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2024年5月6日提交的修正上诉通知被驳回。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庭记录的条目。 注意:本法院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受到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印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和澳大利亚家事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4(b)),或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庭和澳大利亚家事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3进行命令变更的记录(Cth)。 特此记录,根据1975年《家事法》(Cth)第114Q(2)条,本法院已批准以Cole&Rudzik代号刊登此判决。
法官命令母亲有权做出关于2015年出生的孩子X和2019年出生的孩子Y的决定,并让孩子与母亲生活。父亲有权在复活节、孩子的生日和圣诞节前后给孩子寄信、卡片或礼物。母亲在转交给孩子前需审核和批准每封信、卡片或礼物,不得无故拦截。同时,母亲有禁止批评父亲或允许他人这样做的责任。其他条款保留28天。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刊登涉及家庭法诉讼人员的判决是违法的。法庭根据《家庭法》批准了以化名刊登该判决。
根据这些命令的日期,在六个月内,并在新南威尔士法律援助机构的任何豁免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新南威尔士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独立儿童律师的费用,固定金额为5750美元。 所有现有的费用申请均被驳回。独立儿童律师的任命被解除。这些命令应与2023年11月1日做出的最终监护权命令一起阅读。请注意: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的输入。 附注:这份法庭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被审核,以纠正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联邦法院及家事法院法规》2021(Cth)第10.14(b)),或者记录根据《联邦法院及家事法院法规》2021(Cth)第10.13规则对命令进行变更。 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条规定,除了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刊载标识与家庭法庭诉讼有关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特别注意:根据 1975年《家庭法案》(Cth) 第121(9)(g)条款,法院已批准以化名形式刊登本判决。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02NA(2)条的要求,此案件中的任何交叉审讯从2019年9月11日起都将适用。申请人不得亲自询问被申请人,并且任何询问必须由代表申请人行事的法律代理人进行。 在这些指令的日期起七天内,申请人必须填写“方案申请表”并将其提供给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中心(...)以指定一名法律代理人。 根据《102NA(1)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指控。 法院已经向各方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亲自询问对方;任何一方的询问只能由代表对方行事的合法执业人员进行;关于《联邦家庭暴力和当事人交叉询问方案》的可行性以及他们如何申请该方案以获取律师的方式;法院将向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这些指令的副本,该中心管理该方案。 如果申请人未能根据这些指令向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代表,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中心将通知法院,该事项将重新列入进一步指示。 注意:对于法院记录的形式可能会有所调整。 注意:这份法院的判决原因书副本可能会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4(b)条修正次要的排印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记录对指令的变更。 《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条规定,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识别涉及家庭法律程序的人物、相关人物或证人的诉讼是违法的。 请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伪名Hampton & Robles批准了此判决的发布。
以下为文本的中文摘要: 1.申请人母亲应对于2017年出生的孩子X(以下称为“孩子”)独自担负监护责任。 2.孩子应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3.孩子应在母亲和父亲协商一致的时间和条件下与父亲相处。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5Y条,母亲有权使孩子在澳大利亚联邦境外旅行。 申请人母亲申请新南威尔士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注册孩子的姓名变更,根据第6条的要求,执行所有必要的行动和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给予该注册效力。 为了根据上述第6条和第7条对孩子的姓名进行变更,母亲将独自担负监护责任,并在未获得父亲的同意或签字的情况下提交所有申请并签署所有文件,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将在没有父亲的签字的情况下处理该申请,并根据上述第6条注册孩子的姓名。 注意:该判决决定的形式应依据法院的记录进行。 注意:根据联邦社区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年(Cth)第10.14(b)条或根据联邦社区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2021年(Cth)第10.13条对此判决书进行审查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记录根据规则10.13号的变更。 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规定,除了非常有限的情况外,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中的人物、相关人物或证人的诉讼程序是违法的。 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该法院以Byrd&Everton的化名批准公开发表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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