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摘要: 1. 修改Boddice J于2021年6月16日日期的命令,将命令中对于CGU Insurance Limited的提及替换为Insurance Australia Limited。 2. 第二被告/第一第三方起诉Insurance Australia Limited的时间自本令日期起14天内需要提交和送达。 3. 第二被告/第一第三方在此申请中的费用以及与此申请相关的费用将成为第二被告/第一第三方在针对Insurance Australia Limited进行的任何后续第三方/第四方诉讼中的费用。
撤销2021年2月4日初审法官所做的第1项(a)和第1项(b)的命令,并改为命令被告支付第一原告80%的诉讼费用。
1. 解除12项2020年12月21日的命令。 2. 当孩子在对方监护下且主动要求进行通讯时,孩子(X,2010年出生)应以Facetime、电话或电子通讯的方式进行合理的通讯。 3. 在按照这些命令进行换交时,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将在新南威尔士州L镇的M商店进行。 4. 根据第10项命令,检验应在得到澳大利亚国家测试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内进行,符合当前的澳大利亚药物滥用收集和检测的标准。 5.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独立儿童律师有权提供J医生于2021年10月12日提交的陈述书及其附件,以及这些命令的副本给以下人员:孩子的家庭医生、辅导员和精神科医生;父亲的辅导员或心理学家;母亲的辅导员或心理学家。为此,父母将在这些命令批准之日起48小时内向独立儿童律师确认这些人员的身份。 6. 最迟至2022年3月3日下午4点,双方需提交并交换他们所寻求的最终命令的摘要。 7. 这些诉讼案将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点30分(昆士兰时间)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第1分庭)布里斯班进行个案管理听证会。 8.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除非有非常有限的情况,将家庭法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人、有关人或证人的信息发布是违法的。 9. 本法院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第9款第g项的规定,将本判决案以“特鲁曼和贝多夫”为化名进行公开发布。
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规则(第2部分)(普通联邦法)》第11.02(2)条的规定,同意给予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将A&JTM投资有限公司(ABN 12 064 624 497)作为第三答辩人兼第四反诉答辩人列入本诉程序。 根据规则第11.02(2)条的规定,同意给予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将安东尼·米卡雷夫列为第四被告兼第五交叉答辩人参与此诉讼。 根据规则第7.01条的规定,同意给予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展示一份经修订的反诉通知和经修订的反诉,以满足驳回方律师在其于2021年11月12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提出的担忧,并进一步详细说明这些请求,这些文件包含在于2021年10月7日由Corrina Dowling确认的宣誓陈述的LD-7附件中。 根据规则第11.02(1)(b)条的规定,同意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向A&JTM投资有限公司(ABN 12 064 624 497)作为第三被告和安东尼·米卡雷夫作为第四被告共同递交申请书、经修订的索赔陈述、答复、辩护和经修订的回复以及在本诉程序中向所有交叉答辩人递交的经修订的反诉通知和经修订的反诉的副本。 关于第3和第4项命令的回应期限将在2021年12月3日的指示听证会上确定。 本申请的费用被保留。 注意:订单的形式需视法院记录为准。 注意: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规则(第2部分)(普通联邦法)》第17.05(2)(g)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更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记录根据第17.05条进行的订单变动。
根据以上文本内容:2018年出生的孩子(“孩子”)将在Ms Z的监督下与父亲共度时间,或者如果她不可用,则由父母同意的独立监督者监督,具体安排如下: (a)每隔一个星期日的下午2:30至5:30之间; (b)每隔一个星期四的下午3:00至5:30之间; 在母方律师收到父方律师每次书面请求的二十四(24)小时内,每次请求间隔不少于十四(14)天,父亲需预约并进行尿液分析测试(在监督和保管链的监督下),测试酒精和药物,并在接到结果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提供给母方律师。 自2021年11月15日开始,并且之后的每隔两个月,父亲需在测试月的15日至18日之间进行头发毛囊测试以检测药物和酒精并在收到结果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将结果提供给母方律师,对于这项测试: (a)测试必须在澳大利亚国家测试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按照目前澳大利亚关于药物和酒精滥用收集和检测的标准进行; (b)父亲必须保持头发长度不少于四厘米,并且在本裁决之日至首次收集头发之间,头发和身体上的毛发都不能被剪、漂染; (c)测试可能筛查乙醇和滥用药物,包括苯丙胺类物质及其代谢物、大麻及其代谢物、可卡因及其代谢物、阿片类物质及其代谢物; (d)测试费用由父亲承担。 母亲可以向Ms Z和其他约定的监督者提供兹本法官认定理由的副本。 父亲有权向父系祖父母提供兹本法官认定理由的副本。 这些诉讼事项将在2022年2月23日上午11点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及家庭法院1部布里斯班分庭进行案件管理听证。 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揭示涉及家庭法律诉讼相关人员、关联人员或证人身份的诉讼是一项犯罪行为。 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批准以Brydan&Sillars化名发布本判决。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摘要: 1. 允许上诉人提供其费用清单作为依据。 2. 驳回上诉。 3. 在28天内,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费用,总额为30,418美元。 注意:订单的形式将根据法院的记录进行修改。注意: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其中的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款),或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记录订单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条款,法院批准以Samper & Samper为假名在该法院发布此判决。
(1) 上诉被允许。 (2) 反诉被驳回。 (3) 撤销2020年10月28日初审法官第8号命令,并相应作出以下命令: (a) 宣布被告违反了《临时监护人协议》第10.2条中规定的程序,并因此违反该规定而导致原告有权获得该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 (b) 命令一原告向被告索赔107万8961.13美元。 (4) 将是否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售178号公寓的问题交回给原审法官决定。 (5) 命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和反诉的诉讼费,并根据适用条件颁发《律师基金法》(新南威尔士州)的证书。
根据申请人所遭受的个人伤害的索赔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自1999年2月27日的事故发生起,延长至2021年6月25日截止。被告必须在此之后的7天内提交书面成本陈述,并且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被告书面成本陈述后的3天内提交书面回复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93条,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要求判决不予支持。同时,原告需以党派和党派的方式支付被告在案件中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费用,费用由税务机构计算后支付。
(1)各方应在2021年2月25日前向我的助理提供草拟的《判决简明要点》,以使其在本判决中达成的结论生效,并制定进一步进行诉讼的时间表,包括提交所有证人和专家证据的时间表。 (2)对于三个动议的费用问题保留。 (3)如果无法就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在2021年2月25日前向我的助理提交书面意见,这些意见不得超过两页。 (4)该诉讼案件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30在我面前进行进一步指示。
请查看第23段和第24段。
被告需要支付原告的申请费用以及与申请相关的费用,费用按照标准方式计算,除非其中一方或多方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提交不同的命令申请。
(1) 在2020年6月17日提交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受到法庭记录中的命令的影响。据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款规定,本法院以Padanowski & Padanowska (No. 2)的化名对此判决的发布已获首席大法官批准。注:本法院裁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澳大利亚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A(b)条),或根据澳大利亚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条记录命令的变更。
以下是对上述文本的中文摘要: (1)上诉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命令得以准许。 (2)将诉讼程序提交给初审法官以外的另一名法官进行重审。 (3)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9条的规定,向上诉人父亲颁发成本证书,即法院认为应当授权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向上诉人父亲支付与上诉相关的费用。 (4)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6条的规定,向回应方母亲颁发成本证书,即法院认为应当授权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向回应方母亲支付与上诉相关的费用。 (5)法院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8条的规定,向各方颁发成本证书,即法院认为应当授权总检察长根据该法案向各方支付与重审有关的费用。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将受限于进入法院记录的命令。据悉,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案第121(9)(g)条,该法院通过伪名“Comar&Comar”核准在该法院发布判决。请注意: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本份法院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更正小的排印或语法错误,或记录对命令的变更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
下列为上诉法案的摘要: (1)准许对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第9、10和11号令进行上诉。 (2)在下一次回到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处理此案之前,取消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19日和2020年4月2日对第9、10和11号令的修改。 (3)将此案退回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由非原审法官重新审理。 (4)法庭依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9条向上诉人颁发费用证书,即依法庭看法,授权司法部按照该法案支付上诉人因上诉而产生的费用。 (5)法庭依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6条向被告颁发费用证书,即依法庭看法,授权司法部按照该法案支付被告因上诉而产生的费用。 (6)法庭依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8条向上诉人和被告颁发费用证书,即依法庭看法,授权司法部按照该法案支付双方因新审判产生的费用。注意:该命令的形式须由法院记录才能生效。据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澳大利亚法)第121(9)(g)条规定,该法院以Padanowska & Padanowski为化名批准发表此判决。注意:本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纠正不重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记载命令的变动。
(1)驳回对主审法官于2019年10月11日所作的命令的上诉申请,该命令于2020年3月18日修改。 (2)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的费用,金额为10,772.23澳元。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的输入而定。特此记录,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由首席法官批准了该法院以Hadwick&Scadden化名发表此判决。注意:此份法院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第17.02A(b)条规定进行审查,以纠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第17.02条的规定记录对该命令的变更。
(1) 拒绝申请人父亲在2020年9月25日提起的上诉中的休庭申请。 (2) 除了与休庭申请的费用有关之外,被申诉母亲于2020年9月29日提交的答辩延期到上诉并将在同一时间进行听证。 (3) 申请人父亲支付被申诉母亲在休庭申请中的费用,金额为5000美元,该金额须在这些判决书签发之日起二十八天内支付。 (4) 申请人父亲支付独立儿童律师在休庭申请中的费用,金额为1000美元,该金额须在这些判决书签发之日起二十八天内支付。 (5) 申请人父亲提交他的论据摘要和案例列表的时间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下午4点。 (6) 被申诉母亲和独立儿童律师提交他们的论据摘要和案例列表的时间延长至2020年10月6日上午9点,前提是这些文件的未提交副本于2020年10月5日下午3点前通过他本人或代表他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给申请人父亲。 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中输入的订单。根据《家庭法1975年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此法院以Millwood&Millwood的化名的形式发表此判决的出版已得到首席大法官的批准。注意:这份法庭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的规定),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的规定记录对订单的变更。
下文摘要: 1. 于2020年10月2日提交的一项请求,要求推迟上诉听证会,被拒绝。 进一步命令如下: 2. 对于于2020年9月29日提交的一项请求,要求驳回上诉听证会的反驳被驳回。 3. 对于口头请求,要求推迟上诉听证会,被拒绝。 4. 针对2019年8月23日澳大利亚家庭法院作出的命令提起的上诉被驳回。 5. 上诉原告父亲应在这些命令作出之日起二十八(28)天内支付被申诉方母亲的费用及相关费用,金额为5,000美元。 注意:命令的形式需要进入法院的记录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以Millwood&Millwood(No.2)的化名批准了本判决的发布。备注:这份法院判决的副本可能会根据《2004年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A(b)条修正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04年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条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在2019年10月8日星期二的上午10点(布里斯班时间,悉尼时间上午11点),由布里斯班、凯恩斯和悉尼注册处的荣誉法官Ryan、Aldridge和Tree通过视频连线进行听证会审理上诉。当事人将通过视频连线在布里斯班注册处出席。此判决的发布使用化名Luu&Kaa经首席法官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第121(9)条(g)进行了批准。请注意,此判决的副本可能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进行审查以更正次要的排印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04年联邦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1)上诉人的律师不得要求上诉人支付超过700.00澳元(不包括消费税)的费用来起草于2019年10月3日宣誓的律师宣誓书。注意:该订单的形式取决于该订单记录在法院档案中的输入。据悉,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经获得最高法官批准,以Lu和Kaa为化名,发表本判决。注意:本法院判决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A(b)条规定),或者记录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条的规定对订单进行变更。
以下是对以上文本的中文总结: (1)允许上诉(EA 131/2018)。 (2)废除2018年9月17日的第1号命令。 (3)将于2018年8月17日提出的案例申请移交给不包括McClelland 法官的法官进行重新审理。 (5)法庭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Cth)第9条的规定,向上诉人发放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律政部长会批准向上诉人支付她在上诉中所发生费用的支付。 (6)法庭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Cth)第6条的规定,向被告发放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律政部长会批准向被告支付他在上诉中所发生费用的支付。 (7)法庭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Cth)第8条的规定,向上诉人和被告发放费用证书,该证书认为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律政部长会批准向上诉人和被告分别支付他们在重新审理中所发生费用的支付。 (1)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A规定,将判决理由中的“2007年6月”在段落1中删除,并改为“2017年6月”。 注:此判决的发布由首席法官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Cth)第121(9)(g)条批准,使用Dawe&Short的化名。 注:此判决原因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A(b)条),或者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Cth)第17.02规定记载对命令的变更。
(1)驳回上诉。 (2)上诉人父亲应在这些裁决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八天内支付被上诉人母亲的上诉费用,费用总额为4,200美元。注意:裁决的形式将根据法院的记录而定。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经首席大法官批准,以假名Ardagh&Ardagh(No.2)公开刊登此判决。注意:本法院裁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轻微的印刷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律规则》第17.02A(b)条),或者根据2004年《家庭法律规则》第17.02条的规定记录裁决的变更。
根据《1995年法律改革法》第6(c)条,宣布原告损害索赔数额应由第一被告承担50%,第二被告承担50%。对于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判决金额为633,253.53美元,扣除工伤赔偿(WorkCover refund)30,699.42美元后。对于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讼,判决金额为727,133.8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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