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法院命令驳回传票,并支付原告在2024年5月22日和6月21日交付法院的款项及利息给第一被告。
"SYG 1318 of 2020" is a case name or docket number, but it doesn't provide enough information to summarize the text in Chinese. Can you provide more details or context?
法官命令如下:Hunt Prosperity在2024年5月16日之前产生的费用将作为诉讼费用。关于2024年5月17日之后产生的费用将不做出命令,每方承担自己的费用。在Hunt Prosperity最终有资格获得上述费用之前,这些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支付。在2024年5月17日之后Hunt Prosperity所产生的费用也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驳回上诉,上诉人需支付被上诉人的费用。
法官命令不涉及费用,每个当事人都要自行承担起初发现申请的费用。上述命令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法向法庭申请,如果原告因为按照2023年9月12日达成一致的命令产生的文件而对一名或全部被告提起实质性诉讼,可以在诉讼中寻求变更该命令的救济。
根据法官命令2至5项规定,第五被申诉人(Emilio Wang)、第六被申诉人(Pascal Skelin)和第九和第十四被申诉人(Yang/Wang一方)应合并及分别支付申请人在2023年6月14日的案件申请费用。 Emilio Wang和Yang/Wang一方应合并及分别支付申请人在2023年9月5日、6日、11日和13日审理申请的费用。 杨/王一方的法律代表李书扬应共同并分别承担根据第2项命令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第2条款确定的费用应由本法院的书记员以一次性总额确定,并应在确定后立即支付。 Emilio Wang,杨/王一方和Pascal Skelin应合并并分别支付听证会费用的12.5%。 在申请或听证会上,申请人和第十六被告(AVP)之间,或者申请人和第十三被告霍思琪小姐之间没有关于费用的规定。 绿色森林一方(第一、第二、第十五和第十七被告)、帕斯卡尔·斯凯林、霍小姐和AVP可以免于出席2023年11月21日的听证会。 G·格鲁纳特通过微软团队代表第六被告观看了2023年11月21日的听证会。 注意:订单的形式取决于法庭记录中的条目。 注意: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判决或命令,以纠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第2分区)(一般联邦法律)规则》第17.05(2)(g)(Cth)),或记录根据2021年《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第2分区)(一般联邦法律)规则》第17.05进行的修改。
2019年的SYG 2771
根据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案》(Cth)第2附表第236节,1995年《商标法案》(Cth)第126(1)(b)节和1968年《版权法案》(Cth)第115(2)节: (a) 第四被申请人 (Letos Group Pty Ltd)和第五被申请人(Liyan Liang)支付: (i) 46,798.20澳元给第一申请人(iNova Australia); 和 (ii) 79,380.35澳元给第二申请人(iNova Singapore); (b) 第六被申请人 (C & J Aus Group Pty Ltd)和第七被申请人(Taiyi Chang)支付: (i) 11,971.60澳元给iNova Australia; 和 (ii) 20,323.30澳元给iNova Singapore; (c) 第十一被申请人 (Jun Wei Pty Ltd),第十二被申请人(Ningning Wei),和第十三被申请人(Li Bin)支付: (i) 58,305.24澳元给iNova Australia; 和 (ii) 98,888.87澳元给iNova Singapore. 根据《商标法案》第126(2)节: (a) 第四被申请人 (Letos Group Pty Ltd)和第五被申请人(Liyan Liang)支付: (i) 23,399.10澳元给iNova Australia,即1(a)(i)项指定金额的50%; 和 (ii) 39,690.17澳元给iNova Singapore,即1(a)(ii)项指定金额的50%; (b) 第六被申请人 (C & J Aus Group Pty Ltd)和第七被申请人(Taiyi Chang)支付: (i) 11,971.60澳元给iNova Australia, 即1(b)(i)项指定金额的100%; 和 (ii) 20,323.30澳元给iNova Singapore,即1(b)(ii)项指定金额的100%; (c) 第十一被申请人 (Jun Wei Pty Ltd),第十二被申请人(Ningning Wei),和第十三被申请人(Li Bin)支付: (i) 58,305.24澳元给iNova Australia,即1(c)(i)项指定金额的100%; 和 (ii) 98,888.87澳元给iNova Singapore,即1(c)(ii)项指定金额的100%. 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法案》(Cth)第212节: (a) 第四被申请人 (Letos Group Pty Ltd)和第五被申请人(Liyan Liang): (i) 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9月1日,向iNova Australia支付指定金额1(a)(i)和2(a)(i)的利息,金额为5,772.74澳元。 (ii) 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9月1日,向iNova Singapore支付指定金额1(a)(ii)和2(a)(ii)的利息,金额为9,829.31澳元。 (b) 第六被申请人 (C & J Aus Group Pty Ltd)和第七被申请人(Taiyi Chang): (i) 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9月1日,向iNova Australia支付指定金额1(b)(i)和2(a)(i)的利息,金额为2,955.14澳元。 (ii) 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9月1日,向iNova Singapore支付指定金额1(b)(ii)和2(b)(ii)的利息,金额为5,031.11澳元。 (c) 第十一被申请人 (Jun Wei Pty Ltd),第十二被申请人(Ningning Wei),和第十三被申请人(Li Bin): (i) 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9月1日,向iNova Australia支付指定金额1(c)(i)和2(c)(i)的利息,金额为14,383.26澳元。 注意: 订单的形式受到法院记录的限制。 注意: 法院可以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法案》(Cth)第17.05(2)(g)条对判决或命令进行微小的排版或语法错误修正,或根据Cth第17.05条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第 1 / 4 · 9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