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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所有父母监护令被解除。父亲对2014年出生的孩子X和2017年出生的孩子Y(以下简称"孩子")拥有独自的监护责任,前提是父亲:(a) 在做出任何长期重大决定之前,积极寻求母亲对孩子的任何重大长期决定的意见,并在审议了母亲的意见后,做出决定并立即通知母亲。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孩子与母亲共度时间应由母亲的母亲进行监督。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孩子与母亲共度时间应在以下指定的时间暂缓并与父亲共度时间:(a)父亲节;(b)圣诞节;(c)复活节。法院认为这些命令不会对孩子或任何一方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未经许可,在家庭法庭诉讼中发布能识别与诉讼有关的人、相关人或证人的信息是犯罪行为。特此通知,法庭已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9)(g)获得批准,以化名形式发布这项判决。
法官命令解除以往的所有父母命令。父亲有权决定2010年和2011年出生的孩子的一切事务。在行使父母责任时,父亲应提前书面通知母亲,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母亲的意见。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交接应在适当的学校或B市的超市停车场进行。双方可在特定时间通过电话或视频通话与孩子联系。母亲需要征得父亲的书面同意才能让孩子参加任何课外活动。双方都有权与孩子的医生沟通,并及时告知对方任何严重疾病或受伤的情况。父亲可在短时间内向Hartnett法官办公室申请相关命令。
撤销所有先前的命令。本案将根据法庭的裁定,对第一被申诉人Ljungborg先生以无抗辩的方式进行处理。法庭宣布申请人Blecher女士和第一被申诉人Ljungborg先生在1990年至2019年之间是事实上的关系。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90SL条款的规定,宣布申请人Blecher女士在D Pty Ltd和/或E Family Trust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新南威尔士州F街G镇的财产("Suburb G property")中没有权利、所有权或利益。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90SL条款的规定,宣布申请人Blecher女士和第一被申诉人Ljungborg先生在位于J街,J郊区且在某某卷号下标在的财产("Suburb J property")中没有权利、所有权或利益。在裁定作出之日起的14天内,第一被申诉人Ljungborg先生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完成所有必要的行为和签署文件,以撤销他或代表他在Suburb J Property上登记的任何留置权。第一被申诉人Ljungborg先生必须赔偿并保证申请人Blecher女士和第二被申诉人Klein女士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业务实体D Pty Ltd、K1 Pty Ltd、L Pty Ltd、N Pty Ltd、M Pty Ltd等联合承担的债务、负债和支出,以及业务实体的债权人、所有权或其他担保。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90ST条款的规定,申请各方意图使这些命令在实际上终结他们之间的财务关系,并避免进一步的诉讼。第一被申诉人Ljungborg先生需要支付申请人Blecher女士和第二被申诉人Klein女士的费用,金额为10,351美元,必须在裁定日期后的30天内支付。未支付这些费用将会吸引1975年《家庭法案》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规定的利息率。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的规定,本法院对此判决的发布以Blecher & Ljungborg的化名已获得批准。
所有现行的申请被驳回。 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中的条目。 注意: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法庭和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庭(家事法)规则》第10.14(b)条),或记录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庭(家事法)规则》第10.13条对订单的变更。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事法案》第121条,发布涉及家事法诉讼中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是一种违法行为,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 特此注意,本法院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事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经过伪名经批准发布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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