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案第117(1)条的规定,不得作出费用令。 在2016年第NA47号上诉案中,法院根据1981年澳大利亚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9条的规定,授予上诉人一份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部长有权授权支付给上诉人有关上诉所产生费用的款项。 在2016年第NA47号上诉案中,法院根据1981年澳大利亚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6条的规定,授予第一和第二被告一份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部长有权授权支付给第一和第二被告有关上诉所产生费用的款项。 在2016年第NA49号上诉案中,法院根据1981年澳大利亚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9条的规定,授予上诉人一份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部长有权授权支付给上诉人有关上诉所产生费用的款项。 在2016年第NA49号上诉案中,法院根据1981年澳大利亚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6条的规定,授予第一和第二被告一份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部长有权授权支付给第一和第二被告有关上诉所产生费用的款项。 法院根据1981年澳大利亚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8条的规定,授予双方当事人一份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部长有权授权支付给每个当事人有关再审所产生费用的款项。 注: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其在法院记录中的输入。据悉,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该法院将以Huda和Huda和Laham(费用)的化名批准本判决的公开发布。注意:本判决原因书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在法律规则2004年第17.02A(b)条的规定下,存在进行修正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记录修订订单的可能。
以下为文本内容的简要概述:(1)接受2016年第47号上诉和第49号上诉。(2)撤销Vasta法官于2016年6月17日做出的订单。(3)将诉讼案件退回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由其他法官重新审理。(4)在这些订单颁布后的二十一(21)天内,各方应向上诉注册官提交并向其他相关方提供有关上诉费用的书面陈述,字数限制不超过五(5)页。(5)在收到费用陈述的十四(14)天内,各方应向上诉注册官提交并向对费用提出异议的陈述进行回复,如果有的话。(6)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的书面陈述,任何有关费用的申请将由全体法官在内部听取和裁决,不需要任何当事方出庭。注意:在这个法庭记录中,该判决以Huda & Huda & Laham的化名经由首席法官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获准公开发表。注意:此份法庭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受审查以纠正一些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的规定),或者记录一个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的规定变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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