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第三方程序的费用应保留。当事方应就申请的费用进行听证。
根据1980年新南威尔士州合同审查法第7(1)(a)条款的规定,命令借款协议(即2011年4月12日的借款协议),即原告为"Lender",第一被告为"Borrower",第二和第三被告为"Guarantor",不得对第二和第三被告执行,并且对第一被告不得进一步执行借款协议。命令对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的诉讼被驳回。根据2005年新南威尔士州民事诉讼法第98(4)(c)条的规定,命令原告支付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的诉讼费用,总额为124,000美元。命令第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根据第4项命令所支付金额的60%。
根据以下文本进行汇总:1.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必须在14天内提交并提供《法庭判令摘要文件》以执行这些理由。2. 原告必须在另外的14天内提交并提供一份说明表明对所提议的判令有争议,并提供关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获胜判令后的后续陈述。3. 第四被告必须在此后的14天内提交并提供关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获胜判令后的后续陈述。4. 如果对判令有争议,各方均可申请确立进一步辩论的日期。5. 如果对所提议的判令没有争议,判决将依照所提议的判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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