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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 Radich Lawyer 相关的案例 · 按最新排序
律所:Radich Lawyer
  • FAMILY LAWParentingallegations of family violencemother’s ability to facilitates children’s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ren

    【法庭风波:父母恩怨与自我救赎,孩子的未来在何方?】

    2022-01-16 HARLAND MELBOURNE

    以下是对文本的中文摘要: 1. 解除所有以前的育儿命令。 2. 父母对于2008年出生的X和2009年出生的Y(“孩子们”)享有平等共同的育儿责任。 3. X与父母一起生活,并按照她的意愿与父母共度时间。 父母双方都有权参加任何涉及孩子们的公共或学校的社交、体育或教育活动。 在60天内,申请人父亲向被申请人母亲支付与资产池减去她的所得等于40%的现金款项(“支付”),并在解决前48小时,被申请人母亲将搬离G区F街的住宅。 在被申请人父亲未能支付第20款中所列款项的情况下,F街G区的住宅将在日期后的30天内上市销售,由申请人父亲提出3名房地产经纪人,被申请人母亲选择其中一名,根据房地产经纪人的建议确定销售条件,并按照结果分配销售收益,申请人父亲获得资产池的60%,被申请人母亲获得资产池的40%,包括他们的所得。 父母共同关闭以“…12”结尾的NAB账户,并根据上述第23条订单分配收益。 根据法案第90XT(1)(a)条的规定,无论何时向申请人父亲支付可分割款项,从他在该基金中的利益中,被申请人母亲有权获得根据家庭法(养老金)法案2001年(澳大利亚)的第6部分计算的金额,使用基准金额为130,569美元,并相应减少申请人父亲会有的权益,但上述命令不包括。 在达到以下情况之前,申请人父亲被自己、仆人或代理人限制,不得执行有利于任何人的死亡受益提名,也不得采取任何行为或做出任何行为,使他在该基金中的任何部分成为“不可分割的支付”(根据澳大利亚2001年家庭法(养老金)法规的规定):(a)在基金中,设立被申请人母亲名下的独立养老金资产;或者(b)转移或滚存付款拆分;或者(c)申请人父亲满足兑现条件,并向被申请人母亲支付付款拆分;或者(d)被申请人母亲根据法案第90XZA条对付款拆分行使放弃权利,此前的四种情况发生时,上述约束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Cth)第121(9)(g)条,法院以Kamenski & Kamenska为假名对本判决的发布获得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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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Act 1995 (Cth), s.140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pts.VII, VIII, ss.4, 4AB, 60B, 60CA, 60CC, 61DA, 64, 65D, 65DAA, 67Z, 75(2), 79, 90SM, 90XT, 90XZA Family Law (Superannuation) Regulations 2001 (Cth), Pt.6, rr.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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