 上诉人于2020年6月22日提交的附件C、D、E、F、G、P、T、U、V、Y和CC,及其证词; (c) 受诉人于2020年7月6日下午5点51分发送给上诉人的电子邮件(上诉人于2020年7月7日所证实的附件C的一部分)。 此上诉被驳回。 关于费用,不作任何裁决。 注意:此裁决书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的进一步条目而定。根据《家庭法案》1975年第121(9)(g)条的规定,经首席大法官批准,本法院以假名"Sieger & 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Justice"发表本判决。注意:根据《家庭法规》2004年第17.02A(b)条的规定,此判决书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改正次要的排印或语法错误,或根据《家庭法规》2004年第17.02条的规定记录对裁决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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