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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案件SOA 52 of 2019最终确定之前,要求对被告母亲采取限制措施,并授予禁令,禁止她与她的现任丈夫A先生一起获得关于维多利亚州D镇和C镇两个共同拥有的房产贷款,以及禁止她以任何方式处置她在上述房产销售的任何或全部净收益中的16,682.18美元的份额。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该命令的记录进入法院记录。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第121条第9(g)款,被批准根据Brantley&Swenson化名的审判文书由该法院出版。注意:本裁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Family Law Rules 2004(Cth)第17.02A(b)规定),或根据Family Law Rules 2004(Cth)第17.02规定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1)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于2019年4月29日做出的判决的上诉被驳回。 (2) 上诉人支付上诉的被上诉人费用,金额为19,124.55澳元。 (3) Strickland J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禁令将继续有效,直到相关费用的支付完成。 备注:此命令的形式需在法院记录中确认。经首席大法官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批准,法院已授权在Swenson & Brantley (No.2)的化名下公开发布此裁决书。备注:此份裁决文件可能会进行审核,以修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17.02A(b)条),或记录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17.02条对命令进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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