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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1) 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豫01民初字第503号诉讼判决,原告获得318,827,295.13元的判决。 (2) 被告应支付原告诉讼费。 (3) 如果被告希望申请撤销1和2号命令的任何一个或两者,根据《2005年新南威尔士州统一民事诉讼规则》第36.16(2)(b)条款,被告应在2024年2月22日或之前提交一份寻求该救济的动议通知和任何证明材料。 (4) 原告应在2024年2月8日或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向被告发送这些命令的副本和今天听证会的记录。法院注意到1号命令中的数额将按照《2005年新南威尔士州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计息。
法官命令允许上诉人带有成本的上诉。 取消2022年12月16日初审法官的命令,并下令判决上诉人对被告获得3,491,289.50美元,包括:(i)按2014年5月5日的上诉人索赔价值(2,069,020美元)加上从2014年5月6日至2022年12月12日按24%每年的利息,减去(ii)被告在2014年5月5日的索赔价值(2,050,084美元)加上从2014年5月6日至2022年12月12日按最高法院规定的预判利息率的利息。 驳回反上诉并支付成本。
请参阅第97页至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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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一步的指令之前,对于第二被申请人,禁止其采取以下行动: (a) 处理和/或以任何方式将位于B国M市L街的公寓中她名下的权益处置或负担; (b) 进入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她名下的B国任何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账户CB...23,以及使用的其他化名。 在2023年2月27日下午4点之前,第二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提供她在B国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独立或与他人合并的)的银行对账单副本,包括账户号码CB...23,时间段为2017年8月1日至今。 妻子在2023年1月31日提起诉讼的申请费用为$5,939,已确定并保留。 注意:订单的形式应受到法庭记录的限制。 注意: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款,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纠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记录对订单的变更。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揭示涉及家庭法庭诉讼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Kachmar & Madero(No 2)为假名公开发布此判决。
2022年7月29日提起的解雇请求将被驳回,并需承担费用。
法院命令如下:(1)根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调第4209号)民事调解判决,判决原告获得人民币21,691,810.90元。 (2)根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调第4210号)民事调解判决,判决原告获得人民币27,307,302.39元。 (3)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4)如果被告希望根据《2005年新南威尔士统一民事诉讼规则》第36.16(2)(b)条规定申请撤销第1条、第2条或第3条命令,则被告应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提交并送达一份指向该救济的动议通知书和任何支持性证据。法院指示如下:(5)原告应在2022年8月29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向被告发送命令副本。
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提交的动议通知。(2)拒绝被告变更之前由K·琼斯注册官员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费用决定的申请。(3)原告需在2022年6月20日之前提交并送达一份陈述债务实时金额的宣誓书。(4)被告需支付原告的费用。
判决:原告于2021年9月7日提交的动议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案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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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决为李先生胜诉。 2. 最终命令保留。
决定对第一位原告进行清算,并任命一位注册清算师。决定驳回于2020年11月26日提交的修订中的初步程序的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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