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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该文本的中文摘要: 1.解除关于X(2013年出生)和Y(2016年出生)的之前的所有与育儿有关的命令。父母责任 2.父亲对于有关孩子福利的远期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治疗/专家建议和教育,拥有独立和独家的父母责任。 如果父亲决定独立重新对X进行自闭症谱系障碍评估,父亲应做到以下事项:(a)通知母亲他所指定的评估机构;(b)向指定的机构提供母亲的联系方式;(c)要求指定的机构将母亲纳入评估,并让她了解评估结果。 父亲未经母亲事先书面同意或法院进一步的命令,不得在D镇地区以外为孩子们设立住所。 母亲不得因任何原因让孩子与F女士交往或沟通。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未经父亲事先书面同意,母亲不得向任何医生或治疗提供者介绍孩子或其中任何一个人,除非有紧急情况。 双方有权参加所述孩子学校的任何邀请家长参加的活动或场合。 如果有必要,父亲可以向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的警方提供这些命令和理由的副本。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家庭法律诉讼中涉及的人、关联人或证人身份的程序是违法的。
(4) 申请将在2017年10月庭审前列入全体庭审程序。 (5) 根据上述记录,申请被撤回。 注意:此命令的形式须待记录进入法庭记录后方可生效。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家事法令》(Cth)第121(9)(g)条,大法官批准本法庭以Swain & Searle假名出版此判决。 注意:此法庭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事法庭规则》(Cth)第17.02A(b)条),或记录根据2004年《家事法庭规则》(Cth)第17.02条对命令的变更。
(1)驳回对2014年11月11日奥斯汀大法官指令的上诉。 (2)有关费用的提交必须在本判决书之日起21天之内提交并送达。对于此后14天内的回复提交,必须在本判决书之日起14天之内提交并送达。特此说明,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9)(g)条,本法院以“邓斯特和邓斯特”为化名经首席大法官批准发布本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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