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申请人的母亲对2012年出生的孩子X的长期照料、福利和发展负有唯一的监护责任。 孩子与母亲居住。 在2023年9月12日之前,母亲要安排孩子与B女士见面,以便B女士向孩子解释这些命令。此后,母亲应确保孩子至少在每个学期与B女士见面一次,并且在2023年9月12日之前,被告父亲应与B女士会面讨论这些命令的执行情况。 在2023年第4学期的学校假期中,孩子需要与父亲共度时间,每周二、周三和周四上午9点至晚上7点。 当孩子按照5至8条命令与父亲共度时间时,在2024年第3学期结束之前,父亲的祖母应当在场。 在2025年及以后的每个学期1、2和3的学校假期中,孩子需要在第一周与父亲度过时间,从周一上午9点至周五下午3点。 应尽快进行相关的审查,完成父母协调员的任命,包括签订标准协调员协议和支付所有必要的保证金和存款。 与父母协调员的会议频率不得超过每月一次,从2023年9月开始,以非机密方式进行。 在这些命令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被告应向新南威尔士法律援助机构支付10,000美元作为独立子女法律代表费用的预付款项。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本法庭已批准以化名Stanton & Crawford的形式发布本判决。
2022年6月6日,外婆对起诉申请进行了修订的回应被驳回。 关于外婆和两个孩子X(2016年出生)和L(2018年出生)的时间花费和交流,没有任何指令。 所有未解决的申请和回应都被驳回。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受到法院记录的限制。 注意: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庭及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经过审查以修改轻微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庭及家庭法庭(家庭法)规则》第10.13条记录契约的变动。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律法案》第121条(澳大利亚联邦法),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诉讼中涉及人、相关人或证人的程序是违法的。 据悉,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律法案》第121(9)(g)条的规定,法院已批准以瑞迪夫和瑞迪夫的匿名名称公开此判决。
这篇文章中提到,祖母被准许口头申请撤销单亲育儿专家证人G的意见。然而,这个申请被驳回。文中还提到,这个法庭记录的条目形式可能有所变动。最后,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案1975(CTH)第121条款的规定,除非在非常受限制的情况下,公开揭露涉及家庭法诉讼的人、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这篇文章是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案1975(CTH)第121(9)(g)的规定,经过法庭批准以Radev&Radev为化名进行发布。
以下是对上述文本的概括: 1. 取消了之前所有的监护令。 2. 证实被告对于2009年出生的X和2012年出生的Y(“儿童”)拥有独自的监护责任。 3. 儿童与被告一起生活。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澳大利亚联邦法),申请人禁止采取以下行动的禁令生效:(a)接近母亲的父母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或在离他们现居地(NSW州ZZ郊区YY街)或工作场所100米以内,或者(b)居住在母亲的父母的居住地附近或经常去那里,或者(c)与母亲的父母或其中任何一方联系、沟通、尝试通过第三方或通过电话、短信、iMessage、Facebook等电子平台进行沟通。 被告有权更改儿童的姓名,并在此事上代表2009年出生的X和2012年出生的Y儿童去婚育死亡登记处进行申请,无需征求申请人的意见。 该裁定的副本经盖章后,将连同宣判理由的认证副本以及可能被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提交给法庭首席大法官的办公室,然后转交给相应机构,即BF组织的人力资源办公室和新南威尔士州的儿童监护办公室,以评估申请人职业风险。 上述第5条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是为儿童个人保护而制定的禁令,适用第68C条款,因此,任何警察官员如果得知申请人违反了这些禁令,通过骚扰、骚扰、交谈、实施或威胁对儿童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施以身体伤害或威胁,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申请人。 上述第6条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是为了保护被告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禁令,适用第68C条款,因此,任何警察官员如果得知申请人违反了这些禁令,通过骚扰、骚扰、交谈、实施或威胁对被告施以身体伤害或威胁,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申请人。 上述第7条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68B条款是为了保护儿童、被告和母亲的父母而制定的禁令,适用第68C条款,因此,任何警察官员如果得知申请人违反了这些禁令,通过骚扰、骚扰、交谈、实施或威胁对儿童、被告和/或母亲的父母施以身体伤害或威胁,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申请人。 在将独自的监护责任赋予被告的命令中,其目的和意图是允许她对儿童做出重大决策,无需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并且为了为X(2009年出生,或其他姓名)和Y(2012年出生,或其他姓名)两个儿童申请护照以及随时更新护照,无需申请人的同意,因此该命令也旨在作为根据《2005年澳大利亚护照法》第11条的独自监护责任命令。
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17条(Commonwealth)、被告应支付申请人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包括2020年8月24日提交的起诉申请和2021年5月18日提交的案件申请费用,总计8697.70澳元(包括消费税)。注意:该判决书的形式可能会根据法院记录进行修改。注意: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纠正轻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法庭和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家庭法》第10.14(b)条款),或根据第10.13条规定记录对判决的变更。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条(Commonwealth),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的涉及人、相关人或证人身份的诉讼违法。特此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条款,该法院允许本判决书以Partlett & Partlett为化名进行发布。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摘要: 1) 撤销上诉。 2) 撤销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的第1至第13项命令,并在2019年9月16日修改。 3) 撤销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的第1至第7项单方面命令。 7) 莫顿女士被解除独立儿童法官的职务,并需在七天内提交停止行事通知。 9) 按照1975年《家事法》(联邦)第68L条(2)的规定,请求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委员会尽快提供替代的独立儿童法官。 13) 拒绝独立儿童法官申请根据1981年《联邦制裁法律诉讼》获得证书。 20) 要求F女士将任何关于治疗的进展和进一步行为的建议,特别是任何涉及孩子与母亲接触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和相关各方,在孩子与母亲接触之前由法庭考虑。 22) 父亲、母亲、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根据法庭禁令,禁止在孩子面前贬低其他方及/或其家人,并应立即将孩子带离进行此类行为的任何第三方的面前。 2) 根据《1975年家事法》联邦条款121(9)(g),已获得最高法官的批准。 注意:本裁决理由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核以纠正微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事法规则》(Cth)第17.02A(b)条),或者根据《2004年家事法规则》(Cth)第17.02条的规定记录对命令的修改。
(1)驳回了对家庭法庭法官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命令的上诉。 (2)关于费用没有任何指示。 注意:此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中的登记。 根据1975年《家庭法律法案》第121(9)(g)节的规定,本法院批准了以Daly&Terrazas这个化名发布此判决。 注意:此判决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核,以纠正轻微的排字或语法错误(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规定),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规定记录命令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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