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所有之前的监护权决定和禁令均被解除。 经双方同意,母亲独自拥有2017年出生的孩子X的监护责任。 在为X做出任何重大长期决策后的十四(14)天内,母亲应以书面形式将决策通知给父亲,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或约定的监护软件。 经双方同意,X与母亲同住。 从2024年起:(a)母亲可以每年在学校假期期间暂停父亲与X的两个周末的见面。 所有换交地点应在由母亲以书面形式通知父亲的城市C地区公共场所进行,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在X的学校进行。 父亲被制止:(a)在X的听到或在场的情况下贬低母亲、母亲家庭成员或母亲家庭成员的任何人;(b)在X听到或在场的情况下犯下“家庭暴力”行为,或故意让X接触到根据家庭法第4AB条定义的“家庭暴力”行为(附上副本);(c)在照顾X时饮酒或使用毒品,或在任何程度上受到酒精或毒品的影响;(d)除了为庆祝父亲节或学校特别邀请父亲参加的其他活动(如家长/教师会议)外,不得前往X的学校。 母亲可以自由地将这些命令的副本提供给任何接管X的学校、个人或组织。 除非出现真正紧急的情况,父亲与母亲之间为了执行这个命令的任何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母亲可以自由地向父亲的治疗医生或任何相关的心理健康机构提供这个命令的副本。 据本法院根据家庭法1975(CTH)第121(9)(g)款的规定批准,本法院发表这个判决时采用代号Deering&Jennett。
《(1)2020年4月6日提出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2)该申请的费用将作为上诉的费用。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将取决于该命令录入法庭记录的情况。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法院批准将此判决以Eastwood和Jarden为化名予以公布。注意:法院判决原因的此份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或者记录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对命令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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