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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命令下的决定被撤销。代之以法官命令决定批准Ned Kelly Transport Pty Ltd申请续签拖车操作许可证。
根据以下第5条命令,所有先前关于2016年出生的孩子X和2020年出生的孩子Y的监护权令被解除。母亲拥有X和Y的独立监护权。从Y开始上幼儿园的第一个学期开始,根据以下第2条命令,孩子们与父亲的时间在新南威尔士州所有学校假期期间暂停。在新南威尔士州的短学期假期期间,孩子们将与父亲度过时间,时间安排如下。父母不得贬低对方或对方家人,也不得允许其他人在孩子面前贬低对方。非旅行的父母应在旅行开始后两个月内与孩子安排弥补时间。此法院已批准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使用化名发布本判决。
《育儿》 育儿责任 丈夫和妻子对于2015年出生的孩子X(以下简称“孩子”)的重大长期问题享有平等共同的父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上述通知应包括以下细节:(a)计划离开澳大利亚或联邦共和国的时间段;(b)旅行行程或任何其他证明计划目的地以及出发和返回日期和时间的文件副本;以及(c)非旅行父母在旅行期间可以联系到孩子的所有完整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 丈夫和妻子应采取一切行动,签署一切文件、契约和文书,必要时立即将D区房产挂牌出售。 如果D区房产在挂牌出售后的三(3)个月内未能通过私下协商出售,则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签署一切必要文件,以在从D区房产挂牌起三(3)个月后尽早进行拍卖,拍卖底价由双方书面协议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通过计算两(2)名房地产经纪人的最新意见的平均值确定,其中一个由丈夫选定,另一个由妻子选定。 D区房产的销售收益将按照以下顺序分配:(a)支付房地产经纪人的佣金、广告费、法律费用或与D区房产销售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b)支付给澳大利亚国家银行的抵押贷款,以清偿...27 抵押在D区房产上的款项和相关贷款账户#...58、#...83、#...47的全额;(c)将423,000美元存入Bennett & Philp律师事务所的托管账户,用于支付由D区房产销售引起的资本增值税责任,并且丈夫应在D区房产销售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提出税务申报,并且这些命令授权Bennett & Philp律师事务所向澳大利亚税务官员支付最多423,000美元的相关资本增值税责任,剩余资金将以57.5%归属于丈夫,42.5%归属于妻子。 (d)在资金足够的情况下,支付给澳大利亚国家银行的抵押贷款的一部分,以清偿抵押在F区房产上的贷款...91和相关贷款账户#...87,以完成对妻子利益的42.5%的财产划分。 (f)将剩余的销售收益存入Bennett & Philp律师事务所的托管账户待最终分配,以使丈夫保留57.5%的份额,妻子保留42.5%的份额,并且在此计算中,将适用于2023年9月7日的判决理由中的价值和所有权。 如有一方拒绝或不履行本判决的规定,寻求执行条款的当事方的律师的书面宣誓书将足以证明拒绝或不履行,而且登记官有权依据《1975年婚姻法案》第106A条的权力依据该宣誓书行使自己的权力。
2023年8月24日和25日安排的最后听证会取消了。 申请人丈夫要求传唤妻子父亲的申请被驳回。 法院此次注意到: 将在未来六周内分配给当事人进行最后听证会。 注意: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的记录。 注意:本裁决书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细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或记录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的命令变更。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条(联邦法)的规定,除了极为有限的情况外,将揭示家庭法诉讼涉及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注意:家庭法案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授权本法院以化名发表本判决。
申请人丈夫对双方在2017年7月签订的约束性财务协议的撤销申请被驳回。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的录入。注意: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法院(家庭法)规则》(Cth)第10.14(b)条,此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法院(家庭法)规则》(Cth)第10.13条记录订单的变更。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法案》(Cth)第121条,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在家庭法诉讼中涉及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法案》(Cth)第121(9)(g)条,本法院批准以“钟和姚”为化名发布该判决的事宜。
下令书规定,在判决书签署之日起七天内,丈夫必须采取一切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将Motor Vehicle 1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妻子。在判决书签署之日起28天后,丈夫和妻子必须采取一切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以使Barkus Doolan Winning信托账户中剩余的资金(如果有)支付给丈夫,丈夫应在收到这些资金后立即支付给第三方。 关于SMSF持有的财产的出售,丈夫和妻子必须作为SMSF的受托人采取一切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以在以下条款下以合理可获得的最佳价格出售SMSF所拥有的四处财产:(a)在判决书签署之日起14天内,丈夫和妻子必须共同商定并书面约定由哪些中介和律师代表他们进行每处财产的销售(“中介”和“律师”),如果不能共同商定,则:(i)在判决书签署之日起21天内,妻子必须书面提名三名拟议的中介和/或律师;(ii)24小时内,丈夫必须从妻子提议的三名中介和/或律师中选择一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妻子他的选择;(iii)如果丈夫在指定的时限内未能以书面方式提名其中一名拟议的中介和/或律师,则中介和/或律师将是妻子提名的三名中的一名,由她书面通知丈夫。 在每一处SMSF所拥有的财产的销售结算后,出售所得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和优先顺序使用:(a)支付所有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佣金、法律费用、拍卖费用和广告费用;(b)支付与财产相关的所有未偿付费用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维护费用和土地税收;(c)支付和解除抵押贷款;(d)余额存入SMSF名下的带有利息的账户,并且在丈夫和妻子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从该账户提取资金。 丈夫和妻子必须采取一切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根据法案和《家庭法(养老金)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养老金规定”),计算根据本命令对妻子的权益,并在信托人从丈夫在SMSF中的权益中进行可分割支付时支付这部分权益。 丈夫和妻子必须采取一切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根据法案和SMSF的要求,计算根据本命令对丈夫的权益,并在信托人从妻子在SMSF中的权益中进行可分割支付时支付这部分权益。 根据《评估法》第124条的规定,为了支付非定期的儿童抚养费,丈夫必须在妻子以书面形式提供验证以下付款事实和金额的文件后的七天内,支付以下50%的费用到妻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a)学校出具的税务发票上列出的费用,包括学费,校服和运动服装,课外活动,国内学校郊游费用,文具,教科书和设备;(b)无法从医保或私人健康保险公司追回的关于孩子的任何私立医院、眼科、理疗、牙科、正畸以及其他医疗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21条的规定,通过任何行政评估或相关部门决定,丈夫向妻子支付的定期儿童抚养费的年利率不得减少。
根据法庭的命令,直到另行通知为止,出生于1978年的Ms Austen、出生于1973年的Mr Manz以及他们的仆人和/或代理人,被禁止将2009年出生的孩子X从澳大利亚联邦移走或试图移走,或者造成或允许该孩子离开澳大利亚联邦。要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根据这项命令将2009年出生的X的姓名列入机场观察名单,并在澳大利亚联邦的所有到达和离开点执行此命令,并将孩子的姓名保留在观察名单上直到2025年初。 在2025年X的生日之后,Ms Austen和/或Mr Manz被授权在不首先获得对方父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并领取孩子X的澳大利亚护照。一旦给任何一位父母颁发了护照,该护照必须立即交付给悉尼的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的登记官,并由登记官持有,直到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包括共识命令)为止。 在2025年X的生日之后,任何一位父母都可以与孩子X一起旅行,前提是: (a) 带孩子离开澳大利亚的时间与父母通常与孩子度过时间以及新南威尔士州公布的学校假期时间相一致,除非另有父母书面协议; (b) 带孩子离开澳大利亚的父母要尽可能提前通知对方父母,并在任何情况下提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此意图; (c) 带孩子离开澳大利亚的父母要提供详细行程,包括离开和返回日期、航班详细信息、旅行保险副本及付款证明、签证文件(如适用)、父母和孩子将要去的国家的详细信息,每个国家到达和离开的日期(如适用),每个国家可联系到孩子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在计划出发日期前不少于60天提供与孩子一起旅行的任何其他人的姓名; (d) 带孩子离开澳大利亚的父母书面承诺将来按照提供给对方父母的旅行行程在原告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内将孩子送回; (e) 带孩子离开澳大利亚的父母承担此次旅行为孩子支付的所有费用(机票、住宿、保险、税费、花销等); (f) 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不建议前往该目的地旅行,并且所选择的目的地是《海牙公约》的缔约方,并且澳大利亚联邦在该国家设有大使馆。 在结束澳大利亚联邦境外旅行后,孩子的护照必须在孩子返回国家后的七天内交还给悉尼的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的登记官。 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澳大利亚联邦)第65DA(2)条规定,这些命令所创建的义务的具体事项和违反这些命令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具体事项已在附件“A”中列出,并包括在这些命令中。 注:命令的形式受法院记录的限制。 注:该判决书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细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10.14(b)条),或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10.13条记录命令的变更。 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识别在家庭法律诉讼中涉及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Austen&Manz的化名批准了此判决的发布。
被告者Myers女士是1977年出生的受讯者,根据初步证据,被判定违反以下规定: (a) 2020年5月22日的第2号令,于2021年2月; (b) 2020年5月22日的第5(a)(i)号令,于2020年6月27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批准以Papp & Myers为化名发布本判决。 Papp and Myers是包含18项违规控告的申请,母亲承认对不遵守带孩子到悉尼与父亲共度时间的令单已经无视了至少6次。 我并没有阅读母亲提交的材料,即关于她的正当理由的书面陈述,因为尽管孩子未按照他尊敬的法官的令单在Town B或悉尼与父亲共度时间,但母亲声称父亲未能提出关于孩子在Town B的8次未能与他共度时间或咨询教育方面等问题的初步证据。 这些场合包括2020年6月27日星期六,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11日以及2020年圣诞节。 母亲无疑使孩子上学,刷牙,在适当的时间上床睡觉,并且表现出合适的行为。她提供证据证明他是一个乖巧听话的小男孩。 现在我将休庭,因为我已经初步认定母亲有罪,将阅读她的材料,因为她根据我的指示提交了一份书面陈述来说明她的正当理由。 特此证明,前面的14段文字是在2022年9月23日草率作出的审判理由的真实副本,由Henderson法官拟于此。
1 该罪犯被判有罪。 2 考虑到第16BA日程的问题,我判处其入狱18个月,自2022年9月6日起计算。 3 根据1914年刑事法第19AC(1)条,我命令该罪犯在2023年6月5日释放,经过九个月的服刑后,以缴纳1美元的保释金,为了好好表现三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在保释期间要保持良好行为并在法庭要求时出庭;(b)必须向Downing Centre地区法院的登记处通报居住地址的任何变动;(c)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并遵守有关参与性侵犯者治疗计划、接受心理治疗和药物和酒精咨询的合理指示。
所有以前的育儿指令都被解除了。 与X的关系下出生于2008年的孩子与母亲一起生活。 母亲对X拥有独立的监护责任。 X根据她的意愿与父亲交往和沟通,由X发起。 如果警察相信合理理由认为安德罗蒂斯先生(1973年出生的父亲)违反了此处对他的禁令,警察可以无需逮捕令逮捕他。 根据第8条的规定,父亲应与学校进行电子沟通,提供相关信息。 根据第8条的规定,母亲应在X更换学校时及时通知父亲。 在进一步的命令之前,双方,即1973年出生的安德罗蒂斯先生和1972年出生的坎宁安女士,他们的仆人和/或代理人根据禁令被限制,无论是否经过家庭法1975年《刑法典》第VII部分规定下的实名同意,不能将2008年出生的X孩子从澳大利亚联邦移走或试图移走或导致或允许其离开澳大利亚联邦,为期3年10个月;并且请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根据本法令将该孩子的姓名列入澳大利亚联邦各到达和离开点的家庭法观察名单,并在该期间或直到法院命令其撤销时,在观察名单中保留该孩子的姓名。 根据1975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的规定,除了非常有限的情况外,公开揭示参与家庭法诉讼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据悉,根据1975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通过坎宁安与安德罗蒂斯的笔名,本法庭已批准为本判决公开发表。
这段文字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此判决,2016年出生的孩子X的监护权由母亲独自负责,但需遵守以下规定: (a) 在母亲作出任何关于孩子的重大长期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或非紧急医疗护理方面的决定之前,母亲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父亲她的决定,并父亲应在7天内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母亲对她的提议的意见。 (b) 在父亲根据上述规定发送电子邮件给母亲后,母亲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考虑父亲的意见,并在行使监护权前7天向父亲告知她的决定。 2. 独立儿童律师要求对父亲进行费用申请被驳回。 注意:此判决的形式可能会通过记录在法庭档案中进行修改。 注意:这份法庭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一些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家庭法庭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则(Cth)中的第10.14(b)条),或记录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家庭法庭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则(Cth)中的第10.13条变更的命令。 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律法案(Cth)第121条,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中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身份的诉讼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律法案(Cth)第121(9)(g)条的规定,法院使用Bisharad & Mukerji的化名发布此判决已获得批准。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摘要: 对于2012年出生的孩子X,母亲拥有独自的监护权。双亲应该随时互相告知以下事项:(a)他们目前的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在这些细节发生变化后的24小时内通知对方;(b)孩子在他们各自照顾期间出现的任何健康问题或疾病;(c)为孩子开的任何药物处方;(d)与孩子的福利和发展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禁止将MR MUDIN(1983年出生)和MS BASHAR(1983年出生)以及他们的仆人和/或代理人,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VII部分规定的经认证同意无论如何都被差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将孩子带走、试图带走或导致或允许孩子离开,直到2030年5月14日。 要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通过将该孩子的姓名登记在澳大利亚联邦所有出入境的观察名单上,并在上述日期之前或法院责令其移除之前,保持该孩子的名字在观察名单上。 注意:该命令形式可能会受到法院记录的影响。 注意:这份法庭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款),或者记录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款的变动。 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条款,在家庭法律程序中,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可以识别到参与家庭法律程序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记录属于违法行为。 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9)(g)条款的规定,本法院使用化名“Mudin&Bashar”发布此判决的行为获得批准。
这段文本中总结了以下几点内容: 1. 母亲申请将孩子的常住地迁至昆士兰州被驳回。 2. 父母对于关于孩子的长期抚养、福利和发展有相等的共同监护责任。 3. 如果母亲搬到昆士兰州,孩子将与父亲生活在悉尼,并在以下时间与母亲共处: (b) 在复活节和九月/十月学校假期的前半部分,从学校假期的第一个星期六中午开始,到第二个星期日下午5点结束; (c) 在六月/七月学校假期的整个期间,从学校结束后的星期六中午开始,到学校重新开始之前的星期六下午5点结束; (d) 父母平分孩子在昆士兰州与母亲共处的费用; (e) 孩子在昆士兰州开始共处的时间为中午12点,结束的时候在悉尼为下午5点,除非另有约定; (f) 在学期中,孩子可在一次共处不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与母亲共处,具体安排如下: (i) 母亲在抵达前至少提前14天通知父亲她打算前往悉尼与孩子共度时间的意图,包括她们将要入住的住宿详情和联系电话; (ii) 母亲每天负责接送孩子去上学和参加她通常的活动; (iii) 母亲在时间开始和结束时去接送孩子; (iv) 其他时间根据协商确定,包括在犹太历法中的重要宗教日和其他命名的庆祝日平分。 母亲被禁止将孩子的常住地移至悉尼大都会区之外。 为了进行旅行,计划旅行的父母必须在出发前至少提前21天向对方父母提供行程表、返程机票、孩子在国外期间的联系方式,并且由父亲持有的护照必须在计划旅行前最迟14天寄给母亲,以便安排必要的事宜。 一致同意,从这些判决书的日期起的14天内,父亲应完成所有行动和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过户机动车1(新南威尔士州注册号)。 在听证会期间,母亲同意寻求适当的心理健康治疗来处理她的情绪调节失调。 《家庭法1975年(联邦)第121条》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程序中涉及的人、有关人或证人的身份是违法的。 据悉,根据《家庭法1975年(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法院批准以伪名Adelstein&Byron刊登本判决。
1. 所有以前的子女抚养令已经解除。 2. 母亲对于2010年出生的孩子X(也被称为X,并在这些命令中描述为“孩子”)拥有独立的亲子责任。 如果父亲的生日在非学校日,并且孩子与母亲在一起,孩子应该在早上9点到学校开始(或者如果也是非学校日,则是早上9点)与父亲共度时间,除了其他时间。 当孩子与其中一位父母在一起时,另一位父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孩子沟通:(a)早上7点到7点半进行电话交流;(b)晚上7点半到8点半进行电话交流;(c)发送短信,仅用于促进交通或其他日常安排;(d)在紧急情况下。 母亲需要进行一切行为和活动,签署所有文件,并提供所有授权,以允许父亲:(a)联系孩子的学校并获取学校报告、学校照片和其他类似材料;(b)联系孩子的医疗从业人员和医疗专家,并获取医疗报告和其他类似材料。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被指示从澳大利亚联邦领土的所有进出口口岸处取消2010年出生的孩子X(也被称为X)的家庭法观察名单上的名字。 双方平分支付独立儿童律师(ICL)的费用,金额为11,000美元(在扣除任何已经支付的贡献之后),他们可以直接向新南威尔士州法援机构申请任何豁免或付款安排。 《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澳大利亚联邦)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与家庭法律诉讼相关的人员、关联人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据悉,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Cham & Fai的化名批准了本判决的发布。
以下为文本概要: 1. X(“X”)生于...2010年,与将负有单独监护责任的妻子一起生活。 2. 妻子应尽快通知丈夫,如果X接受医疗治疗;向丈夫提供治疗医师的联系方式,并授权治疗医师提供丈夫在X的医疗情况或治疗方面所需的任何信息。 3. 妻子应授权X所在的任何学校向丈夫提供通常提供给父母的任何信息。 每个父母都要确保对方随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彼此联系。 每个父母都要尽一切必需的措施,以确保X获得有效的澳大利亚护照。 丈夫和妻子各自必须尽一切必需的措施,以支付B Bank抵消账户#...98的余额,以减少Suburb L的抵押贷款。 如果妻子选择购买Suburb L的丈夫的权益,她应在本命令书签发之日起四周内通知丈夫,她希望购买Suburb L的权益,并同时向丈夫提供从信贷机构获得的足以偿还Suburb L的抵押贷款并支付给丈夫在第13条命令中提及的金额的文件确认。 如果妻子选择购买Suburb L的丈夫的权益,则应在本命令书签发之日起六周内偿还当前担保Suburb L的抵押贷款,并向丈夫支付第13条命令中计算出的金额,丈夫应签署所有必需文件以完全偿还当前担保Suburb L的抵押贷款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妻子。 如果妻子未在第11和第12条命令规定的时间限制内作出在第11和第12条命令中提供的选项,或未在指定时间内向丈夫支付第13条命令中指定的金额,则丈夫和妻子各自必须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销售Suburb L的财产,并按以下方式和优先级分配销售净收益,包括支付销售费用和清偿当前已注册的抵押贷款:(a)向丈夫支付40%。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条款,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刊登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通过共识决定如下: (1)上诉被允许。 (2)变更2016年7月12日由法官斯卡莱特在2013年SYC 6993案件中做出的命令书第8(c)段,使其读作:“关于销售收益的余额: (i)相当于55%的金额归申请人妻子; (ii)余下部分归丈夫。” (3)关于费用不作任何命令,意在各方自付上诉费用。注意:总统令的形式须按法院记录记录。特此声明: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庭经过首席法官批准以Garvey&Metcalfe化名予以公开刊登。注意:此份裁判理由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一些次要的排印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定第17.02A(b)规定),或者记录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定第17.02规定进行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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