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搜索结果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绝不杜撰判例。
所有先前的命令都被取消。X于2015年出生的孩子(“孩子”)自今天放学后与父亲一起生活。父亲对孩子拥有独自的监护责任。孩子将按协议与母亲共度时间,但如果协议失败,则如下:(a) 每隔一个周末,从周五放学后到随后的星期三上学前,从2023年第4学期第一周开始,并在随后的每个学期的第一周继续。母亲被授权(并且这些命令的副本将足够授权):(a) 接收来自孩子可能就读的任何学校通常向家长提供的通知、通讯、邀请、照片、报告和其他文件或信息。每一方都被禁止在孩子面前或在其面前贬低对方或对方家庭的任何成员,也不允许其他人这样做。对母亲有限制,不得在未经父亲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促成孩子参加普通医生、小儿科医生、内科医生、心理医生或其他联合卫生保健提供者的会诊,但如有紧急情况,母亲应在最早的时间联系父亲。独立儿童律师将向C学校校长、D学校校长、孩子的家庭医生、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局长和社区和司法部提供这些命令和判决理由的副本。根据1975年(Cth)家庭法案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否则发布确定在家庭法庭程序中涉及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程序将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Cth)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本法庭已经批准以化名发布本判决。
所有先前的命令已被解除。父亲对于2020年出生的孩子X拥有唯一的父母责任。 在行使唯一父母责任期间,父亲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应遵守以下规定: 尽管有第5命令:(a) 母亲在2024年第一学期假期期间不得与孩子相处。 为了执行这些命令,交接将按以下方式进行:(a) 在第1、2和3学期假期期间,孩子将由母亲在D市机场内或同意的具有闭路电视摄像头的公共场所接走,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在D市警察局内进行交接。 在这些命令生效后的四十八(48)小时内,父亲应通知母亲联系孩子的号码或设备方法。 双方必须尽快通知对方,如果孩子在他们的照料下遭受严重疾病、事故或伤害,包括疾病、事故或伤害的性质、治疗医生和孩子的状况。 双方必须保持对方联系电话号码和住址,并在更改这些详细信息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提供通知。 这些命令将构成双方与孩子的日托或学校进行沟通并自费获取通常由家长提供的所有信息的足够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报告、行为报告、通知、通讯、家长/教师会议等。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本法院以化名的方式批准将此判决公开发表。
2022年11月3日,Ms D向法庭提出的干涉申请获准。Ms D作为第二被申请人加入了本案的诉讼程序。Ms D必须遵守2022年10月31日的法庭命令,涉及“时间表,证人,证据”以及“为最终听证会做准备的一般命令”。 最终的听证会将于2023年2月13日开始,为期7天,将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纽卡斯尔注册处进行。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1975年第121(9)(g)条的规定,本法院对本判决使用化名“查尔和道尔顿”进行了批准。 特别指出,今天我所面对的问题是X的叔母Ms D是否应被允许干涉本案并寻求监护权命令。 尽管如此,对于今天的诉讼程序以及申请的性质,我对独立专家的建议给予了一定的重视。 母亲表示,在试图离开当地地区带着子女时,叔母一直给予她支持。 母亲还表示,Ms D没有披露她的心理健康状况,因此,在这个申请中她没有以“清白之手”来寻求加入的资格。 我证明以上二十一(21)个编号段落是尊敬的史密斯法官判决意见的真实副本。
这段文字主要内容是关于与2013年出生的X相关的先前所有订单被解除的事宜。申请人Gilmartin先生和被申请人Oates女士对X拥有平等的共同父母责任。X和申请人住在一起。X按照协议与被申请人共度时间,但如果没有达成协议:(a) 在新南威尔士州的学校学期期间,每学期的一个周末在区域B度过,从周五放学后到周日下午5点,前提是被申请人至少提前四(4)周书面通知申请人她可以前往B区域与X一起度过时间,并且申请人要在收到通知后的七(7)天内确认X可以在那个周末与被申请人共度时间;(b) 在新南威尔士州的第1、2和3学期假期期间,从假期开始的第一个星期六到假期结束的第二个星期日;(c) 在第四学期圣诞假期期间,安排如下:(i) 在偶数年份,从假期开始的第一个星期六到1月7日;(ii) 在奇数年份,从1月7日到假期开始前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根据第4条的规定,将进行以下事项:(a) X将作为未成年人独自乘坐飞机从C市到布里斯班机场;(b)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负责将X从自己的住处送往和从机场接回;(c) 各方平分X往返于昆士兰的航班费用;(d) 被申请人要提前至少四(4)周向申请人提供X的航班票和行程单的复印件;(e)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将签署并做必要的事情以获得任何可用的边境通行证(如果需要),以便X在昆士兰和新南威尔士之间旅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Skype和Facebook等电子方式与X进行直接交流,时间合理。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相互告知以下事项:(a)他们各自的居住地址;(b)他们各自在某一时期拥有的移动电话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c)至少一个可以在任何时候联系到他们的电话号码;(d)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在更改这些信息后的72小时内以书面或短信通知对方。 各方立即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为X办理一张以申请人名义的医疗卡。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法)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开揭示家庭法庭诉讼中涉及的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诉讼属于违法行为。 这个法庭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澳大利亚法)第121(9)(g)条的批准,在以Gilmartin和Oates拟制的化名下对此判决进行了发布。
以下是对上述文本的中文总结: 1. 于2021年10月18日提起的上诉通知被驳回。 2. 在28天内,上诉人需支付被上诉方1万澳元的费用。 注:该命令的形式将根据法院记录进行确定。 注:本文书可能会针对法律规定(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法庭规则2021年)第10.14(b)规则的要求,对其中的错别字或语法错误进行修正,或根据第10.13规则记录命令的变动。 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条款规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诉讼的程序,揭示相关人员或证人的身份将构成违法行为。 就本判决以匿名化的"巴斯曼和卡特米尔"名义发布,已获得1975年《家庭法》(Cth)第121条款第9(g)项的批准。
父母有平等的共同责任,对于Z(2018年出生的孩子)的抚养、福利和发展,需要做出长期决策。 每个父母在孩子与其居住或照顾期间,有权对孩子的日常抚养、福利和发展做出决策。 每年的第二学期假期期间,Z将与每个父母一起度过时间。在偶数年份,Z将与母亲一起度过假期,并用于前往英国旅行。如果母亲不计划在此期间带孩子去英国旅行,则按照以上第6条的规定与每个父母度过时间。 在Z上高中后,父母各自有权与Z进行电话和电子沟通,如短信和FaceTime等,时间间隔应合理。 双方应相互通知以下信息:(a)他们各自的居住地址;(b)各自的移动电话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每次有变动都应通知对方;(c)至少一个可以全天候联系到他们的电话号码。如果有任何变动,应在变动后的24小时内书面或通过短信通知对方。 提出请求的父母将承担申请并更新Z的澳大利亚和/或英国护照的全部费用。 父亲将保管Z的澳大利亚和英国护照,并在母亲通知打算与Z出国旅行并离境前不少于30天之前,将指定护照提供给母亲。 在母亲打算与Z出国旅行时,母亲需要在离境前不少于30天,向父亲指定的律师信托账户存入一万五千美元($15,000)作为Z回到澳大利亚的保证。 根据Family Law Act 1975(Cth)第121(9)(g)条款,本法院以Ferris&Midford为假名的形式,批准将此判决公开发布。
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7.31条款,当事方应安排专家证人B先生(D评估师)和C先生(E评估师)在此命令之日起28天内互相磋商(除非当事方同意延长时间)。 专家证人必须讨论以下问题:2.1 各自报告中包含的可比销售情况;2.2 估值方法:2.2.1 B先生以"空置所有权"估值,即任何购买者都可以将土地和建筑物用于任何目的;2.2.2 C先生以"不考虑与该场所所经营的业务有关的任何价值",但考虑"成为经营机构的价值(不包括库存)"的估值;2.3 估值依据:2.3.1 B先生以"从过往交易推断"为依据;2.3.2 C先生以"直接比较"为依据;2.4 根据一个或两个专家的观点,与值的差异有关的任何其他问题,B先生为300万美元,C先生为398万美元。 允许D评估师在其报告中修改有关B评估师的简历、全面资质和经验的CV。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需根据法院记录进行调整。 注意: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10.14(b)条款,本判决的副本可能会进行审查,以更正次要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10.13条款的规定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121条款,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律程序的记载以识别人物、相关人物或证人,都属于违法行为。 应当注意,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第121(9)(g)条款的规定,法院已批准以化名Lawler & Carolan发布该判决。
对于2021年3月1日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作出的命令的上诉获得批准,1号、2号、10号、16号和17号命令被撤销。 关于上诉,不对费用做出任何裁定。 法庭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9条向上诉方母亲授予费用证书,即法庭认为应该有司法部长根据该法案向上诉方授权支付费用以支付上诉相关费用。 法庭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6条向被上诉方父亲授予费用证书,即法庭认为应该有司法部长根据该法案向被上诉方授权支付费用以支付上诉相关费用。 法庭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8条向双方各授予费用证书,即法庭认为应该有司法部长根据该法案向双方授权支付费用以支付上诉相关费用。 注意:命令的形式取决于法院记录的输入。 注意: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审查,以纠正次要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定第10.14(b)条),或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定第10.13条记录命令的变化。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条款,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刊登涉及家庭法律诉讼中的人、有关人或证人的案件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的批准,本法院通过化名Leandra和Randles发布这一判决。
以下是文本的中文总结: 1. 允许被告妻子使用提交的回应申请书和妻子的宣誓书,尽管它们是超过截止日期提交的。 2. 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规则》第6.04条,申请人丈夫于2021年3月10日提交的宣誓书和被告妻子于2021年4月21日提交的宣誓书可以在丈夫的地方法院刑事诉讼(2020/00369683和2020/00369638)中公开。 3. 关于案件申请的费用申请将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2点15分进行听证。 注意:该命令的形式需根据法院的记录确定。 注意:本判决书的副本可能经过审核以纠正小的打字或语法错误(《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事法)规则》第10.14(b)条),或根据《2021年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家事法)规则》第10.13条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律法案(Cth)第121条,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家庭法案件的程序,以识别涉案人员、相关人员或证人,都构成违法。 请注意,本法院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律法案》(Cth)第121条(9)(g)获得了以笔名“艾代尔和艾代尔”发布本判决书的批准。
(1)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注意:这个法令的形式还需要在法院记录中进行记录。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条的规定,该法院以Tracey & Wilkes为化名批准了本判决的发布。注意: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的规定,本审判法庭意见的副本可能会经过复查以纠正细微的排版或语法错误,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的规定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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