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法官命令解除以往的所有父母命令。父亲有权决定2010年和2011年出生的孩子的一切事务。在行使父母责任时,父亲应提前书面通知母亲,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母亲的意见。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交接应在适当的学校或B市的超市停车场进行。双方可在特定时间通过电话或视频通话与孩子联系。母亲需要征得父亲的书面同意才能让孩子参加任何课外活动。双方都有权与孩子的医生沟通,并及时告知对方任何严重疾病或受伤的情况。父亲可在短时间内向Hartnett法官办公室申请相关命令。
所有现行未执行的命令都被解除。根据第3项命令,申请人父亲 FIRMAN 和第二被申请人母亲 NAKKEN 对于出生于2008年的双胞胎儿童X和Y享有平等的共同监护责任,除此之外,第二被申请人有权独自负责孩子们的以下事项:根据第2(c)项命令,在澳大利亚护照法2005年(Cth)第11条的规定下,特此授权第二被申请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获得和/或更新孩子们的护照,而无需得到父亲或第一被申请人母亲 DOUD 的同意。孩子们按照自己的意愿与父亲和母亲度过时间并进行交流。第二被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父亲以下事项并持续告知:(a)孩子们不时就读的学校或类似的教育机构以及任何课外活动;(b)孩子们所患的任何重大疾病或受伤。尽管本命令的任何其他规定,父亲和母亲特此获得并被授权:(a)自行承担费用,从孩子们的学校或类似教育机构以及课外活动提供者处获取所有通常提供给家长的通讯、照片申请、照片、报告、通知和其他信函和信息的副本;(b)以书面形式、电话或亲自前往,与孩子的学校或类似的教育机构以及课外活动提供者进行沟通,包括通过Compass应用程序进行沟通,与孩子们的进展有关 - 而且,为了避免疑义,此类学校或类似的教育机构以及课外活动提供者特此获得并被授权向父亲和母亲提供同样的服务并与其沟通。父亲、母亲和第二被申请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都被禁止在孩子(或其中任一方) 的面前互相侮辱、责备或贬低对方,并禁止讨论与这些诉讼有关的事项或在孩子(或其中任一方)的面前展示相关文件,或允许或默许他人这样做。澳大利亚 1975 年家庭法第121条规定,除非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的程序时泄露涉及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身份是违法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澳大利亚 1975 年家庭法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已批准以Firman & Doud的化名发布本判决。
第 1 / 1 · 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