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根据2017年1月25日制作的订单1已经恢复,具体如下: (a) 申请人MR CHINASA和被告MS EKWUEME及其雇员和/或代理人被禁止迁移或试图迁移,或导致或允许将2016年出生的孩子X从澳大利亚联邦移除。 (b) 请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根据此命令,在澳大利亚联邦入境和出境的所有点上将该孩子的名字列入有效的机场监视名单,并在进一步命令或法庭命令其撤离之前保持孩子的名字在监视名单上。 (c) 请求和授权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的元帅和所有官员以及各州和地区的警察部队执行以上命令。 除此之外,所有未处理的申请将被驳回,并将该事项从等待结案的案件列表中移除。 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的输入。 注意: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核以更正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庭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10.14(b)),或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庭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10.13进行变更记录。 《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法案》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的程序,不得公开识别个人、关联人或证人。 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院已经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批准以“Chinasa&Ekwueme”的化名发布本判决。
此文指出之前有关X(2012年出生)和Y(2015年出生)的监护令和禁令被解除。申请方的外祖父母(1961年出生的Mitchell先生和Walberg女士)与孩子们享有平等的共同父母责任,而孩子们的父亲(1985年出生的Boyle先生)和母亲(1991年出生的Mitchell女士)不享有任何对孩子们的父母责任。外祖父母可以将法院盖章的这份命令副本提供给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塔斯马尼亚州警察、孩子们所在的学校、任何孩子们可能参加的课外活动或体育机构,以及孩子们被转介或可能接受治疗的任何医疗保健从业者,包括任何医生、心理学家、顾问、心理健康护士、社工或其他医疗保健或社会工作专业人士。外祖父母可以向任何医生、心理学家、顾问、心理健康护士、社工或其他医疗保健或社会工作专业人士提供2021年10月27日D女士的家庭报告副本。外祖父母可以确定时间、地点和任何其他条件,以便进行与孩子们的相处,但需符合以下条件:(i)孩子们与母亲相处的任何时间必须由外祖父母之一或外祖父母委任的其它成年人监督,且外祖父母无权变更此监督条件,除非获得法院的许可;(ii)孩子们与母亲相处的任何时间不得位于根据Family Law Act 1975 (Cth)的第68B条针对母亲的禁令所规定的地点,且外祖父母无权变更此位置条件,除非获得法院的许可。根据Family Law Act 1975 (Cth)的第68B条,禁止出生于1991年的Mitchell女士从事以下任何行为:(a)接近或靠近孩子或外祖父母居住地点附近的任何地方,距离不得少于1公里。根据Family Law Act 1975 (Cth)的第68B条,禁止出生于1985年的Boyle先生从事以下任何行为:(a)通过任何方式与外祖父母或孩子们取得联系,包括通过第三方。法院注意到外祖父母承担起照顾孩子们的义务,对此表示高度赞扬。值得注意的是,根据Family Law Act 1975 (Cth)第121(9)(g)条的规定,法院批准以Mitchell & Boyle的化名刊登本判决。
Y与Clifton先生没有时间交往,也没有交流。请注意,订单的形式要根据法庭记录中的条目确定。请注意,这份法庭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或记录根据第10.13条《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2021年(联邦法)对订单的变动。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条(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表能够识别与家庭法律诉讼相关的人物、关联人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条款,该法院根据假名Knight & Knight批准了本判决的发表。
母亲的证词将通过视频连接完成。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受法院记录的影响。 注意:这份法庭判决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修正小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款),或者记录根据第10.13条款对命令的变更。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法案》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家庭法诉讼中涉及的人、关联人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法案》第121条第9(g)项的规定,该法院以化名“Knight&Knight”公开刊登本判决。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第10.2部分的同意和由此产生的作出的决定,最终裁决以所附的同意裁决形式进行,并将其作为附件放在法院记录中。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父亲禁止试图寻找或找到母亲Gosai女士(1979年出生)和/或孩子Y(2006年出生),包括但不限于他们的住所以及Y不时就读的学校或教育机构。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5Y条款,母亲有权将孩子Y(2006年出生)带到澳大利亚联邦境外的地方,无需事先获得父亲Gosai先生(1970年出生)的书面同意。 父亲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撤回了让孩子回到G国、与他一起度过时间并与他交流的申请,现在他寻求的可能被视为极为有限的订单是:(1) 母亲告知他Y自残的所有事件;(2) 提供治疗师的联系方式,以应对她可能给自己造成的自我伤害;(3) 了解她的治疗和预后;以及(4) 当母亲为Y获得新护照时(可以同意这一点),通知他护照号码。 在儿童暴露于家庭暴力的问题中,一个非常常见的主题,不幸的是,通常是男性对女性进行的;[她]谈到她遭受了精神健康问题和抑郁症的困扰。 她正在接受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师的治疗,显然需要大量帮助;她说她今年早些时候因为感到不堪重负而服药过量。 这个孩子明显需要大量的治疗干预,希望能对她进行治疗并帮助她从她父亲对她母亲、她自己和她姐姐施加的伤害中恢复过来。 对强制控制性家庭暴力的指控非常令人担忧,如果属实,[母亲]对孩子们不与父亲共度时间的建议将被认为是保护性的。 考虑到她的年龄,以及明显的心理困扰和整体心理健康困境,建议在制定与父母抚养安排有关的决定时,给予她的意见决定性的重要性。 本人证明上述25个编号段是2022年9月20日荣誉法官亨德森关于判决的即席原因的真实副本。
根据育儿、社区和残疾服务新南威尔士部长的决定,对于2008年出生的X,2010年出生的Y,2011年出生的W,2012年出生的V和Q以及2013年出生的Z的所有先前的命令和承诺都被解除了。部长拥有对他们的唯一监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每个孩子应该在哪里和与谁生活; 禁止母亲和父亲在任何情况下让孩子们在家中没有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在家。 禁止母亲和父亲把孩子交给18岁以下的人照顾。 禁止母亲和父亲把孩子交给他们的兄弟姐妹照顾。 根据这些命令,禁止母亲和父亲在照顾孩子期间饮酒超过法定驾驶限制的水平。 独立儿童律师在最终命令作出后的7天内辞职。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为孩子安排与父母共度时间的命令,并不限制部长安排任何孩子与父母同住或与父母共度时间。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法)的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涉案人员、相关人员或家庭法律诉讼的证人身份的报道是违法的。
根据这段文本,母亲对于2009年出生的孩子X和2011年出生的孩子Y拥有独自的监护责任。孩子们与母亲一起生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孩子们将与父亲的祖母Willis女士度过时间,安排如下: (a) 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日(除了一月)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孩子们将由母亲交给父亲的祖母在B市的T购物中心,由她将孩子归还给母亲或其代表同一地点。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母亲将在每个时期的开始时将孩子交给父亲的祖母,并且父亲的祖母将在访问结束时将孩子归还给母亲或其代表在B市的T购物中心。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母亲和父亲的祖母将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他们可以使用手机。 母亲将向父亲的祖母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以帮助父亲的祖母照顾Y的健康、治疗和症状,并告知她任何孩子将要接受的医疗程序。 法院注意到,在孩子们由父亲的祖母照顾时,如果出现与孩子有关的任何医疗问题,父亲的祖母将联系母亲并遵守母亲的指示。 监督探视不得在除了一月以外的任何月份的第一个周末或孩子们由父亲的祖母照顾期间进行。 《1975年联邦家庭法法案》第121条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露家庭法诉讼的各方、相关人员或证人身份的行为构成犯罪。
以下是对文本的中文总结:要求撤销所有以前的监护令。 要求母亲对Y(2011年出生)和Z(2014年出生)(“孩子们”)负有单独的抚养责任。 要求孩子们与母亲一起居住。 如果孩子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向母亲表达愿意与父亲一起度过时间的意愿,并且要求母亲促使孩子们或其中任何一个与父亲共度时光,那么母亲应该促成孩子们与父亲共度时光。 对于与孩子们有关的任何紧急医疗问题,母亲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父亲。 母亲可以将Y Malouf(2011年出生)和Z Malouf(2014年出生)的名字更改为Y Malouf-Smith和Z Malouf-Smith,并可以向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提供这些命令的副本。 母亲应在48小时内书面告知父亲每个孩子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 每年6月30日,母亲应书面告知父亲每个孩子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 注意:该法院判决的副本可能需要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Cth)第10.14(b)条),或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Cth)第10.13条记录订单的变更。 《1975年家庭法案》(Cth)的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可以识别与家事法律诉讼相关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情况是一种罪行。
我撤销了以前所有关于对任何孩子分配抚养责任的命令。 我撤销了任何允许孩子与某人共度时间的命令。 在没有进一步的命令之前,指定2012年出生的Q不再根据儿童福利法被某个人照顾,我指示新南威尔士州的家庭、社区和残疾服务部长对Q拥有唯一的抚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 Q居住在何处和与谁居住;(b) 对Q进行何种治疗或医学干预;(c) Q上学的情况。 我没有任何命令要求孩子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共度时间。 部长可以自由决定在新南威尔士州儿童法庭的诉讼开始或结束后重新列出此事。 没有要求孩子与父母共度时间的命令不会限制部长安排孩子与父母同住或与父母共度时间。 注意:命令的形式可能会因为记录在法庭记录中而受到影响。 注意:此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和家庭法庭法(家庭法)规则10.14(b)),或者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和家庭法庭法(家庭法)规则10.13进行命令变更的记录。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案(家庭法)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表会揭示与家庭法诉讼相关的人员、关联人员或证人的行为是非法的。
所有以前的育儿订单被解除。 孩子X,2015年出生(“X”),与母亲一起生活,但需遵守第10号命令中的条件。 母亲独自负责X的监护,但需遵守第四号命令。 根据第5和第6号命令的规定:(a)父亲需提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母亲,他是否打算在A市区或悉尼与X共度时间;(b)如果X需要在A市和悉尼之间旅行,那么X将乘飞机旅行;(c)母亲需将X送往悉尼机场开始时的时间,并由父亲在A市机场将X送回母亲手中在时间结束时;(d)只要双方同意,X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独自旅行;(e)在母亲开始全职有薪工作之前,父亲需承担A市和悉尼之间所有机票和他在A市的住宿费用(如有需要);(f)当母亲开始全职有薪工作时,母亲需承担每四个学期的一周末和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的学校假期之间母亲和X之间的A市和悉尼的机票费用;(g)母亲需要承担自己在悉尼的住宿费用(如有需要);(h)如果没有适合的航班可供X乘飞机往返于A市和悉尼之间,或者如果双方同意他不乘飞机旅行,则X需乘车在K镇麦当劳更换中转。 第二号命令受以下条件约束:(a)母亲要在这些命令颁布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住在母亲的父亲和继母的家中;(b)母亲需要继续在A市社区药物与酒精服务处与R女士进行酒精特定辅导,频率和持续时间由R女士(或由R女士推荐的其他辅导师)决定;(c)母亲需要继续就诊于O医生,精神病医生(或由O医生推荐的其他精神病医生),并按照O医生或其他精神病医生的建议接受治疗(包括服用处方药),频率和持续时间由O医生决定。 法院要求母亲向母亲的父亲和继母提供这些订单和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原因。 如果母亲因精神健康或酒精问题而被送入医院接受治疗,她需在入院后的48小时内直接或通过提名人通知父亲。 无论何时,两个父母都可以与任何为X提供治疗的健康或医疗专业人士进行沟通。 在第22号命令中,允许母亲和父亲在28天内申请重新列入诉讼,以处理独立儿童律师费用的问题。 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章的规定,本法院以Danniell&Mounce的化名批准公布这份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丈夫应在本命令颁布之日起最晚28天内搬离所在地点,即B Street,Suburb C,登记号码为...(“Suburb C物业”)。 丈夫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和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将Suburb C物业作市场销售,并具体而言: 在Whisprun Pty Ltd v Dixon [2003] HCA 48; (2003) 200 ALR 447中,Gleeson CJ,McHugh和Gummow JJ指出:......法官的理由不需要提及败诉方主张的每一个事实或论点作为问题的相关因素。 行使自由裁量判断的法官无需详细列出他已发现的每个相关或无关因素,或者以侵权损害赔偿评估为例,列举他所关注的每个事实事项...... 随着本案当事人关系的破裂以及十多年来的众多贡献(我稍后在本文中将提到),我认为丈夫和妻子完全符合Stanford, supra,特别是在[42]处。 然而,他似乎终于承认他们共同承担了开支,但是他争辩说妻子在银行设施上的存款不是用于抵押贷款,而是用于公共事业费用;这无关紧要——实际上,这笔钱进入了婚姻共同财政。 事实上,我发现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丈夫在被交叉审讯时声称他已履行了最终同意令中的所有条件,但却没有提供他声称已经获得但未寄给妻子法律代表的报告。 在可能性的平衡上,我得出结论他没有获得这些报告,因为如果他有,毫无疑问它们将被寄给妻子的法律代表——履行这些条件(但也是10公里半径搬迁)是他与实际共同抚养和他目前拥有的白天之间唯一的障碍。 第2(o)款——在案件的正义意见下需要考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我已在第75(2)(b)款的财务资源中提到了City H物业,这里不再重复计算。
根据15、16和17号命令,母亲对于2013年出生的Z负有独立的父母责任。母亲应尽快,并在做出决定前至少提前21天,通知父亲关于任何与Z的教育有关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a) Z所就读学校的更改; (b) 她计划将Z录取的中学; (c) 关于Z的任何严重纪律问题或行为问题; (d) 学校不时对Z的学习困难或特殊需求的任何关切。 母亲应尽快,并在做出决定前至少提前21天,通知父亲关于任何与Z的健康有关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a) 任何转诊让Z咨询专科医生; (b) 任何转诊让Z咨询联专业人员; (c) Z的任何手术或外科手术; (d) Z通常的家庭医生是否有所变化。 无论是寒暑假还是学期时间内,在父母的父母家中交接过程中,母亲应在约定接触开始前30分钟将Z送到父母家中,并要求父亲在接触开始时间之前不得接近父母家庭500米以内。 除非紧急情况,父亲和母亲应使用“My Family Wizard”平台相互沟通有关Z事务。 在Z有关急诊情况时,父亲和母亲应通过短信相互沟通。 1975年《家庭法》第121条规定,在家庭法诉讼中,除非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公开发布识别与诉讼有关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批准,本法院以威廉姓和哈瑟韦姓的化名发布本判决。
根据以上文本总结如下: 1.关于与子女X(2010年出生)和Y(2012年出生)的相关事项,母亲将独自承担子女的健康事宜和教育事宜的父母责任。 2.关于除子女健康和教育事项之外的所有父母责任事项,父母共同承担父母责任。 3.子女和他们的母亲一起居住。 但不论其他任何命令,子女将在以下时间由母亲照管:a) 母亲节从早上9点至下午6点;b) 在偶数年的12月25日中午12点至12月26日中午12点。 除非换交发生在子女的学校或学校附近,在C市B街和D街交界处的C市公园进行换交。 父亲应尽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子女能够在与他共度时间期间参加预定的课外活动,前提是在预定活动日期前至少提前14天通知父亲。 注意:命令的形式需根据法院记录进行确认。 注意:本判决的副本可能经过审查以修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家事法庭法》(联邦家事法)规则10.14(b)),或记载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家事法庭法》(联邦家事法)规则10.13的对命令的变更。 1975年《家事法法》(Cth)第121条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至涉及家事法诉讼的程序中的个人、关联人、或证人的身份是一种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事法法》(Cth)第121条第9(g)款的规定,本法院已批准以Clanton&Lachman的化名发布本判决。
以下是对上述文本的概括: 1. 取消了之前所有的监护令。 2. 证实被告对于2009年出生的X和2012年出生的Y(“儿童”)拥有独自的监护责任。 3. 儿童与被告一起生活。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澳大利亚联邦法),申请人禁止采取以下行动的禁令生效:(a)接近母亲的父母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或在离他们现居地(NSW州ZZ郊区YY街)或工作场所100米以内,或者(b)居住在母亲的父母的居住地附近或经常去那里,或者(c)与母亲的父母或其中任何一方联系、沟通、尝试通过第三方或通过电话、短信、iMessage、Facebook等电子平台进行沟通。 被告有权更改儿童的姓名,并在此事上代表2009年出生的X和2012年出生的Y儿童去婚育死亡登记处进行申请,无需征求申请人的意见。 该裁定的副本经盖章后,将连同宣判理由的认证副本以及可能被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提交给法庭首席大法官的办公室,然后转交给相应机构,即BF组织的人力资源办公室和新南威尔士州的儿童监护办公室,以评估申请人职业风险。 上述第5条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是为儿童个人保护而制定的禁令,适用第68C条款,因此,任何警察官员如果得知申请人违反了这些禁令,通过骚扰、骚扰、交谈、实施或威胁对儿童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施以身体伤害或威胁,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申请人。 上述第6条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是为了保护被告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禁令,适用第68C条款,因此,任何警察官员如果得知申请人违反了这些禁令,通过骚扰、骚扰、交谈、实施或威胁对被告施以身体伤害或威胁,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申请人。 上述第7条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是为了保护儿童、被告和母亲的父母而制定的禁令,适用第68C条款,因此,任何警察官员如果得知申请人违反了这些禁令,通过骚扰、骚扰、交谈、实施或威胁对儿童、被告和/或母亲的父母施以身体伤害或威胁,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申请人。 在将独自的监护责任赋予被告的命令中,其目的和意图是允许她对儿童做出重大决策,无需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并且为了为X(2009年出生,或其他姓名)和Y(2012年出生,或其他姓名)两个儿童申请护照以及随时更新护照,无需申请人的同意,因此该命令也旨在作为根据《2005年澳大利亚护照法》第11条的独自监护责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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