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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至第五被申请人代表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持有三十二万五千美元($325,000),并宣布声明。 2. 作为1975年《家庭法案》第八部分规定的财产解决或财产权益改变的全面最终和解,以下事宜被决定: (a)在此命令作出后三十(30)天内,第二至第五被申请人应支付二十六万三千四百四十七美元($263,447)的结算金额给彼得·斯克拉格与合伙人地下信托账户,代表申请人(“所述结算金额”); (b)如果未能在规定的缴付日期起三十(30)天内全额或部分支付所述结算金额,并且违约情况持续超过该期限,第二至第五被申请人将根据任意一方达成的协议或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本庭的裁定和申请,执行B Pty Ltd售出位于R区Q街(“Q街财产”)的程序,售价、条件等事项由双方商定或者由本荣誉法院根据申请确定。 根据Q街财产的净售价,申请人将获得所余下的结算金额,并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及家庭法院2021年家庭法规则(联邦法及家庭法)规定的利率计算违约利息,自违约日起至支付日止。 申请人将保留以下财产,第一被申请人无权干预:(a)她的独立存款,包括各种账户中的资金;(b)她的机动车辆;(c)她的家具和家居用品;(d)她的服装和珠宝;以及(e)她名下或在其处所有的任何房地产和/或个人财产或金融资源,除非此处另有规定。 第一被申请人将保留以下财产,申请人无权干预:(a)他的独立存款,包括各种账户中的资金;(b)他的家具和家庭用品;(c)他的服装和珠宝;(d)所有属于或将归其所有的B Pty Ltd的权益、权利或待遇;以及(e)除非另有规定,他名下或在其处拥有的任何其他房地产和/或个人财产或金融资源。 联邦巡回法院及家庭法院区1的一位法官将本判决和相关文件副本转交给南澳大利亚公诉部门,以考虑是否应对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正式调查,以确认是否犯有刑事罪行。 注意: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的录入。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的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的案件信息会涉及到能够被辨认出的人员、关联人员或证人是犯罪行为。
(1) 允许上诉。 (2) 取消于2016年4月8日授权的Dawe荣誉法官的命令。 (3) 将审讯案件转交重新审理。 (4) 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9条对上诉人授予费用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检察总长有权授权支付上诉人在上诉中所发生费用的证书。 (5) 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6条对第一被告授予费用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检察总长有权授权支付第一被告在上诉中所发生费用的证书。 (6) 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案》第8条对上诉人和第一被告同时授予费用证书,认为根据该法案,检察总长有权授权支付上诉人和第一被告在新审讯中所发生费用的证书。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加入法院记录的订单。按照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获得了首席法官的批准,以Kellner&Kellner&Anor的化名发布此判决。注意:本判决将根据澳大利亚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印或语法错误,或记录根据第17.02条《家庭法规则》2004(CTH)进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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